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指导作用,提升执法效能,现汇编发布一批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监管、广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7个领域的12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尊法守法、诚信经营。
目 录
案例一:市场监管总局办理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案例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上海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例四: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谷某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五: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肖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六: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直播电商培训虚假宣传案
案例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 AI 虚构名人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系列案
案例九: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
案例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案例十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办理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十二: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一:市场监管总局办理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一)案件背景
氢能装备产业是落实国家氢能发展战略、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支撑,规范该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对推动产业合规有序发展、维护产业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推动企业合规投资并购,加大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是氢能装备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3 年 10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提交的说明材料,自述双方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签订《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其中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51%,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9%,由双方共同控制。交易双方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3 年)的申报标准。该合营企业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注册成立,但设立前双方未就该经营者集中行为依法履行申报义务。
(三)处理结果
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依法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其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评估认定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双方经营者有主动报告违法事实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节,市场监管总局对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 70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对于引导氢能装备领域等新兴产业的经营者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彰显反垄断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本案的处理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定,表明任何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无论涉及何种行业、何种合作形式,均应主动纳入反垄断审查视野。
二是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在市场监管总局尚未掌握其违法事实前主动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情形,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从轻处罚决定。上述情形也被市场监管总局后续发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吸纳,明确列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三是引导企业建立合规审查体系。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获得依法从轻处罚,也引导其他经营主体自觉将合规审查嵌入投资并购决策链条,依法主动申报经营者集中,实现事前预防。
案例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上海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一)案件背景
医药行业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部分医药企业合谋推高药品价格,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自2023 年起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并将医药领域反垄断作为重中之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执法震慑。三年来共查处医药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12 件,罚没款合计超过 24 亿元。本案涉及国家基本
药物和医保甲类药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医药领域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制”案件。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展开调查,同时对时任上海某公司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郭某展开调查。
经查明,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上海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作为国内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主要销售企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共同实施了以下垄断行为:一是固定药品价格。2020 年 1 月,三家企业针对山东省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商议并达成涨价协议,分别以 71.5 元/支(2ml:1mg 规格)、36 元/支(1ml:0.5mg 规格)、35.8 元/支(1ml:0.5mg 规格)的价格挂网。此后,三家企业将该价格标准推广至全国市场,陆续提高全国 31 个省份的挂网价、医院议价及对配送公司的供货价,此价格较 2020 年前大幅上涨。二是分割销售市场。2020 年 3 月,经上海某公司提议,三家企业达成协议,对全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市场进行划分。成都某公司将其产品交由上海某公司独家代理销往民营医院,上海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在全国各省共用省级代理商,按原有医院覆盖范围向公立医院销售,不争夺对方已有市场。为保障协议执行,上海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支付补偿款。三是明确专人执行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郭某作为上海某公司时任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其他两家企业持续沟通商议垄断事宜,安排落实协议内容,包括支付补偿款、协调代理商、推动价格调整等,属于涉案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导致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价格严重偏离正常水平,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增加了患者治疗费用和国家医保基金支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处理结果
上海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配合调查态度、主动整改情况等因素,对三家企业共罚没 2.23亿元。郭某作为垄断协议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及配合调查情节,对其处罚款 50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民生福祉的坚定决心,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是精准回应民生关切。本案直击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虚高等乱象,严厉打击医药领域高发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两类垄断行为,社会效果显著。二是首次追究个人责任。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形成“企业+个人”双重追责的震慑效应。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案件背景
殡葬服务是民生大事。部分殡葬服务经营者滥用其在特定区域内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导致服务供给单一、价格畸高,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令群众在悲痛之际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整治殡葬服务市场乱象,聚焦价格、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5 年部署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本案为此次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5 年 2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垄断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某市殡仪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并于 2025 年 4 月 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某市殡仪馆系该市区范围内唯一提供基本殡仪服务的经营者。2012 年 1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某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基本殡仪服务过程中,未经丧属同意强制使用尸袋并收取费用,剥夺了丧属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丧属负担,也损害了其他丧葬用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三)处理结果
某市殡仪馆滥用在基本殡仪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搭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8万元。
(四)案件点评
殡葬服务是涉及民生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属性。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力维护了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对基本殡仪服务的市场支配地位做出认定。
当事人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唯一提供基本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具备不可替代性,因此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落实了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据实说明,对其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整改到位,对当事人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 5%予以罚款 48 万元。三是对其他经营主体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本案为其他殡葬服务机构敲响警钟,使其深刻认识到垄断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主动排查并清除可能存在的无正当理由搭售等垄断风险点,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实现从“被动查处”到“主动合规”的转变,推动殡葬服务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
案例四: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谷某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件背景
党中央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将其作为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形成了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特别是针对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与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紧密的协同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跨区域联合行动,有力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联合查办的重大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18 日,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阜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服装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阜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立案侦查后,与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明,谷某某自2019 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定制布料、辅料并制作假冒标识,委托加工厂生产“始祖鸟”“北面”等多个知名品牌服装,经浙江宁波中转后销售至全国各地,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完整违法链条。其中阜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受谷某某委托生产上述侵权服装,涉案产品金额144万元。专案组开展联合执法,多地摸排追踪,共捣毁生产、仓储、销售窝点20余处,涉案金额2亿余元。
(三)处理结果
谷某某、阜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等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及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违法事实、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全链条溯源、多部门联动,对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精准查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一是深化行刑衔接,织密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后,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并建立联合专案组,通过线索互通、证据共享、联合办案的模式,突破地域限制,精准追踪犯罪链条,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一网打尽”。二是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点,构建长效监管“新体系”。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剖析违法行为共性规律,梳理出服装行业委托加工审核不严、假冒标识制作流通管控难度大、跨区域违法追踪程序复杂等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点。针对这些风险点,强化商标授权证明核查,加强与服装辅料生产属地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合力打击假冒标识生产、销售行为,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质效。三是强化警示宣教,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思想防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召开行政约谈会,向辖区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专题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商标授权审查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委托加工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案例五: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肖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背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隐形护城河”。数字时代,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呈现内外渗透、多源扩散的态势,人才流动等因素使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市场监管总局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本案系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办的从业人员离职后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肖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开展核查,并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2025 年 2 月 8 日分别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徐某、肖某曾分别担任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销售经理和业务员。2024 年 3 月,徐某从权利人处离职后成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非法使用原同事账号等不正当手段登录权利人的企业资源计划数据系统,截取并使用系统内的成本数据、订单分析等信息。肖某离职后加入杭
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在权利人处工作时掌握的报价信息泄露给该公司使用。上述成本数据、订单分析、报价等信息,经鉴定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处理结果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 35万元、10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警示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并不自动终止。本案中,肖某将在原公司知悉的报价信息泄露给新公司,构成典型的违反保密义务侵权。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挖角”员工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捷径式”竞争,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对违法公司和违法个人均追究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
秘密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均予以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三是有力破解调查取证的难题。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电子证据固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多主体行为关联性认定等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逐一破解,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复杂案件方面的能力,也体现了行政保护在商业秘密维权中高效便捷的优势。四是引导企业健全内部合规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本案提示了广大企业尤其是依赖技术信息和客户资源的企业,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离职审计流程等机制,将商业秘密保护从“事后维权”转至“事前预防”。
案例六: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直播电商培训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其即时性、互动性等优势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商品零售渠道。为切实加强直播电商监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2025 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了直播电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食品违规、平台责任缺失等乱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释放“零容忍”的执法信号,使直播电商乱象得到了初步遏制。本案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办的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的标志性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全国 12315 平台、海南 12345 平台的投诉举报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核查,并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直播间推销网络平台开店课程,在直播宣传时通过虚构学员成功案例、虚构办公场所、虚构人员身份和虚假承诺全额退款的方式,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培训课程,涉案金额累计 122 万元,构成虚假宣传。参训学员经培训后开网店,实际经营效果未达到其宣传效果,并引发大量举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处理结果
海南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200 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具有显著的警示教育意义,为规范直播电商行业经营行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以“顶格罚款+经营终止”释放震慑信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处罚额度的上限对当事人罚款 200 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体现了对直播电商虚假宣传行为从严治理的态度。二是以完整“证据链+程序闭环”为同类案件提供示范指引。办案人员将虚构成功案例、虚构办公场所、虚构人员身份、虚假承诺退款等多项行为逐一固定,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取证范式。从 12315 和 12345 平台投诉线索启动核查,到立案、调查、处罚、公布,全程体现“投诉驱动—精准核查—顶格处罚—典型通报”的专项整治闭环机制。三是提示直播电商经营者建立“人+货+场”的合规管理体系。“人”的管理包括主播身份及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货”的管理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课程服务均受法律约束;“场”的管理包括对直播间展示环境、办公场所、后台数据等的审核。
案例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 AI 虚构名人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清理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市场乱象,2025年 4 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聚焦民生重点领域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介,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2025 年共查办广告违法案件 4.45 万件,广告市场秩序平稳向好。本案是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查办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5 年 3 月,根据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转来的举报线索,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形式发布的“深海多烯鱼油凝胶糖果”广告中,宣称上述食品具有“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某主持人的形象对涉案商品作推介。经核实,该公司使用的主持人形象系利用 AI 视频剪辑技术自行制作,未经本人同意和授权。
(三)处理结果
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授权利用视频合成技术将央视主持人形象用于商品推介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综合违法行为情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款 20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对于严厉打击利用 AI 技术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典型示范作用。一是彰显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坚定态度。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普通食品进行疗效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防范互联网违法广告,遏制市场非理性竞争具有警示震慑作用。二是创新执法技术赋能 AI 违法行为查处。针对利用 AI 技术虚构名人形象发布广告的新型违法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创新引入先进技术赋能执法,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破解新型违法广告的查处难题。三是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理性竞争。本案的查处对于深入瓦解“内卷式”竞争的生存土壤,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深化公平理性竞争的经营理念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系列案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手机 APP 已成为各类市场经营活动的核心载体,但同时也为传销活动网络化、隐蔽化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以数字技术为包装,变相实施传销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 2021年8月26日起,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并推行“网联嘉会员制度”,依托“网联嘉”APP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得会员注册及发展下线的资格,形成层级分明的上下线关系,且未开展真实合规的实体商品经营活动。同时,根据会员层级设置差异化比例的直接及间接奖励,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上述行为兼具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及“团队计酬”的违法属性,已构成传销行为。经对“网联嘉”APP系统的司法鉴定,自2021年8月26日至案发,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展会员47万余名。经审计核查,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3724.5万元。
另查明:涉案人员张某东、上海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为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联嘉”APP 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并收取报酬,构成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企某宝有限公司于 2022 年使用相关合作公司账号接收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传销资金1300 余万元,并通过“企某宝灵活用工综合税筹服务平台”向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网联嘉”会员提供分润提现 1200 余万元,上述资金均为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所得,构成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724.5 万元,并处罚款200 万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针对张某东、上海某有限公司、企某宝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该案主犯等 10 多名核心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依法查处对互联网领域传销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震慑警示作用,也推动全社会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科技伪装型传销”活动。一是强化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本案构建“全链条打击+高额惩戒+信用约束”的综合规制模式,为有效遏制新型传销违法活动提供了实践路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海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 家关联企业及 1名个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案 10 余名核心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该公司实施信用惩戒,从源头上防范遏制违法行为再生风险。二是构建风险防护屏障。本案揭露了以推广“刷脸支付”软件为幌子、实际无实体经营业务的数字传销骗局,揭穿了“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的传销运作模式,为公众识别防范网络传销提供清晰判断标准。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常态化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引导大学生识别新型网络传销陷阱,提醒老年人警惕以保健品推销为噱头的传销骗局,强化前端精准预防治理,从源头消除传销滋生的温床。
案例九: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
(一)案件背景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秩序,2024 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了守护市场秩序、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本案是专项行动中查办的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依法立案。
经查明,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向海口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 5 种型号规格的电力电缆(含防火电缆)。经现场检查及检测,上述电缆的导体电阻、绝缘热延伸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电缆 1528 米,货值金额64.6 万元,违法所得 6.36 万元。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行为,不仅为工程项目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扰乱了电力电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处理结果
海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其没收涉案电缆,并处罚没款 119.5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经营主体以不合格产品低价竞争的市场乱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一是精准打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涉案电缆的导体电阻(影响载流能力及发热风险)、绝缘热延伸(反映耐高温及老化性能)等关键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典型的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既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筑牢了工程建筑领域安全防线,也为行业企业敲响了质量安全警钟。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严谨,过罚相当。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环节以检测数据精准锁定违法事实,程序严谨,证据完整。处罚力度上,除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1.75 倍罚款,体现了对民生安全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的态度。三是为经营主体提供合规指引。通过本案提示了电缆产品销售企业建立“一查二看三核”制度——查CCC 强制认证标识、看型式检验报告、核产品外观及合格证,并完整记录产品来源、批次、数量及流向,确保发现问题能及时召回。
案例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一)案件背景
城镇燃气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燃气器具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器具产品等违法行为。本案是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5 年 2 月,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待售的 11 台商用燃气灶具上没有安装意外熄火保护装置,且外包装也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上述涉案产品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货值金额1960 元。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开展普法宣传,该公司在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合规经营告知书》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和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的行为为餐饮企业等使用单位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处理结果
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没收涉案的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 11 台,并从重罚款。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 年版)的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四)案件点评
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守安全底线、严惩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震慑同类违法行为、增强行业合规意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是彰显安全底线思维。意外熄火保护装置是燃气灶具的“生命阀”,一旦熄火未及时断燃气,极易引发燃气积聚爆炸。本案虽涉案金额小,但安全风险高,市场监管部门果断出手、重拳整治,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本案在裁量中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主观恶意、整改态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既体现法律刚性,也形成有效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三是强化信用惩戒。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使其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提高了违法成本,倒逼经营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生态。
案例十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办理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虚假报告乱象的严峻挑战。2025 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媒体反映情况,指导广东、湖北等地深挖彻查,成功破获深圳“京立安”防晒衣、襄阳“擎云”儿童救生衣等系列质检造假窝案串案,撕开了检测机构与中介合谋造假的隐蔽链条,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新型违法行为的决心与能力。本案是政府招投标领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对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线索,2025 年 2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获批开展电子电气类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资质。但其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检直出”(无需样品、不做检测,按客户要求直接出具合格数据)的模式对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通过话术培训、身份隐匿、记录规避三大手段逃避监管。经查,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共计出具带 CMA标志的虚假报告 124 份,违法所得 5.28 万元,相关虚假报告已流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
(三)处理结果
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依法取消深圳市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5.28 万元,并处罚款 10 万元;对直接主管人员冯某罚款5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欧某罚款 5 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在检验检测行业治理、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层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是精准打击“资质滥用”行为。当事人依托合法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以“不检直出”方式实施造假行为,以合规资质掩盖违法本质,违法行为危害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相关虚假检测报告流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不仅造成公共资金受损,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取消资格+顶格罚款”的从严处罚,有效破除部分机构“造假成本低、查处概率小”的侥幸心理,有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回归“基于样品、基于数据”的本质要求。二是创新“跨域协同+技术赋能”监管模式。通过联动公安、社保、财政等部门,有效破解行政监管中技术支撑不足、信息壁垒突出的共性问题。对接江苏、安徽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整还原虚假报告从出具到使用的全流程轨迹。强化技术赋能,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印章、公章鉴定,以技术手段戳穿当事人虚假辩解,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三是实行“违法单位+责任人员”双追责机制。针对涉案机构,通过“取消资格”的惩戒措施,剥夺其继续违法经营的基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建起“机构自律+人人担责”的双重约束体系,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类案件提供了“责任认定”的实操范本。
案例十二: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件背景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空气质量改善和公众健康权益。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筑牢大气污染防治执法防线,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治理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危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打击行动。本案是两部门联合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根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2025 年 8 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 2019年1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机动车辆检验检测业务。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检测系统参数等手段,伪造、变造检测原始数据和记录,使430辆排气污染物不合格的车辆违规通过检测,并为上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及时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2025年7 月,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对其判处罚金5万元;对涉案人员蒋某某、陈某某、陶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修改检测系统参数等方式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取消该公司机动车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并抄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25 年11 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了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案件点评
本案完整地呈现了“刑事审判-行政处罚-资质注销”的全链条治理过程。一是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筑牢法律惩戒底线。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涉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刑事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实现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精准适用行政法律条款,强化资格罚惩戒力度。针对该公司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形成“刑事追责+行政吊证”的双重惩戒格局,对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三是构建“刑事先导-行政跟进”处理流程,提升治理效能。本案先通过刑事程序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作出裁判,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跟进实施资格罚和资质注销,既避免了重复罚款,又实现了惩戒效果最大化,为同类案件的“刑行衔接”提供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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