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共计7编、1260条,每一项条款都紧密关联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为推动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行动,扎实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从即日起,我们特开设“民法典宣传月”专栏,敬请大家关注。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执行篇)
案例一:善意执行助企纾困 属地执行实现共赢
——13家小微企业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是煤系高岭土生产商,因拖欠大同、怀仁、天津、广东等多家公司货款被诉至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冈法院)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作为债权人的12家小微企业先后向云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家小微企业向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809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云冈法院依法先后查封了该公司相关设备及多个银行账户。期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及冻结措施,请求法院居中协调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为恢复生产经营争取空间。考虑到该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及履行能力,本着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云冈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召开协调会,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给予其执行宽限期,同时对相关设备采取活封措施,确保该公司能正常经营。
截至2025年12月,该公司在云冈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12件执行案件中,3件已执行完毕,7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履行完毕,1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完毕,1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大同中院指令云冈法院执行的1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甄别被执行企业经营现状、履行意愿与发展前景,在依法保障各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活封机器设备、给予执行宽限期等措施,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筹措资金履行债务预留空间,以柔性执行护航实体经济发展,既切实兑现胜诉权益,又助力困境企业纾困重生。同时,通过指令执行方式将案件指定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以便发挥属地执行优势,提升执行效能,最终实现多赢共赢局面。
案例二:巧用“活封”保全活体财产 以保促执化解养殖纠纷
——某养殖公司与郭某、张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基本案情
某养殖公司与代养户郭某、张某签订《肉猪委托代养合同》,但在代养的肉猪符合出栏标准后,双方因养殖价款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代养户拒不向养殖公司交猪,养殖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州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云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生猪作为活物,其活动、喂食以及变卖运输均有较大风险,极易发生意外受损、死亡等情况,故于立案当天依法裁定,“活封”郭某、张某代养的肉猪,并要求其协助申请人某养殖公司及时处理变卖,将相应价款提存至法院指定账户。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云州法院组织干警先后两次前往位于某省的养猪场实地调查,经过多次沟通,理清企业诉求与代养户顾虑,以及向企业和代养户释法明理、劝解疏导后,双方就价款结算、肉猪交付、保证金退还达成和解协议,涉案肉猪全部妥善售出,款项分配亦经双方确认并发放完毕。最终企业如期收回肉猪销售变现款,代养户也如愿获得合理代养收益及退还的保证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畜牧养殖类合同纠纷的执行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其一,明确了活体财产的执行保全规范。针对肉猪这类需特殊照顾、价值易贬值的活体财产,应遵循“活封”原则,在依法控制活体财产的同时,兼顾其饲养需求。通过指定专人管理,避免活体财产因无人管理或者不当处置导致价值流失,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基础,又符合活体财产的处置规律。其二,彰显了涉企执行 “止损+护航”的双重价值。执行法院快速响应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过异地执行、实地清点、全程监管等精准执行举措,及时阻断了代养户转移肉猪的风险,有效遏制了养殖公司的经济损失持续扩大,践行了涉企案件“优先保全、快速处置”的工作要求。同时执行过程中未影响肉猪正常出栏变现,为案件审结后的款项执行预留了空间,既守住了司法强制力的底线,又彰显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执行导向。其三,探索了争议化解与执行衔接的高效路径。执行工作并未止步于财产控制,而是以保全措施为抓手,向代养户释明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为双方就养殖价款等争议搭建沟通桥梁,推动纠纷从“对抗僵持”向“依法解决”转变。这种“保全+释法+引导协商”的执行模式,确保了矛盾实质化解。
案例三:失信惩戒宽限期内自动履行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高效化解
——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大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明确主要执行内容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24.3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等。
2023年10月30日,陈某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同中院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5000余元,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且被执行人表示短期内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系农民工班组组长,其迫切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得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5000余元后,认为被执行人系故意不配合执行,并称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多项工程项目,明显具有还款能力,遂以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为由,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大同中院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系因挂靠其他涉诉主体资质垫资施工,结算过程中存在实体争议,短期无法协调解决,甚至可能需要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由于被执行人系挂靠施工,无法直接与第三人对账并结算工程款,因此按照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路径亦存在障碍。鉴于被执行人系暂时“失能”,因此不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结案前,大同中院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希望法院给予一定宽限期,暂时不要冻结其基本账户,以便可以维持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纳税等基本运营活动。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冻结被执行人基本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终本出清”专项行动后,大同中院对本案恢复执行并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拖欠账款,尽快解决申请执行人欠付的涉农民工工资三角债问题。被执行人在履行宽限期内一方面督促其股东缴纳未实缴到位的资金,另一方面努力追讨第三方拖欠债务,同时积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获得预付款。最终,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活水养鱼”执行思路下逐步走向正轨,2024年12月4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9.5万元,陈某带领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具备还款意愿,在暂时“失能”的情况下,不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可以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宽限期,引导其自动履行义务,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一案结、多案生”。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过多年合作关系,双方彼此比较了解,且案涉纠纷系因被执行人资金链暂时断裂所致,仍具备一定履行潜力。大同中院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案结事了角度出发,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冻结被执行人基本账户,确保被执行人维持日常经营活动,并参照给予宽限期的做法,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以兼顾申请执行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偿债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前履行完毕剩余金钱给付义务。该案执行过程中将强制执行的力度与善意文明执行的温度相结合,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统筹解决了企业发展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对于构建诚信社会也是有益之举。
案例四:善意文明执行衡平各方权益 统筹权益保障守住民生底线
——靳某与李某、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靳某与李某、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大同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李某应归还靳某借款本息1575.5488万元及相应利息,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内容在李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后因李某、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靳某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李某财产不足以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大同中院查封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并进行司法拍卖,但考虑到该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且仍有60多名在岗职工,为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被执行人职工就业稳定,大同中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查封财产处置完毕后,当事人就剩余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60多名在岗职工仍留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该案和解长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充分考量国有企业经济职能与社会保障职能双重属性,坚持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有机结合,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承担的稳就业、保民生职能有效落地,实现了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公正司法破解财产处置僵局 绿色执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某武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山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
基本案情
某武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山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露天堆放四座总量达9.4万吨的煤泥煤矸石山,且因长期无人管护已多处自燃,不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且破坏周边旅游景区生态风貌,对附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同时被环保部门多次督办,成为当地生态环境治理的沉疴顽疾。更为棘手的是,该批煤泥煤矸石权属争议错综复杂,涉及多地法院多起诉讼,致使其在十余年时间内始终无法处置。
面对该处置难题,大同中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僵局,首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锁定权属线索,结合动产占有推定原则,依法对其进行查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平台公示,破解权属争议僵局。同时,向全国六家相关法院发出协查函,全面排查在先查封可能,为后续依法处置扫清程序障碍。其次在涉案财产评估环节,通过引入无人机激光测绘技术,确保测量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多点深入挖掘检测密度、质量,委托专业机构化验,确保评估数据精准可靠。在司法拍卖阶段,通过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竞买人的相关环保义务、遗留污染治理责任,着重提示绿色处置要求及需承担的不可预见环境治理成本,压实竞买人生态保护责任。依托前期扎实工作形成的公信力,本次拍卖吸引多个竞买人积极参与,并顺利拍卖成交。最终,在法院持续监督与责令整改下,竞买人迅速完成煤泥煤矸石的运输清场工作,彻底消除了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与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
我国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理应立足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司法保护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本案在执行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执行理念,在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涉案资产处置过程中,始终高度警惕环境安全风险,把生态防控、污染治理、隐患消除作为执行工作重要考量,既依法依规破解权属争议、程序障碍、财产处置等执行难题,精准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又通过前置环保义务告知、明确污染治理责任、全程督导闭环清场等举措,彻底解决多年沉疴顽疾,真正做到了依法执行与生态保护双向兼顾、权益保障与环境治理协同发力。
案例六:协同执行攻坚重大执行案件 依规自行变卖足额兑现债权
——某银行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广州某地产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实施一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广州某地产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城法院)审理,判决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8300万元及利息;广州某地产公司对该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某银行可就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的某大楼部分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平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因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资产情况复杂,涉及保交楼项目,与“保交楼、稳民生、护营商”工作紧密关联,且担保人、抵押人位于异地,抵押财产权属、租约等信息繁杂,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平城法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中院)申请协同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异地,属跨域执行案件,且涉案标的巨大,案件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大同中院决定与平城法院协同执行该案件。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调查、梳理、分析,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广州某地产公司无能力履行义务,唯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某大楼内部分房产可供执行,但该抵押房产存在大量租户,且案涉房产数量多、价值大、处置难。
为确保财产处置合法、公正、高效,大同两级法院一方面组织干警前往该大楼所在地调查房产实际租赁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租户的安抚与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可继续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联合申请执行人主动寻找潜在买家,解答房产处置及后续交付相关问题,并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确保能控制相应变价款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相关规定,允许被执行人在60日内对该房产自行变卖。在法院的监督下,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案外人身份购买该大楼内抵押房产,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购买协议,交易价格合理,涉案房产未经司法拍卖即完成交易处置,2.04亿元执行款全额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协同执行机制优势,通过两级法院上下一体的密切配合,在资源调配、方案制定等方面形成强大执行合力。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充分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能够控制变价款的前提下,通过监督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方式,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处置经法定程序难以处置或处置成本较高的财产,既让银行快速收回贷款,又帮企业避免了资产贱卖的损失,更间接保障了“保交楼”背后的民生需求,做到了“法、理、情”兼顾,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