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四川高院联合司法厅召开“十四五”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行政庭(赔偿办)庭长王玥发布了2025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一、某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非诉执行案
二、某生态旅游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三、田某灵诉某县人社局行政处理案
四、徐某林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五、倪某情等6人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
七、王某诉某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履行给付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八、某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某诗责令限期拆除非诉执行案
九、某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
十、8家砖厂与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被征收人在征地安置补偿到位后应主动搬迁
——某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区政府因“某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三户房屋均在征地范围内。因三户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未与某区政府就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某区政府遂对三户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认定各户应当得到的补偿款,并限期腾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三户不服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变更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的补偿款。某区政府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完毕全部补偿费用后,三户仍以补偿金额过低为由拒不履行搬迁义务。某区政府经书面催告搬迁无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某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完成补偿支付、书面催告、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三户经某区政府催告后仍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搬迁腾退义务,已影响“某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正常推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三户限期腾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如逾期未腾退,则由某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某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系省级重点项目工程,关乎区域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裁定作出后,法院针对三户不同诉求组成三个释法团队,通过多次协调,最终促使三户由情绪对立转为理解配合,并主动搬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重大工程项目关涉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实现,可能存在与征地拆迁等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本案以精准裁判和实质解纷,实现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三者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法治权威、引导公民守法信法的责任担当。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政府已依法完成补偿支付、书面催告、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体现了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司法理念。法院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依法维护行政决定的拘束力与执行力,明确在司法终局裁判作出、补偿款全部到位后,相对人负有配合搬迁的法定义务,为重大工程项目有序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法院并未止于“一裁了之”,而是主动下沉、靠前协调,通过释法明理、情感疏导,促使三户从“情绪对立”转为“理解配合”,最终主动搬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依法征收—权利救济—补偿到位—强制保障—柔性推进”的完整解纷样本。
(推荐单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市场主体合理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某生态旅游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某管委会与某生态旅游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管委会向某生态旅游公司提供项目建设商服和商住用地。2016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用地面积及用地性质进行调整;某管委会承诺片区整体规划方案获主管部门批准且土地征回后3个月内开始供地,确保项目尽快启动。2017年11月,某市通过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包括案涉项目用地在内的建设用地范围。案涉项目是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的旅游景区之一。协议签订后,某生态旅游公司租赁场地、聘用人员、支付土地租金、开展项目设计,投入一定前期成本。因土地征收工作未完成,项目未进入实质建设阶段。2020年2月,项目用地被调出建设用地范围,导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某生态旅游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投资协议、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各项实际投入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因规划调整导致某管委会无法提供项目用地,协议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资协议应予解除。但情势变更并非当然免责事由。虽然最终因规划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某管委会长达数年未完成供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某生态旅游公司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合理信赖,为履行协议进行实质性投入,其合法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对于因协议解除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即某管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解除投资协议,某管委会返还某生态旅游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某生态旅游公司各项损失700余万元。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信任是市场主体与政府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的重要基础,市场主体基于对政府合理信任而履约的行为应当受到肯定性评价。本案明确了信赖利益在行政协议中具有独立保护价值。行政机关不能以政策变化掩盖自身履约过错,将企业基于对政府供地承诺的信赖而投入的租金、薪酬、设计费等前期履约损失转嫁给市场主体。本案将企业为项目运营产生的必要开支纳入赔偿范围,使抽象的信赖利益转化为可量化、可救济的合法权利,有效平衡公共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政府承诺可以信赖,司法救济值得托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价值导向。
(推荐单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体检公告语义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田某灵诉某县人社局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田某灵报名参加某县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进入体检环节。某县人社局发布的体检公告载明:“考生需于6月21日8点整集中签到、8点20分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地点,未按时签到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当日,田某灵因身体不适于8点02分抵达某县人社局大门,被执勤人员以迟到为由阻止进入,未能完成签到及体检。事后,田某灵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复检并提交书面说明及当日就医诊断证明。该局以超出签到截止时间为由,口头告知其被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亦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和救济途径。田某灵不服该处理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决定、恢复体检资格并组织后续招考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体检公告未明确签到起止时间,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依法应优先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认定8点整至8点20分为有效签到时段,田某灵不属于未按时签到的情形。同时,某县人社局作出影响相对人重大就业权益的行政行为,仅以口头形式告知,未保障陈述申辩权,未告知救济途径,构成程序违法;且田某灵仅迟到2分钟,事出有因、情节轻微,未扰乱体检秩序,迳直取消资格属机械执法,违反比例原则。遂判决:撤销案涉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田某灵的招考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某县人社局立即重启招考工作,田某灵已重新完成各项程序并正式入职。
【典型意义】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公民实现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法定途径,程序合法是维护招考公平、保障公民就业权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监督职责,明确体检公告存在多种解释时,优先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解释的裁判规则,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机械执法。本案展示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与保障民权并重的审判理念,为实现公民平等就业权提供了司法救济,为同类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裁判示范,对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指引价值。
(推荐单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为抢险救援依法实施紧急交通管制应予支持
——徐某林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4日夜间至次日,某市某街道辖区突发大暴雨,某路段车辆被水淹没,某市公安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救援,并在积水路段入口处引导来车掉头绕行。徐某驾车行至该处,经民警现场指示避险,掉头逆行约2.5公里时与杨某正向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对杨某及其财产损失负责,徐某及其财产损失自行负责,杨某无责。徐某逆行途中有三处路口可以离开主路并经辅路绕行附近场镇。徐某认为某市公安局没有执法权、交通管制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公安局交通管制违法并赔偿其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面对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紧急处置权,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本案中,持续大暴雨导致案涉道路严重积水,诸多经行车辆被困。公安民警在来向截停车辆,告知掉头绕行,该措施必要、果断、有效,能够优先保障公共安全,避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扩大。若要求执法民警在现场紧急处置过程中先沿途全面设置标志,再行引导来车,不现实也不合理。同时,徐某掉头逆行的路途中有多个道口可以驶出,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脱离应急状态,由此引发交通事故应自行负责,遂判决:驳回徐某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突发紧急事件中,公共安全维护往往依赖于行政机关在第一时间作出判断和处置。本案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在突发紧急状况下,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临时性、强制性措施,只要符合必要性、适当性要求,司法即应尊重和支持。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在突发暴雨情况下,现场指挥车辆掉头避险,属于依法行使紧急交通管制权。一方面,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即时判断权的尊重与支持,为行政机关在极端天气等重大紧急状态下依法果断处置提供明确预期。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厘清了个人责任与公共责任的边界,明确行政机关对紧急措施的合法性负责,相对人对自身驾驶行为的审慎性负责,相对人服从紧急指令后,仍需对自身驾驶行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对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本案裁判既保障了行政机关在极端天气下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安全的执法权威,也防止相对人将自身过失归咎于行政指令,实现了公共安全与个人责任的平衡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胎儿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倪某情等6人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经省政府批准,倪某华户宅基地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2017年12月11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补偿安置对象确定时点为某市政府批准方案之日。2017年12月25日,某市政府批复同意案涉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9月29日,倪某华之女倪某情出生,户籍登记在该村。倪某情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某市政府批准方案之日倪某情已是胎儿,但某街道办未予补偿安置。倪某情等6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街道办赔偿倪某情作为补偿安置对象应依法享有的住房安置、过渡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倪某情在某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尚未出生,系胎儿,但征地补偿安置关系其重大利益,倪某情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障。某街道办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按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该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依法将倪某情作为补偿安置对象,对其进行住房安置,并支付整体拆迁奖励费用和过渡费。遂判决:某街道办按照规定为倪某情进行住房安置并结算差价款,支付整体拆迁奖励费用和过渡费。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判决将征地补偿安置期间处于胎儿状态的当事人纳入安置补偿对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取向。土地征收补偿关乎农民基本生存保障,法院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明确胎儿在涉及生存保障权益时应获平等保护,有效填补被征地农民家庭权益保障缺口。同时,本案以司法裁判明确胎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传递尊重生命、保障生育权益的鲜明导向,引导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范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税务机关不能向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强制征缴税款滞纳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确定破产管理人,某区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8月,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载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24个月,滞纳金、罚金等依法作为普通债权清偿。2021年1月,法院裁定确认某区税务局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包括税款本金和滞纳金。重整计划在原定执行期限内未执行完毕,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启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程序,破产受理法院同意破产管理人延期,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职责。2023年3月,某区税务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事项通知。2024年6月,某区税务局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扣缴滞纳金67万余元并已强制扣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判决某区税务局返还强制扣划的滞纳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重整与重整计划执行系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均属于破产重整程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定约束力,相应债权应按重整计划受偿。原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仍在履行监督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职责,该公司仍处于破产程序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草案推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和债务清偿。某区税务局强制扣划已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税款滞纳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期间,有关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某区税务局应返还已扣缴的款项。遂判决:撤销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责令某区税务局返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6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破产程序中强制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明确税款滞纳金清偿顺序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厘清了破产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边界,明确税务机关不得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对滞纳金进行个别受偿,而应依据企业重整方案确定的顺位、比例受偿,或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分配。本案通过依法裁判,有效防止公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当行使,为重整企业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醉驾导致自身伤害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王某诉某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履行给付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8年起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2024年11月19日凌晨,王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追撞前方货车,造成自身重伤。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0万余元。2025年2月,王某向某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该中心以“醉酒驾驶属违法行为,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为由不予核发。王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现行医保政策向其支付医疗补偿金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因疾病或非自身过错导致伤害的公民依法获得国家或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而非为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提供公共财政兜底。王某虽系合法参保人员,但其受伤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所致。若允许醉酒驾驶致伤报销医保,不仅违背制度初衷,也将变相鼓励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医保基金安全。同时,依据《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相关规定,因酗酒、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等引发的诊疗项目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某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不予核发王某因醉酒驾驶造成自身受伤的医药费等费用,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不仅直接关系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能否真正用到刀刃上,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参保人因自身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致伤能否享受医保待遇,关乎公共资金使用的正当性与社会价值导向。本案中,人民法院从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医保基金公共属性以及社会治理效能出发,明确划清“合法医疗权益”与“违法后果自负”的法律界限,确保基金依法用于因疾病或意外受伤的患者,传递了“违法不保障”的价值导向,为医保制度长期稳健运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推荐单位: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应依法拆除
——某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某诗责令限期拆除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镇政府执法人员在某村排查中发现,周某诗未经用地审批搭建钢棚房并入住。经测绘,周某诗违法占地面积158.6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149.26平方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9.40平方米)。2025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某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3月10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周某诗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58.6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用途;2.周某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25年9月10日,某镇政府向周某诗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周某诗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某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某镇政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诗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搭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周某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周某诗仍不履行义务,某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某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我国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当前农村“未批先建”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难度大,行政机关能否严格执法、人民法院能否依法支持,很大程度影响耕地保护制度落地成效。本案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既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也向社会释放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司法态度:耕地保护没有例外,合法建房必须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无论房屋是否建成,均面临被拆除的法律后果,执法不会因既成事实而妥协。
(推荐单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对职业禁忌症劳动者调岗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意愿免除
——某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装载机驾驶员,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及混凝土生产,周某任职岗位具有灰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同年12月,周某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不宜从事矽尘作业”,体检医院向某公司送达周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及《职业禁忌症告知书》,告知周某系职业禁忌症患者,不宜从事矽尘作业,但某公司未调动周某岗位。2023年11月,周某离职前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界定周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水泥尘肺病) 。2023年12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明知周某存在职业禁忌症情况下未调岗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认为系周某个人原因不愿调离而未变动岗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负有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意愿免除。某公司明知周某不宜从事矽尘作业,却以其不愿调岗为由,安排其继续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直至罹患疑似职业病,违法事实清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系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部署了“十五五”期间全国工伤预防工作,要求树牢预防优先理念,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重申职业病预防“生命健康权优先于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有力警示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用人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禁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及调岗管理,对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预防职业病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具有指导意义。
(推荐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示范判决促推批量案件调解撤诉
——8家砖厂与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区政府印发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案涉8家砖厂纳入整改范围,要求完成整改后才可继续生产。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8家砖厂被纳入落后产能。2021年5月,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8家砖厂于同月25日前务必停止使用轮窑生产、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否则将采取强制停电措施、封存设施设备。2024年9月,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补偿决定,按轮窑门数对8家砖厂分别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偿。8家砖厂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以更高标准给予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逐一梳理案情,发现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补偿标准,部分案件因砖厂轮窑数量、经营规模、市场环境不同,补偿标准存在明显分歧。据此,法院确立了“1+N”示范判决化解思路,经过多轮研讨,选择争议相对较大、矛盾最突出的1个案件示范判决,对其余7个案件以示范判决为基准,以点带面、定分止争,分类施策进行协调。最终其余7案均调解成功,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实现“一案结、多纷解”的效果。
【典型意义】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执行环保政策而关停企业,既是国家战略需要,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因牵涉面往往较广,容易引发涉众行政争议。面对当事人多、诉求相似、矛盾同质等特点,法院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立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裁判模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裁判。在示范判决中,法院紧扣行政补偿核心争议,明确同类案件补偿标准,为后续系列案件处理提供清晰、统一的裁判尺度。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的引领作用,有效降低当事人对补偿标准的不合理预期,引导其余案件当事人以示范判决为参照,通过和解撤诉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服务保障产业政策平稳落地,为今后妥善化解因环保整治、产业结构优化、区域规划发展等引发的涉众争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指引。
(推荐单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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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