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开封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了开封市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涵盖公平竞争、金融支持、纠纷化解、权益保护、司法保障等领域,用务实举措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封市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  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平等保护民企竞标权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  依法监督不越位 联合调解化纠纷——鼓楼区检察院联合调解合同欠款经济纠纷案

  案例三  “银行+协会+政府”协同赋能,特色信贷破解民营民乐企业融资难题——人民银行开封市分行创新民族乐器特色产业信贷典型做法

  案例四  “全面核查、及时回应”助力民营企业澄清商誉、维护信誉——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夸大宣传案

  案例五  从“一杆秤”到“一条链”市场监管绘就服务民营经济“大文章”——杞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大蒜产业全链条服务型监管典型做法

  案例六  多方联动监督破解“双向梗阻”,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纾困解难——某食品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受阻案

  案例七  高效化解涉企货款纠纷 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示范判决+多元协同 高效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示范区法院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系列案

  案例九  司法护航老字号品牌 明晰产权边界稳预期——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十  依法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护航中小民营企业债权实现——某甲公司诉李某某等二人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十一  “诉中调解+一揽子授权许可”助力民营企业从“爆火”向“长红”——某协会诉某景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一

  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平等保护民企竞标权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公平竞争  行政复议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摘要】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民营企业W公司以中标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为由提出质疑、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市教体局依法核查后作出质疑答复,驳回其质疑事项。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未中标民营企业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市财政局依法受理后,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投诉。最终,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投诉处理决定,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依法行政、平等保护、规范监管的法治要求。

  【具体内容】

  全民健身工程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招标文件依据国家标准设置技术参数,并明确带“★”指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经规范评审,杰威公司成为第二标段中标供应商。

  未中标供应商W公司认为,中标产品“拉伸撑体压腿组合器”名称与招标文件表述存在差异,涉嫌虚假应标,遂向开封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质疑。市教体局依法组织核查,结合投标文件、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及产品功能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案涉产品能够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功能,名称差异不影响技术参数和功能符合性,且招标文件未将产品名称完全一致列为实质性条件,因此依法作出质疑答复,驳回相关请求。

  W公司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请求认定中标无效。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后,严格履行调查、送达、审查等程序,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核实,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决定。

  W公司又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新增提出产品假冒伪劣、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主张。作为第三人,市教体局依法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从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程序、产品符合性、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说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规范,评审活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关于虚假应标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复议阶段新增事项超出法定投诉范围,不属于复议审查内容。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投诉处理决定。

  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企业质疑、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因企业性质区别对待,坚持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以产品功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作为认定依据,不机械以名称差异否定投标有效性;同时注重证据固定和程序规范,实现了采购活动规范运行、行政争议依法化解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有机统一。

  【示范意义】

  本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实质审查导向,不以形式差异影响企业公平竞争机会,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该案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提升行政复议应诉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和推广意义。

  案例二

  依法监督不越位 联合调解化纠纷

  ——鼓楼区检察院联合调解合同欠款经济纠纷案

  【关键词】

  经济纠纷  立案监督  联合调解

  【案情摘要】

  王某新系X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泗阳县。2020年,X公司与开封市Y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安装18部电梯,并约定合同款项未付清之前,电梯所有权归属X公司。2021年初,X公司安装4部电梯后,与Y公司在合同款项结付、电梯调试及验收方面发生纠纷。2025年3月,王某新发现,Y公司将其中两部电梯拆除,并安装使用了其他公司的电梯,拆除的零部件被放置在Y公司院中,两部电梯价值近30万元。王某新认为Y公司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向王某新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25年4月,王某新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具体内容】

  (一)全面审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鼓楼区检察院受理后,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开展书面审查、询问核查和实地调查,将审查重点放在Y公司是否存在毁坏电梯的主观故意上,以此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审查发现,X公司安装四部电梯后,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停工。Y公司委托Z公司拆除其中两部尚未验收且无法投入使用的电梯,并重新安装其他公司电梯,其目的是尽快将该养老服务公司投入使用。Y公司并未对两部电梯进行破坏性拆除,其主观并无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该案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

  (二)联合调解,引导企业找准救济渠道。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多次向控告人王某新和Y公司了解情况。依托鼓楼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由人大代表和检察官联动,共同释法说理,帮助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合理解决问题。经过耐心讲解,王某新表示理解,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立案监督申请。

  (三)跟踪后续,做实“后半篇文章”。办案检察官经回访,了解到X公司已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6年1月15日,法院判决Y公司向X公司支付41.7万元货款及利息。为推动纠纷解决,检察官实地走访益年公司,向其阐明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鼓楼区检察院坚持“谁执法谁普法”,与鼓楼区司法局、鼓楼区公安局组成法治宣讲团,深入企业宣讲《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案件相关法律知识,覆盖400余人,有效增强企业法治意识。

  【示范意义】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对待。办案中综合运用书面审查、询问核查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刑民交叉案件精准定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同时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凝聚多方合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银行+协会+政府”协同赋能

  特色信贷破解民营民乐企业融资难题

  ——人民银行开封市分行创新民族乐器特色产业信贷典型做法

  【关键词】

  普惠金融  民营小微企业  信贷产品创新  特色产业振兴  政银企协同

  【案例摘要】

  人民银行开封市分行紧扣《民营经济促进法》扶持民营小微企业相关要求,针对某县民族乐器民营小微主体缺抵押物、季节性流动资金短缺等融资堵点,推动辖内金融机构创设特色金融产品,如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创新推出“民族乐器贷”,通过产业专属打分卡、300万元以内纯信用授信、政银企批量对接机制,累计投放6000余万元贷款服务50余家民营乐器企业,企业产能、用工规模显著提升,以定制化金融服务助推县域民营特色产业提质升级。

  【具体内容】

  开封市兰考县是全国桐木乐器音板核心产区,集聚219家民族乐器经营主体,绝大多数为民营小微企业,年产值近20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5%。行业存在三大融资痛点:企业轻资产缺少有效抵押物、桐木集中采购期资金需求集中、传统信贷产品与产业经营特征不匹配。在人民银行开封市分行指导下,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联合地方政府、乐器行业协会开展全域调研,依托自身经营快贷制度,创新专属融资方案。一是搭建民乐产业风险打分卡,从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合作银行三个维度量化评估客户;二是灵活设置授信规则,单户最高额度500万元,300万元以下纯信用放款,优质民营客户享受LPR基准优惠利率;三是搭建政银企批量获客渠道,通过专场银企对接会批量服务产业集群企业;四是建立八大闭环风控机制,设置1亿元业务试运行限额,严控信贷风险。产品落地后,工商银行开封分行累计为50余家民营乐器企业投放贷款6000余万元,专项支持原材料采购、生产线扩建、新品研发。其中为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发放300万元信用贷款、为研发型民营企业投放200万元纯信用贷款。信贷活水持续注入带动产业提质增效:获贷企业平均产能提升25%,用工规模平均增长10%,稳定吸纳本地群众就业,推动某县民族乐器产业从“音板加工”向“成品制造、自主品牌、文旅融合”全链条升级,夯实县域富民支柱产业根基。

  【示范意义】

  本案例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赋能县域民营特色产业提供标准化可复制路径。一是针对民营轻资产小微企业打造专属信贷产品,破解抵押不足核心难题;二是依托产业集群实施批量服务,兼顾普惠覆盖与风险防控;三是依托政银企联动构建民营主体长效扶持机制;四是创新行业专属风控模型,拓宽民营小微融资准入门槛,可推广至农产品加工、手工制造等同类民营产业集群。

  案例四

  “全面核查、及时回应”

  助力民营企业澄清商誉、维护信誉

  ——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夸大宣传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审慎监管  服务保障  不予处罚

  【案例摘要】

  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接举报称:开封市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具有相当雄厚的技术实力”等表述,举报人认为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当事人提交材料,依法审慎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不予立案。本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的精神,依法审慎履职,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具体内容】

  2026年5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件称:开封市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具有相当雄厚的技术实力”等表述,未提供第三方资质认证、行业排名、权威机构评估等证明材料,举报人认为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的规定,专业分局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的处置方式,通过互联网确认事实情况并电话联系当事人。经当事人提交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审慎核查:当事人现有员工包含十余名高级工程师、近四十名工程师;多项行业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专业检测仪器种类较多,能够满足检测标准的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良好。

  经综合判断,当事人宣传内容与其实际经营状况相符,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随后,专业分局依法回复举报人,向举报人说明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示范意义】

  本案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的实践,执法机关依法审慎履职,核查全程依法依规、核查结果有理有据,未过度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举报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全面调查,既要及时回应社会监督,也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优良的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从“一杆秤”到“一条链”

  市场监管绘就服务民营经济“大文章”

  ——杞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大蒜产业全链条服务型监管典型做法

  【关键词】

  公平竞争  全链条监管  地理标志  新质生产力

  【案例摘要】

  为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平竞争法定要求,杞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县域大蒜特色民营产业痛点堵点,针对计量纠纷频发、加工标准缺失、地理标志侵权冒用等突出问题,创新推行全链条服务型监管。通过免费检定计量器具、高频巡查守护交易公平;构建大蒜全链条标准体系、靠前纾困破解企业准入壁垒;坚持严管厚爱擦亮“杞县大蒜”地理标志金字招牌。系列举措精准赋能数万蒜农、民营加工企业、商贸主体,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基层监管护航特色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鲜活样板。

  【具体内容】

  杞县是名副其实的“中国大蒜之乡”,大蒜常年种植面积70万亩以上、年产量超100万吨,集聚种植农户、农产品经纪人、民营加工企业、贸易商户数万户市场主体,是支撑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产业扩容过程中,计量失准、无标生产、地标品牌遭仿冒等问题持续制约市场主体增收增效。杞县市场监管局紧扣《民营经济促进法》履职要求,以全链条精准监管打通产业发展梗阻。

  守好“一杆秤”,筑牢公平竞争基本盘。该局抢抓大蒜集中收购窗口期,组织技术人员上门免费检定电子秤、大型地磅,今年大蒜收购旺季前完成150名台重点地磅检定并加装防伪封签,从源头防范计量作弊。组建大蒜市场规范化专班每日多轮次巡回督查,推行纠纷现场快处机制,坚决纠治缺斤短两乱象。2025年以来化解交易纠纷近200起,调解成功率96%以上,稳定外地客商市场预期。

  立好“一把尺”,以标准激活新质生产力。牵头搭建覆盖种植、采收、加工、储运的大蒜全链条标准体系,推动《地理标志产品 杞县大蒜》省级标准落地落地见效。依托省级大蒜质检中心年均抽检800批次以上,产品合格率稳定99%以上。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精准帮扶,助力“蒜米先生”厘清产品归类、定制企业标准、并联推进审批,办证周期由6个月压缩至3个月。全县现有民营大蒜加工企业80余家,年深加工能力达40万吨。

  擦亮“一块牌”,守护产业公共核心资产。坚持执法规范与惠企服务双向发力,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虚假标注产地等违法行为;实施“一企一策”上门指导商标注册、专利培育。目前全县大蒜相关注册商标100余件,数十家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联动司法机关建立联合调解专班,打通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通道,让公共品牌红利直达基层经营主体。

  该局加快实现三大转型:由管理型监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碎片化分段监管向全链条闭环监管转变、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长效服务转变,以刚性监管与柔性服务并举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示范意义】

  本案例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落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实践,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突出。案例立足县域特色农业产业链,构建计量、标准、地理标志协同发力的全链条监管服务体系,统筹监管力度与服务温度,精准破解民营市场主体急难愁盼。为建设高效规范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县域新质生产力提供实操路径,对各地依托本土特色产业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案例六

  多方联动监督破解“双向梗阻”

  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纾困解难

  ——某食品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受阻案

  【关键词】

  登记服务 一次性告知 行政执法监督 协同联动 营商环境

  【案例摘要】

  在开封某食品企业因扩建需变更营业执照地址受阻案中,“满意开封”汴企查平台专班联动市县两级部门,陪同企业厘清登记流程,协助取得乡镇证明,同步将同类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推动市纪委监委工作提醒与行政执法监督同向发力,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一次性告知义务、乡镇政府规范产权证明出具程序。本案处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有关登记机关应提供便捷高效登记服务的有关规定精神,通过“接诉即办+协同联动+标本兼治”模式,实现从个案解决到类案治理的跃升。

  【具体内容】

  2025年10月,开封某食品生产企业因扩建急需新增营业执照地址,通过“满意开封”汴企查平台留言反映:企业多次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材料均被退件。窗口人员首次仅口头告知“缺产权材料”,未一次性完整列明替代性材料及获取路径;企业转而要求厂房所在地乡政府开具产权证明时,又被以“可能涉及环评、消防检查”等理由婉拒,形成“窗口说不全、乡镇不愿开”的双向梗阻。平台同步收到同类诉求反映“乡镇开证明要被暗示‘需要找关系’”。

  “满意开封”汴企查平台专班迅速响应,安排市县两级工作人员陪同企业前往办事大厅,了解完整新办营业执照流程,确认集体土地厂房确需提供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证明后,协助企业到乡政府申领审批表。同时,针对平台收到的乡镇开具证明难等类似情形,按程序向市纪委监委提交专项报告移送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发出工作提醒,督促履职尽责;市市场监管局梳理新规实施以来已开乡镇证明企业目录,统一规范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满意开封”专班跟踪电话回访,确保问题实质解决。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与纪委监委执法执纪监督同向发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乡镇政府规范产权证明出具程序,企业顺利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恢复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企业反馈—部门响应—跨域联动—跟踪问效”闭环体系,彰显了“接诉即办、协同联动、标本兼治”的服务型行政执法新样板。一方面,既解决个案又铲除行业“潜规则”,借力纪委监委“工作提醒+线索核查”组合拳,打掉群众身边“微腐败”,实现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跃升。另一方面,既优化流程又固化制度,推动政务服务从“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为同类集体土地企业落户提供可复制推广的解决方案。本案处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的有关规定精神,是行政执法领域落实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

  高效化解涉企货款纠纷 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拖欠货款 快速调解  当场履行 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摘要】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达成水泥供应合作,某甲公司按约供货后,某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部分货款。某甲公司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某乙公司当场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3天,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要求的生动实践。

  【具体内容】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达成水泥供应合作协议。某甲公司按约定向某乙公司供应水泥产品,供货完成后,某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迟迟未付。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6年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明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经沟通了解,某乙公司并非恶意拖欠,确系阶段性资金周转困难所致,且双方此前合作关系良好,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法官准确把握这一调解基础,随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某乙公司释明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诚信履约;另一方面引导某甲公司体谅对方暂时的经营困难,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耐心细致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乙公司当场筹措资金,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某甲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3天,既高效回笼了原告企业的流动资金,又避免了冗长诉讼对被告企业造成的经营干扰,实现了互利共赢。

  【示范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涉企买卖合同纠纷,迅速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抓住企业对声誉的重视心理,同时结合已公开的典型案例,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在3天内以调解化解纠纷,原告申请撤诉,实现民营企业资金快速回流、维护长期合作、提高审判效率的多赢局面。该案办理紧扣《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要求,彰显了司法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责任担当,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

  示范判决+多元协同  高效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示范区法院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系列案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示范判决  府院联动  规则指引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案例摘要】

  针对涉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列纠纷,示范区法院通过“示范判决+多元协同”机制,在严格审查物业服务质量、厘清各方权责的基础上,精准平衡业主权益保障与企业正常经营需求。既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履约,又引导业主理性维权,精准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处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立法精神,彰显了司法在保障民生福祉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双重效能。

  【具体内容】

  2025年,示范区法院在立案阶段甄别出涉及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系列案件,案件呈现双向诉讼特点:一方面是该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是因物业公司撤场,部分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预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反映,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即时返还预缴费用,需待收回业主欠费后方能具备退款能力,双方陷入僵局。针对这一复杂局面,示范区法院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是确立示范性诉讼思路。以“定分止争、明确规则”为导向,先行筛选1至2件代表性案件立案审理,重点审查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收支是否公开、收费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催缴义务等,通过公开庭审全面呈现裁判逻辑,作出示范性裁判。此举旨在为批量调解划定统一标尺,既监督企业规范服务、合法经营,也明确业主的法定缴费义务,实现“判决一件、教育一片、化解一批”的效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示范区法院与区管委会、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深化府院联动,通过信息共享、联席研判、联合调解共同谋划治理方案。2025年以来,示范区法院与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召开联席会议2次,融合行政监管的刚性与司法裁判的权威,形成治理合力,推动纠纷从“法院单打独斗”向“多部门协同共治”转变。

  三是编印《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司法指引》。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为物业公司提供“合规指南”,为居民提供“理性维权方案”,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参考”。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建立优秀物业公司评选机制及黑名单制度,通过奖优罚劣倒逼行业提升服务水平,从源头减少纠纷产生。

  通过上述多元举措,截至2026年6月29日,示范区法院已妥善化解237起涉物业公司系列案件,其中大量案件在庭前解决,此外还有600余起纠纷化解在诉前。这一过程中,法院不仅促使物业公司正视自身管理短板、承诺提升服务质量,也引导业主理解了物业服务的价值,真正实现了矛盾实质性化解,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示范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示范判决+多元协同”模式,既保障了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的生存发展空间,又切实维护了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避免了因机械司法可能引发的群体性对立。示范区法院通过明确规则指引、强化府院联动,通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源头减少纠纷,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良性发展,是司法机关以公正司法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活样本。

  案例九

  司法护航老字号品牌 明晰产权边界稳预期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老字号  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摘要】

  某河南老字号商标注册人某甲公司以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制作技术作价入股,与两公司共同成立某乙公司。合作破裂后,三方因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和制作技术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封中院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融合,认定被告某乙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拆分使用构成侵权,且无权以公司决议形式确定某老字号注册商标的独占或排他授权使用,依法遏制攀附老字号商誉行为,护航本土品牌发展。

  【具体内容】

  某甲公司系某河南老字号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推动品牌长远发展,该公司与两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三方共同成立某乙公司,其中,某甲公司以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制作技术入股,占股30%,三方约定授权某乙公司合作经营使用涉案商标。

  合作过程中,某乙公司超出约定违法使用涉案商标,三方产生分歧,某甲公司向另两方出具《解除合作合同通知书》,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近似标识。某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裁判过程中,开封中院未将两类争议割裂处理,而是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结合,在合同、授权书及市场证据中梳理权属与授权边界,厘清商标权作价出资模式下的授权范围与公司内部决议的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虽三方《合作合同》尚未解除,但某乙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某乙公司无权以公司决议形式确定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授权使用或排他授权使用,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权属规则。

  【示范意义】

  老字号承载着地方商业文化与消费者长期信任,是民营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本案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融合,明确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权属规则,对恶意攀附有一定影响力字号、混淆市场的行为依法认定侵权,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让老字号企业在司法护航下,更有底气守护品牌传承、参与市场竞争,为开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案例十

  依法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护航中小民营企业债权实现

  ——某甲公司诉李某某等二人股东出资纠纷案

  【关键词】

  老字号 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摘要】

  某河南老字号商标注册人某甲公司以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制作技术作价入股,与两公司共同成立某乙公司。合作破裂后,三方因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和制作技术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封中院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融合,认定被告某乙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拆分使用构成侵权,且无权以公司决议形式确定某老字号注册商标的独占或排他授权使用,依法遏制攀附老字号商誉行为,护航本土品牌发展。

  【具体内容】

  某甲公司系某河南老字号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推动品牌长远发展,该公司与两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三方共同成立某乙公司,其中,某甲公司以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配方工艺、制作技术入股,占股30%,三方约定授权某乙公司合作经营使用涉案商标。

  合作过程中,某乙公司超出约定违法使用涉案商标,三方产生分歧,某甲公司向另两方出具《解除合作合同通知书》,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近似标识。某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裁判过程中,开封中院未将两类争议割裂处理,而是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结合,在合同、授权书及市场证据中梳理权属与授权边界,厘清商标权作价出资模式下的授权范围与公司内部决议的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虽三方《合作合同》尚未解除,但某乙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某乙公司无权以公司决议形式确定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授权使用或排他授权使用,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权属规则。

  【示范意义】

  老字号承载着地方商业文化与消费者长期信任,是民营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本案将公司类纠纷与商标侵权纠纷审理思路相融合,明确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权属规则,对恶意攀附有一定影响力字号、混淆市场的行为依法认定侵权,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让老字号企业在司法护航下,更有底气守护品牌传承、参与市场竞争,为开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案例十一

  “诉中调解+一揽子授权许可”

  助力民营企业从“爆火”向“长红”

  ——某协会诉某景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著作权 纠纷实质化解 一揽子授权许可 案结事了

  【案例摘要】

  某协会诉称某著名景区在园区经营区域商用播放背景音乐,未取得合法授权。审理中,法院紧扣《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精神,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在厘清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磋商,积极寻求利益平衡点。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景区规范使用音乐作品并补缴版权使用费,双方签订长期一揽子音乐授权许可。本案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又保障了文旅企业平稳运营,同步推动文旅行业版权源头治理,为优化文旅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规范,助力文旅企业从“爆火”向“长红”发展。

  【具体内容】

  某景区因NPC众多、演艺节目丰富、商品平价等因素近几年“爆火”,其在经营园区内未经授权通过技术设备至少循环播放了包括歌曲《最炫民族风》《西楼儿女》等在内的2首以上录音制品。某协会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受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刻认识到该景区作为当地文旅龙头企业,对带动就业、促进消费具有重要意义。为避免诉讼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文旅市场稳定,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开庭判决,而是主动靠前服务,深入景区实地走访,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与面临的合规困境。法院立足旅游民营企业经营实际,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阐明法理与情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长期正版授权许可协议,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大幅降低经营风险,实现权利人维权、民营企业减负、文旅产业稳定三重效果。

  案件调解后,法院坚持做好“后半篇”文章,结合近年涉旅游纠纷审理实践,梳理出民营文旅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发布《文旅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该指南共30条,涵盖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及内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内容,为企业提供了实用的“法律锦囊”,充分发挥“审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效能。同时,为凝聚工作合力,法院与文旅部门签署《关于建立联动机制依法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框架协议》,明确在纠纷化解、信息共享、文化保护与传承、法治宣传等方面深化合作,整合司法与行政资源,共同构建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系。

  【示范意义】

  该案严格落实民营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引导企业正视知识产权合规问题,帮助其建立规范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了“一案致一企经营困难”问题。同时依托个案开展文旅行业知识产权普法,健全涉旅知识产权源头治理机制,明确了商用音乐的合规使用途径,既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又稳定民营文旅企业经营预期,司法护航地方文旅产业健康发展,展现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成效。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