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引导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现将我市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案例予以公布。供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参考,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运行成效,行使好社会监督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以指定方式确定政府特许经营者,违反市场准入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12月1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及专业化管护工作方案》中规定“在县域分级统管模式的基础上,确定由某县水利钻井队负责全县饮水安全工程的主、支管路,供水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所需资金纳入第二年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中,如存在资金缺口由县级财力解决。”该项内容直接指定了农村供水特许经营者,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目前,起草单位已将原文件中指定“某县水利钻井队”相关内容删除,调整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专业化管护单位”,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修改后文件进行了审查,在网上重新公示,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该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至整改阶段,未签订任何合同,未形成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二:某县直部门文件以指定方式确定无害化处理中心,违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7月10日,某县直部门印发的《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中规定“2023年某县病死猪11.6384万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对某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县级补助110万元。”该项内容直接指定了无害化处理服务单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目前,起草单位对方案中“对某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县级补助110万元。”调整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重新制发文件,加强相关领域竞争政策学习,保障项目资金均未发放。
案例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件以点名扶持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等资源优势,违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9月10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印发的《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规定:“推进A农牧、B先生食品延伸产业链条发展预制菜,培育成超10亿元企业;鼓励C食品、D玉米油、E乳品、F豆业提升产品的竞争实力,培育成为亿元以上企业。”该项内容点名具体企业明确进行支持,造成政策制定机关为具体企业背书造势的效果,使得相关被点名企业在本地的生产经营更具有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的规定。
目前,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废止上述政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
案例四:某市直部门文件对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市场准入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3年9月8日,某市直部门印发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承诺确保连续3年投入创新中心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2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须承诺确保连续3年投入创新中心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5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10万元。”该项内容区分不同类型分别设定科研经费投入门槛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务院规定,且与省厅文件不一致,也并没有提供合理的其他依据,构成技术创新中心市场准入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规定。
目前,起草单位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了废止,并向社会公示。
案例五:某市直部门文件对直播电商企业给予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违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3年11月16日,某市直部门印发的《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三、评审项目和评分办法(一)评审项目按照可量化原则,设置以下打分项目:3.集聚能力高。区域内已有的电商直播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入驻电商直播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用企业所占园区面积逐年增加,基地内相关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入驻企业应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25分)”该项内容与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与奖补资金直接关联。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即便入驻,也不作为所属电商直播基地集聚能力的成果指标,享受不到优惠政策,造成了给予特定企业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目前,起草单位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删除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相关内容,并强化征求意见与信息公示。
案例六:某市直部门文件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方式确定供应商,违反市场准入方面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12月6日,某市直部门印发的《现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指导意见》中规定:“建立电梯企业供应商名录库或参考省厅提供的电梯企业供应商名录库参考选择。”该项内容有很强的引导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作用,使得名录库中的企业形成竞争优势,造成了限制竞争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目前,起草单位已通知开展工作的县(市)区暂停工作。
将文件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进行删除,将修改后文件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联合相关单位印发文件修订通知。
今后,铁岭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立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实施的职能定位,监督、指导市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落实制度刚性要求,护航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