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聂某甲、聂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二  运城市A阀门有限公司、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三  中国某协会与朔州市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例四  “沁州书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聂某甲、聂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涉案金额认定  综合履职  汽配行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聂某甲作为太原市某汽配城某增压器超市实际控制人,伙同该超市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的被告人聂某乙,购进成品假冒某品牌涡轮增压器对外销售。经查,聂某甲、聂某乙明知是假冒某品牌涡轮增压器仍予以销售,涉案超市累计销售该侵权产品金额为7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该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28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接线索举报后,对聂某甲、聂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聂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日,聂某乙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聂某甲、聂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案交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小店区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涉案数额,夯实定罪量刑基础。针对涉案金额认定难点,根据太原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核实交易记录,科学认定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二是深化“一案四查”(检察机关办理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领域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推动检察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聂某甲、聂某乙销售的汽车配件缺少正规进货来源和产品情况信息,该贴牌、假冒产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漏洞。2024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同年12月6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堵塞漏洞。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开展汽配行业专项检查,抽检汽车配件500余件,对4家违法商户立案处罚,约谈汽配城负责人及40余家商户代表,督促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检察机关同步深入汽配城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讲,讲解相关罪名入罪标准及犯罪后果,引导商户规范经营,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2024年7月5日,小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聂某甲、聂某乙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聂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聂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托“一案四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涉案金额,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利益,确保定罪量刑精准适当,彰显了司法公正。通过推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汽配行业专项整治,破解了“只打击不治理、只处罚不监管”的难题。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行业自律,构建起“司法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协同治理格局,既有力惩治了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又规范了汽配行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平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运城市A阀门有限公司、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权数额认定  单位犯罪追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河北Y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运城市A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曾取得该品牌产品代理资格,被告人曹某系A公司实际经营人。2024年3月,曹某代表A公司与山西S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阀门采购合同,约定供应成套阀门174套(一台阀体与一台配套执行装置组成一套阀门),其中阀体需为Y公司正品。曹某交付了102套正品成套阀门,同时以A公司名义委托浙江两家阀门企业生产标注某商标的贴牌阀体,合计向S公司交付贴牌阀门41套,后主动终止剩余31套贴牌阀门的交付(其中9套已制造未交付、22套未制造)并退还货款8万元。经鉴定,涉案贴牌阀体非Y公司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经按比例剥离核算认定,涉案贴牌侵权阀体共计50台,A公司、曹某非法经营数额12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6月17日,权利人Y公司就本案侵权行为报案,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河津市公安局对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7日,以曹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津市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14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曹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案件移送河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漏罪,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仅认定曹某个人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本案存在遗漏单位犯罪及未认定的犯罪事实,遂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加A公司为被告单位,准确认定侵权阀体数量,由41台增加至50台。案件办理中,对发现的外省市上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是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格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界限,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准确定罪,确保法律适用正确;针对涉案成套阀门仅阀体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检察机关采用“剥离法”,准确核算非法经营数额,客观评价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三是深化刑民协同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是抓实综合治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针对涉案阀门用于安全生产的特点,向采购单位制发安全风险提示函,督促完善供应商资质审查与采购全流程管控,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等现场观摩,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

  2025年4月28日,河津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曹某提起公诉,Y公司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5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万余元(包括惩罚性赔偿金);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A公司、被告人曹某、Y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成套商品部分组件侵犯知识产权、精准认定侵权数额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检察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针对成套商品中存在部分假冒组件的侵权形态,厘清侵权行为边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践行知识产权刑民协同保护理念,通过保障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动侵权刑事惩治与民事损失赔偿一体解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经营合规漏洞,通过制发安全风险提示函、开展庭审观摩普法等多元举措推动综合治理,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提供了坚实检察保障。

  案例三

  中国某协会与朔州市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著作权 被执行人主体资格 违规注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中国某协会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10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发行、放映等著作权,有权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朔州市某公司未经该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播放上述涉案歌曲,侵害了中国某协会对涉案歌曲的放映权。

  2020年4月14日,中国某协会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29日,朔州市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并成立清算组。同年9月17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朔州市某公司赔偿中国某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余元。同年9月18日,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并于当日完成注销。中国某协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改判朔州市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2022年7月13日,中国某协会依据生效判决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4月2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24年5月9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查明朔州市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2024年9月19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经查,朔州市某公司清算报告中明确承诺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如有遗漏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公司股东承担,该公司在本案强制执行立案前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朔城区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执行立案时间晚于被执行人朔州市某公司注销登记时间,存在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法院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遂依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穿透查明主体真相。调取朔州市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清算报告等证据,明确该公司在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前已注销,其股东在清算注销时作出了对遗漏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确认该公司已丧失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二是精准研判执行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经审查认为,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全面核查被执行人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变更等关键情况,未听取申请人关于变更被执行人的意见,将已注销企业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程序违法。三是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执行。2025年12月4日,朔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全面核查朔州市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中国某协会并征求其是否变更被执行人的意见;及时解除对已注销的朔州市某公司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强化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规范执行案件受理流程,防范同类违法执行问题。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告知中国某协会可申请变更朔州市某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及时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失信登记等强制措施,并通过建立立审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执行监督、破解“执行难”“执行不能”表象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执行监督案件,主动穿透企业注销的表面现象,精准识别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以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纠正违法执行行为,规范执行程序。同时,引导权利人通过变更被执行人实现债权,激活了遗漏债务的责任承担条款,有效破解了企业注销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胜诉权益“落空”的困境。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执行监督职能,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审判机关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案例四

  “沁州书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  活态传承

  【基本案情】

  沁县拥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6项。“沁州三弦书”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当地曲艺文化的核心载体,依托“沁州书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现活态传承与长效发展。然而,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一是传承主体老龄化且后继乏人。如“沁州剪纸”等传统技艺仍依赖老年艺人“口传心授”,青年传承力量明显不足;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沁州三弦书”传统唱本、剪纸原创底稿等核心资源的著作权归属不清,侵权风险防控与维权机制尚未完善,制约了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权益保障;三是支持传承与发展的物质力量薄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缺乏持续性,难以支撑“沁州书会”曲目创作等现实需求;四是保障体系与传播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与协同维权能力不足,导致文化影响力有限,市场化转化与创造性发展受阻。不仅直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活态传承构成严峻挑战,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文化多样性保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县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聚焦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运用“实地走访核查+座谈会商研判+依法固定证据”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以“沁州书会”保护传承为切入点,逐步拓展至全县11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系统排查非遗保护风险隐患。办案人员深入传承人住所,收集关键物证,详细记录传承人关于版权保护、资金支持、技艺传承等方面的具体诉求;联合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全面梳理非遗项目侵权风险点,为精准监督筑牢事实基础。

  2025年8月28日,沁县检察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组织市场监管、文旅、民俗文化协会等进行磋商,就沁县11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意义达成共识。2025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向文旅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时建立“清单管理、定期会商、多方评估”的全流程跟踪督促机制,确保建议落地见效。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牵头成立非遗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明确职责,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机制》,推动“沁州剪纸”等重点项目完成商标注册与版权登记,启动全县非遗资源专项普查并建立数字化保护档案,深化“非遗进校园”工程,在3所中小学试点开设“沁州三弦书”兴趣班、恢复剪纸项目第二课堂,培育青少年传承力量,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护航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立足非遗保护特点,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非遗确权、使用、维权全环节,通过推动版权登记、畅通维权渠道,实现了非遗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为县域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样本。面对非遗保护治理碎片化难题,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抓手,联动文旅、市场监管、教育等多部门协同履职,构建“司法保障、行政联动、社会共治”的保护新格局,有效整合保护资源,破解传承断代、资金短缺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非遗保护升级,守护了地方文化根脉,为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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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