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德宏州紧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集中纠治“两违四乱”等工作要求,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全州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质增效,近期德宏州司法局、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从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执法领域,精选编制了我州办理的5个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典型案例集中对外发布。

  本次发布案例覆盖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机制创新三大维度,内容鲜活、针对性强、指导性足。在执法实践中,既有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柔性执法举措,也有从严查处医疗违规收费等刚性执法行动,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在执法监督中,集中展现了我州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线索核查、制发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移送问题线索等监督手段,精准纠治同案不同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在机制创新上,突出呈现了行刑反向衔接的实践应用,规范案件移送流程,统一证据采信标准,法律适用精准,处置成效突出。

  下一步,德宏州司法局、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将持续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案例编制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排污登记超期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人民医院违规收费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倪某涉嫌开设赌场刑事不起诉转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适用错误、裁量失当执法监督案

  案例五 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县农业农村局同案不同罚执法监督案

  案例一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排污登记超期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监管排污登记  柔性执法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单位专项排查,发现辖区内某公司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涉嫌存在排污登记超期未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核查、制作勘验笔录,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步调取营业执照、电费凭证、原有排污登记资料等材料,全面固定违法证据。经查,该公司属于法定需办理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因管理人员工作疏漏,加之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致使排污登记手续超出法定办理期限。问题被发现后,企业第一时间主动对接监管部门,在调查期间补齐全部申报材料,当场完成排污登记补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因企业始终停产,本次排污登记超期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实质性危害后果。

  某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25年11月14日对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步向企业进行了教育,督促企业学习落实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二、案件解析

  某生态环境局查询到违法线索后严格依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流程闭环办案,执法全程规范有序,现场核查、证据固定、当事人问询各环节均落实持证上岗要求,书证、笔录、现场影像等资料齐备,证据链条完整闭环。办案过程中坚持客观全面核查事实,在查实企业排污登记超期未申报违法事实的同时,充分查清企业主动整改、及时补办登记、排污达标、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等从轻免罚相关情节。案件法律适用精准合规,严格区分“应当处罚”与“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定边界,结合企业主动纠错、违法情节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客观情形,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条款作出处理,杜绝“一刀切”处罚。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不予处罚的基础上同步开展环保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执法容错纠错与普法警示有机统一。

  三、典型意义

  排污登记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精准管控污染源、摸清辖区排污底数的基础性法定制度,督促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是生态环境执法常态化监管重点。

  本案是生态环境领域践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全程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既查清违法事实,又综合考量各类情节,严格划分执法边界,坚决杜绝“一刀切”执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本案精准区分主观故意违法与过失性轻微违法,对主动纠错、危害后果轻微的市场主体依法免予处罚,切实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打破“凡违必罚”的传统执法思维,推动执法模式向教育优先、罚教结合转变,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此外,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向辖区内混凝土、建材类排污企业普及排污登记法定要求,既明确逾期不登记的法律红线,又阐明主动纠错可依法免罚的法律规定,倒逼辖区排污单位常态化落实排污登记、环保运维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同类轻微环保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二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人民医院违规收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医疗价格 违规收费  民生执法

  一、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人民医院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开展全面核查。经查,该院存在自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费、扩大范围收费、重复收取耗材费用、分解项目收费等多项价格违法行为,累计违规项目69610条,违规收费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相关规定,未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鉴于该院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成因多为政策理解偏差、收费系统更新不及时等从轻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违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截至2026年3月5日,该院已依法依规患者退费,剩余未退费用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已全部履行到位。

  二、案件解析

  (一)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剖析

  经调查,某人民医院存在将统一计价诊疗项目拆分多次收费、对项目内涵已包含的服务及医用耗材重复收费、私自编制收费编码增设无政策依据收费项目、低标准服务套用高价项目超标准收费、未按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却违规计费等行为。

  (二)违法产生原因

  经分析,存在产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原因有:一是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机制缺失,未建立收费审核与日常自查制度,财务、收费、临床科室联动监管薄弱,收费全程缺乏复核把关,问题长期未整改。二是政策学习与执行不到位,未常态化开展价格政策和医保规范培训,医护及收费人员对计价规则、项目内涵界定不清,普遍存在政策理解偏差。三是收费系统未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与最新政策不同步,新旧标准混用,造成系统性收费偏差。四是部分科室经营导向偏差,片面追求营收,忽视合规底线,随意叠加收费项目。五是医保与价格双线监管不严,未落实医保基金和医疗服务价格双重监管要求,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三)法律适用与处罚裁量解析

  某人民医院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违法情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其无主观恶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费整改等情节,依法按违法所得0.5倍罚款,未予顶格处罚,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裁量合法合理、尺度恰当。

  三、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行为覆盖医疗诊疗全流程,是医疗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就医权益的乱象,规范医疗收费秩序。案件的办理兼顾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既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又严查面向普通患者的违规收费,实现医保基金监管和民生价格监管双向发力,通过退费、没收、处罚并举,既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又维护群众就医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与满意度。同时,严肃查办本案对我州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形成强有力警示震慑,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坚守公益行医属性、依法合规收费,推动行业形成自律规范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倪某涉嫌开设赌场刑事不起诉转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涉赌违法行为 过罚相当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倪某在某市某扑克俱乐部,以“卖保险”的方式为参赌人员输赢提供资金担保,并协助经营人员招揽赌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刑事立案。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步下发《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后续行政核查处置工作。

  2025年9月,公安机关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对该案启动行政补充调查程序。办案单位全面调取原有刑事侦查卷宗,重新开展询问核实、证据固定等调查取证工作,完整收集经营台账、当事人陈述、涉案人员证言等关键证据,查实倪某在赌博场所从事资金担保、协助招揽客源的行政违法事实。

  结合检察机关执法提示要求,办案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案发周期、涉案从属辅助地位、主动认错悔改、无违法前科、家庭经济困难等酌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倪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规范化办理、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办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规范。

  (一)行刑衔接程序闭环规范。该案属于刑事不起诉转行政查处案件,办案机关严格对照检察提示函要求,未简单照搬刑事卷宗证据直接定案,依法重启独立行政调查程序,补充完善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所需证据,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事实与行政违法事实,实现刑事、行政评价分别认定、程序衔接规范有序。

  (二)事实证据固定扎实完备。执法人员全面整合刑事卷宗材料、涉案书证、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形成完整、严谨、可回溯的证据链条,既充分证实当事人协助招揽赌客、提供赌资担保的违法事实,又客观查清其在违法活动中从属、辅助的次要地位,事实认定全面客观、证据支撑充分有力。

  (三)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办案机关精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摒弃机械执法、简单顶格处罚的惯性思维,结合当事人参与程度、过错大小、悔改态度、无前科劣迹、家庭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严格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有效防范畸轻畸重、“小过重罚”等执法问题。

  (四)审批流程及案卷归档规范标准。案件严格落实法制审核、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批手续,法制审核、层级审批、文书制作全程规范,所有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审批资料齐全完整、分类规范立卷,实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要求,有效规范涉刑转行政案件执法尺度,对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执法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意义。

  一是规范行刑反向衔接执法范式。该案严格落实刑事案件不起诉后行政追责程序,通过独立开展行政调查、补充固定违法证据、完善衔接流程,有效破解以往刑转行政案件直接套用刑事证据、简化调查程序的常见执法漏洞,补齐衔接不规范短板。

  二是践行柔性审慎执法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绝“涉刑必重罚”固化执法思维,综合研判案件情节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精准裁量,既守住执法底线、严厉整治涉赌违法行为,又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度践行依法行政、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三是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警示效果。针对棋牌娱乐场所暗藏隐性赌博、从业人员变相涉赌的隐蔽性违法问题依法追责,有效震慑辖区娱乐经营行业违法乱象,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进一步统一涉赌类行政执法办案标准,持续规范行业秩序、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四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适用错误、裁量失当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案件评查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处罚裁量失当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反馈,发现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1起行政处罚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裁量失当问题。针对此问题,2026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二、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查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擅自安装1台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之规定。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执法监督中发现,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批表》中,“办案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均已认定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但该局未依法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直接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顶格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案办理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裁量失当问题,认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却顶格处罚,未依法适用法定处罚种类,执法程序与裁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立即纠正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并依法将该案件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典型意义

  案卷评查是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的过程、发现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本案暴露出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过罚不当、宽严失度、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个案纠错功能,注重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等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直接关系施工安全与公共安全,加强其安装、使用全流程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定职责。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从轻、减轻、从重等裁量情形,依法完整适用法定处罚种类,确保裁量合法、尺度统一、结果公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既是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案例五

  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县农业农村局同案不同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执法监督 同案不同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处罚裁量适用理由

  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全县行政执法案卷常态化评查工作中,抽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两起违法运输病死畜禽案件疑似存在“同案不同罚”问题。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严守公正执法准则,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对该两起案件开展执法监督。

  二、基本案情

  2025年该县农业农村局先后办结两起未经检疫运输病死牛行政处罚案件,两案均由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立案查处。

  第一起案件发生于2025年5月10日,白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三人共同出资采购1头死牛,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实施运输。经执法调查核实,三名当事人均为初次违法,采购牲畜用于个人食用,事前不了解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无证运输病死畜禽属于违法行为。案发后三名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询问、调查取证,主动将涉案病死牛运送至指定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全程未造成疫病传播、食品安全风险等实际危害后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条款以及农业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二起案件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当事人胡某某运输1头病死水牛,无法提供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县农业农村局以胡某某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农业农村部门自由裁量相关规定,责令胡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购买价8000元的25%)。

  三、监督处理

  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逐项核查全部卷宗材料,发现两案当事人被查获时均为运输未经检疫的死牛1头,两案当事人均陈述系首次实施该行为,购买涉案牛只为自行食用,且不知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死牛)违法,在处罚文书内均有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把运输的死牛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理的情节,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适用条款均相同。在卷宗未载明其他不同违法情节,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两案存在事实或情节差异的前提下,某县农业农村局对白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三人以首违不罚未处罚款,对胡某某未适用首违不罚,处以罚款处罚。两案在违法事实、情节、裁量基准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处罚结果明显不同,违反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一致性要求,且未在决定书中说明裁量适用理由。

  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查阅案卷原件、约谈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核对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等方式开展全面核查,最终认定县农业农村局两案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失范,属于典型的执法裁量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的不规范执法情形。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监督机关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向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监督整改意见,责令限期纠错。同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执法履职不严、裁量随意等问题,依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典型意义

  “同案不同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和“公正公开”原则。某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纠正此类问题,确保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同等处理,避免因执法随意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使公众对法律产生稳定预期。动物防疫执法直面普通群众、个体从业者,不规范处罚极易增加群众不合理负担。某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介入,及时纠正不当处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执法不公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尤其在涉企执法中,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单位在面对违法事实、情节看似相近的案件,如何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内,作出既合法合规、又让当事人信服、经得起内外监督的处罚决定,已成为检验一线执法者专业功底与法治素养的“试金石”。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层级监督规范执法权力、防范执法乱象作用,督促执法部门进行自查自纠,推动其加强内部管理、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减少因执法不规范、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导致的“同案不同罚”现象,有助于提升全州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