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施行。在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批案例共10件,围绕创新生态建设、民企内部腐败规制、公平市场环境构建等回应企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助推一流创新生态、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
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
目 录
1.某日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专利碰瓷 规制滥诉 创新生态】
2.梁某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案
【关键词:滥用举报权利 正当维权 市场秩序】
3. 张某某等诉郑某某、某科技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
【关键词:上市关键期 依职权调查 依法高效解纷】
4. 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关键词:离职人员 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
5. 某旅游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名誉权 评价混同 网络自媒体】
6. 朱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内部腐败 职务侵占 专利保护】
7. 某建材公司诉某国有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信赖利益】
8. 香港某贸易公司诉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平等保护 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9. 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涉企行政行为 违法扣押 行政赔偿】
10. 某化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关键词:柔性执行 活封活扣 分期履行 善意文明】
一、某日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专利碰瓷 规制滥诉 创新生态
【案情摘要】
杭州某日化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食品及日用品销售,其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受让了“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某科技股份公司制造、销售的某款机器狗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同时,还申请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请求将本案以涉嫌假冒专利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关键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存在本质差异,杭州某日化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基本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杭州某日化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某日化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对其予以谴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明晰专利侵权比对规则、规制不诚信诉讼、优化创新生态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诉讼请求及程序性申请的严格审查,对于那些借知名创新企业上市、融资之机,以知识产权“维权”之名行“专利碰瓷”之实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规制滥用诉权、防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对于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一流创新生态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审理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二、梁某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案
【关键词】滥用举报权利 正当维权 市场秩序
【案情摘要】
梁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下单13件营养素饮品,15秒后即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退款成功后,梁某某通过12315平台举报该饮品宣传涉嫌暗示商品功效,并要求奖励。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发布的部分宣传图文确实存在暗示功效的内容,经教育后已及时删除,因发布时长短、系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整改,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处罚,并将前述情况向梁某某反馈。梁某某不服,诉至法院。经查,梁某某在12315平台各类投诉举报高达1025次,且均明确要求奖励,在庭审中也承认下单付款、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举报奖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梁某某非因真实自用消费、无实际权益受损、高频投诉举报及为获取奖励进行举报等情形,其举报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显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行为,与案涉行政处理行为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梁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投诉举报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然而近年来,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情形日益增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合法诉求的基础上,依法规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积极营造经营者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婺城法院综合考量梁某某千余次举报、购买后立即取消订单、要求奖励等情形,认定梁某某并非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提出投诉举报,其行为明显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行为,与案涉行政处理行为无利害关系,据此驳回其起诉,彰显了人民法院有序规制权利滥用、维护良好经营秩序的鲜明立场。
【审理法院】一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条。
三、张某某等诉郑某某、某科技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
【关键词】上市关键期 依职权调查 依法高效解纷
【案情摘要】
张某某等人系周某某法定继承人,诉称周某某生前与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某某约定代持该公司股权,并签订委托认购、补充回购协议。现周某某去世,张某某等人要求郑某某确认代持股权归属,并支付回购款及收益。该公司正处于上市关键期,若郑某某所持部分股权存在诉讼纠纷,则将给公司挂牌及上市进度带来严重影响。鹿城法院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迅速查明资金往来等事实,认定张某某等人提供的协议形式存在瑕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往来及代持关系成立,判决驳回张某某等人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拟上市企业对诉讼周期高度敏感的特殊需求,人民法院主动强化依职权调查,依法高效裁判,既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债权人因证据不足而权益受损,又避免因诉讼周期过长可能干扰企业上市进程,稳定了企业投资预期与经营信心。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如何高效处理涉企纠纷,特别是处于发展关键期的成长型企业的涉诉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条。
四、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关键词】离职人员 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
【案情摘要】
朱某某、王某曾在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职,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后,朱某某与郑某某等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化名入职。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尚在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后王某离职,化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约250万元。萧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郑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达成1200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综合郑某某、朱某某、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等,判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30万元,判处郑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窃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自主研发成果与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了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发展信心,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创新成果、助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鲜明立场与坚定决心。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高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条。
五、某旅游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名誉权 评价混同 网络自媒体
【案情摘要】
刘某某系某旅游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1月至5月,某商贸公司在其官微先后发布7篇文章,以“L先生”指代刘某某,使用“精神病”“小地方勾兑项目”等侮辱性词汇,内容表述影射其品行不端,且将刘某某的个人品行、经营风格与企业直接挂钩,累计阅读量超6.8万次。某旅游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某旅游公司诉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本案认定某商贸公司通过网络自媒体发布的内容已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人格进行恶意贬损,并将实际控制人与民营企业高度捆绑,导致公众对二者的评价发生混同,依法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案件判决某商贸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坚决打击和积极制止侵权人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审理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条。
六、朱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内部腐败 职务侵占 专利保护
【案情摘要】
朱某某原系宁波某公司专利研发组长,负责公司多项国内外专利的研发与管理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秘密将公司的专利权转移登记至其亲属名下。经鉴定,专利价值共计人民币25.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朱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保护民营企业无形资产的典型案例。朱某某身为企业核心研发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专利权,属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释放了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警示企业员工恪守忠实义务,引导民营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审理法院】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
七、某建材公司诉某国有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信赖利益
【案情摘要】
某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开发、销售当地矿区矿产,为推进招商引资,邀请民营企业某建材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双方在招投标前就项目建设达成合意,某建材公司完成土建施工并定制采购了专用设备。后因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未能及时完备,招标公告终止,项目无法继续。某建材公司诉请赔偿损失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判令双方按照过错各半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某国有投资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并将土建造价及定制设备纳入损失范围,改判其赔偿某建材公司38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尊重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合理信赖,避免其因程序瑕疵承受不成比例的投资损失,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的信心。
【审理法院】一审:岱山县人民法院;二审: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八条。
八、香港某贸易公司诉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平等保护 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案情摘要】
香港某贸易公司向宁波某公司采购产品并在北欧销售,后因消费者投诉,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香港某贸易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有权选择内地、香港、欧洲等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到浙江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宁波某公司退还质量不合格货物的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香港某贸易公司向宁波某公司支付剩余无质量争议货物的货款。宁波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宁波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浙江法院诉讼。本案中,香港某贸易公司在有权选择到香港、欧洲等地法院诉讼的情况下,最终选择到浙江法院起诉,又选择适用内地法律,体现了境外当事人对我省法院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认可。案结事了后,香港某贸易公司发来感谢信,感谢我省法院高度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内地司法的权威与温度。
【审理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九条。
九、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涉企行政行为 违法扣押 行政赔偿
【案情摘要】
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码头的“某油8”轮进行登轮检查。因在船船员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该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扣押案涉船舶和船载150余吨油品。随后,案涉船舶所有人包某来到码头,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买卖合同、油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解释原件保存在海事部门和船舶登记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后续可以提供,但现场执法人员未接收上述材料。后该局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予以立案,因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销案决定并交付扣押船舶及船载油品。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某区市场监管局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未及时查清事实并解除扣押,构成程序违法,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判令该局赔偿包某船期损失24万元。某区市场监管局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规范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管局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有利于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一审:宁波海事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十条。
十、某化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关键词】柔性执行 活封活扣 分期履行 善意文明
【案情摘要】
浙江某化纤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需清偿1亿余元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诸暨法院发现该公司生产架构成熟、产能稳定,若维持正常运营,年利润可达上千万元,具有分期还款的能力,且企业分期还款的意愿强烈;若直接拍卖资产,企业则面临破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全额受偿。为更好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诸暨法院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用“活封活扣”柔性执行措施,不封停生产线、避免“一刀切”,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协调各方,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目前某化纤公司已提前全额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不是不计后果的乱执行,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需要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本案中,诸暨法院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执行企业的履行能力、履行意愿,通过“活封活扣”、分期履行等方式“放水养鱼”,不仅把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到最低,而且促成大金额案件全额履行完毕,最终实现双赢共赢。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