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深化全链条监管,在源头治理、执法办案、纠纷化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强化非正常专利申请规制,撤回率达84.2%,全面取消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办结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5宗,出具电商维权意见64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商标案件506宗,罚没款550.3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2宗,形成高压震慑。强化对专利权属纠纷等行政调解与司法协同,持续与法院推进“诉调对接”“知识产权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全省累计受理案件891件,成功调解209件,申请司法确认37件,累计涉案金额约5700万元,其中2宗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示范引领作用显著。持续深化重点领域保护,将13个商标纳入第四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推动42件农产品地理标志转化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增长2.9倍,澄迈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一年来,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以下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我省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2bacfe968f03725033f42eec9da27fa7.png”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力电缆案

  基本案情

  第5583803号“82b1e0be39206d161889b81ba305826a.png”商标是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1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陵水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检查,查获7409米标注“af1d38e2a04528da5265d766617a5ea2.png”商标的电力电缆,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抽样检验显示4950米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供应商为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进货凭证及商标授权,涉嫌违法经营额148.70999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同时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全部涉案电缆,罚款371.774975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2025年5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质量监管融合的典型案件,电力电缆关乎工程与公共安全,执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的同时,主动延伸核查产品质量,通过抽样鉴定锁定双重违法事实,同步查处商标侵权与产品质量违法,实现全链条穿透式查处,行刑衔接顺畅。案件涉及法条竞合,办理规范、证据链闭合、适用法律得当,体现海南自贸港打击民生领域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何某生产销售假冒多品牌酒类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野格”“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尊尼获加” 等均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7月29日至30日,根据权利人举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宁市公安局,对何某租赁的民房仓库突击检查,查获涉嫌侵权酒类产品5825瓶,涉案金额697.5995万元,查扣灌装机、封口机等制假工具及大量包装材料,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  10月31日移送公安机关,万宁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十四五”期间万宁市查获货值最大的酒类商标侵权案件,部门协同、行刑衔接高效,坚持对涉外商标“同保护、快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展现海南自贸港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决心。案件涉案品牌多、数额大,权利人委托律师举报提供详实证据,执法机关快速响应、规范办案,有力遏制假冒酒类流入市场,维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普法警示效果显著。

  三、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永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京二锅头案

  基本案情

  “永丰牌”是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3月4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通报,锁定从万宁发出的运输假冒“永丰牌”二锅头车辆,随即联合公安部门定位至万宁市后安镇某仓库,查获涉嫌侵犯“永丰牌”酒类产品1177箱(9416  瓶),涉案金额25.3万元。经查,仓库经营者吴某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无法提供合法授权及进货凭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万宁市公安局,万宁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精准打击侵权商品仓储源头,是新业态下打击流窜性、链条化侵权犯罪的协作范本。涉案“永丰牌”为白酒老字号,属商标侵权高发领域,案件办理迅速、程序规范、行刑衔接顺畅,彰显海南自贸港对知名商标的强保护力度,有力震慑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临高县某酒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野格”(商标注册号第5614224号)是马斯特 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在第33类“利口酒”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7月29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高县某酒吧进行检查,查获待售327瓶印有“野格”字样的利口酒,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证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15日起,通过微信等渠道购进1919瓶“野格”利口酒,已售出1615瓶,销售单价180元/瓶,总销售额29.07万元,涉嫌违法经营额巨大。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违法经营额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8日将案件移送临高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餐饮服务行业销售假冒知名洋酒、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商标权利人联合执法,高效鉴定真伪、规范固定证据链,为酒类商标侵权案件办理提供清晰范本。涉案商标为国际知名品牌,数额大、社会危害性大,是打击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充分彰显行刑衔接治理效能,对震慑餐饮行业商标侵权、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五、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陵水县某装修建材店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Davco德高”“TTB”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7月1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陵水县某装修建材店进行检查,查获标注“Davco 德高”及“TTBⅡ”标识的瓷砖胶成品75袋、标注“普乐士polix”及“TTBⅡ”标识的瓷砖胶成品108袋,以及印有前述侵权标识的包装袋1250个,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自行生产销售侵权瓷砖胶,涉嫌违法经营额9360元,调查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申辩理由经审查不成立。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8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包装袋,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生装修领域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瓷砖胶关乎家装安全,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牟利,侵害权利人权益并潜藏安全隐患。执法机关快速响应、严格依法处罚,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维护建材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六、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处理海南某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广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案

  基本案情

  第1725513号“广铝”商标是广铝集团有限公司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5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对海南某铝业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大量标有“广铝”字样的待加工铝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铝材的合法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广铝”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2025年5月13日,在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现场辨认下,初步认定该批铝材涉嫌侵犯第1725513号“广铝”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于2025年11月3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铝材,罚款1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建材领域商标侵权、保障民生安全的典型案例,铝材作为建筑核心材料,侵权假冒产品危及公共安全,执法机关从流通环节阻断假冒建材流入工程,彰显对公共安全领域侵权“零容忍”高压态势。案件由举报查实,证据充分、立案迅速、程序规范,高效打击建材侵权行为,对行业经营者形成强大震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七、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九号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九号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系“电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230639474.6)。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向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自2025年1月起展示并销售某型号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涉嫌侵权,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责令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组。2025年4月24日,合议组组织口头审理。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进货凭证及一份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的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作为抗辩。

  处理结果

  经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造型、部件比例基本相同,细微差异不影响视觉效果,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提交的在后专利不构成有效抗辩。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并结合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并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该案于2025年5月30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利行政裁决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精准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典型案例,严格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厘清抗辩边界,提升裁决专业性与公信力。案件办理程序严谨、证据保全规范,仅用时两个月办结,突显行政保护“快保护”优势,激励原创设计、规范电动车市场秩序,对行业经营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八、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手机支架(22)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某系“手机支架(2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郭某经营的两家百货商店在抖音平台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进行并案处理,并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经比对,初步认定侵权成立,郭某辩称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海口保护中心依法组成合议组,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组织双方调解,郭某认为索赔金额过高,双方调解陷入僵局。

  处理结果

  为化解纠纷,海口保护中心创新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并启动跨区域行政协作机制,联系请求人所在地的福建省漳浦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经两地协同、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事后,海口保护中心积极普法教育,引导郭某与专利权人签订合法采购合同,实现从侵权到合作的转变。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运用“并案处理+跨区域协作+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破解异地维权难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兼顾维权与疏导,促使侵权人转为合法经营者,从源头杜绝侵权,为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可复制的海南样本,彰显高效和谐的执法原则。

  九、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澄迈县某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澄迈桥头地瓜”是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24094519号),用以标示产于澄迈县特定区域、具有特定品质的地瓜产品。2025年2月2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澄迈县某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将文昌产地瓜分装于“澄迈桥头地瓜”专用包装箱内,准备销售。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1000箱涉嫌侵权包装地瓜。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以7.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文昌产地瓜13218千克,并计划以20元/箱的价格销售。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非产地地瓜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包装进行销售,利用产品外观相似性,致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处理结果

  当事人系“澄迈桥头地瓜”产销协会会员,明知“澄迈牵头地瓜”地理标准使用规范却仍故意混淆,存在故意误导。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鉴于首次违法、商品未售出,综合裁量从轻处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1000个侵权包装箱及变卖所得4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地理标志领域“搭便车”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件,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捍卫地理标志产地真实性核心价值,保护海南特色农业品牌。当事人身为协会会员知规违规,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查处清晰划定法律红线,震慑行业乱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代表性。

  十、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定安黄竹某食品厂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4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端午节前检查发现,定安县黄竹镇某食品厂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生产的500个粽子包装盒印有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经查,该批包装盒未投入使用、未销售,未造成混淆后果,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纠正错误、消除违法状态。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端午旺季兼顾企业经营与执法监管,采用柔性方式减少对市场主体干扰,精准适用不予处罚条款,鼓励自我纠错。案件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体现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平衡法律权威与营商环境优化,激发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积极性,社会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