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蔡正伟律师代理的湖北武汉农民工张某诉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最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复议决定,责令社保经办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张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重新依法核定。本案因涉及“用人单位从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认定”这一法律适用空白问题,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说理,为同类工伤待遇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张某系武汉某公司员工,自2018年入职以来,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历经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9788.08元,并据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16元等多项工伤待遇。
然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4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劳动者的胜诉判决,在现实中沦为“一纸空文”。
后张某委托蔡正伟律师代理该案,转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但社保经办机构却以“未参保”等为由拒不受理,经行政复议责令履职后,又仅按4038元/月为张某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核定基数、按6933元/月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核定基数,合计仅支付91806元,与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额相差近五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用人单位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是否负有先行支付义务;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能否视同申请先行支付所需的“中止执行文书”;三是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形下,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实际工资”还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核定基准——这也是全案最根本的法律适用争议。
律师办案策略与攻坚过程
面对本案层层嵌套的法律障碍——用人单位零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推诿拒付后又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复议维持、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条——蔡正伟律师自接受张某委托,代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一案之初,即对案件全局作出了精准研判。
在先行支付准入阶段,针对社保经办机构以“无经办流程”为由拒收申请材料的做法,蔡正伟律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先行支付制度系强制性法定职责,不以经办机构内部规程为前提。在申请被拒后,果断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迫使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报。针对“终本裁定是否属于中止执行文书”这一前置争议,蔡正伟律师梳理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论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质上是程序性结案而非实体终结,完全符合先行支付制度的“中止执行文书”要件,为本案顺利进入实体审查打通了关键通道。
在实体争议攻坚阶段,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难题浮出水面:用人单位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记录为零,社保经办机构据此主张应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8元/月)作为“本人工资”核定基数。一审法院及复议机关均采纳了这一观点。蔡正伟律师在二审中直指要害——他精准区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缴费工资”的立法本意,提出该条款规制的是“应缴费工资”而非“实际缴费记录”,其功能在于统一参保状态下的待遇核算口径,绝非为违法拒缴保费的用人单位开免责通道。若将“无缴费记录”等同于“缴费工资为零”,则意味着由工伤职工独自承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的不利后果,这显然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优先保护原则。蔡正伟律师进一步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并以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9788.08元/月实际工资为据,系统论证了在用人单位未参保、未实缴保费的前提下,应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实际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的核定依据。
案件审理结果与裁判亮点
2026年5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逐一回应了上诉人的核心主张。
二审法院明确采纳了蔡正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论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界定的“缴费工资”应指应缴费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将“无缴费记录”等同于“缴费工资为零”,进而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认定本人工资,适用法律错误,该核定方式将致使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拒不参保的违法行为遭受待遇减损的不利后果,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在用人单位未参保、未实缴保险费的前提下,应当以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实际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的核定依据。同时,法院指出社保经办机构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算基数亦存在错误,应以2020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327元为基准。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社保经办机构对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原核定;责令社保经办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依法作出核定。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案件社会价值与司法参考意义
本案虽源于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之争,但终审判决所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超越个案的重要价值。
在司法参考层面,本案直面“社保缴费空白户”这一现实痛点,在武汉地区行政诉讼终审层面明确了用人单位从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认定规则——应以实际工资而非“缴费记录为零”推定的最低基数作为核定依据。这一裁判要旨有效填补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空白,为各级法院和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同类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核”。
在民生保障层面,本案让工伤职工看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维权路径:当用人单位无力或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是“纸面权利”,而是可以经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真正兑现的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终审判决传递了一个鲜明信号——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减损劳动者法定待遇的理由,法律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买单”。
在行业规范层面,本案亦向广大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反而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面临更为严厉的追偿和惩罚。合规参保,才是真正的成本最低。
律师专业总结与普法寄语
回顾本案的代理历程,蔡正伟律师表示:“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不能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打折。本案从劳动仲裁打到民事二审,从行政复议打到行政二审,前后历时三年有余,程序之多、周期之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无疑是沉重的维权负担。但正因如此,每一个胜诉判例才具有了确立规则、照亮前路的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让更多工伤职工认识到先行支付制度是切实可用的法律武器,也让各级经办机构更加审慎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保护的应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者的不当利益。”
对于广大劳动者,蔡正伟律师建议: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为后续维权夯实基础。如穷尽救济途径仍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这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一种兜底性的社会保障,切勿因维权路径复杂而轻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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