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全面梳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核心数据和府院联动的实践成效,同时发布了10个规范涉企执法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全省各级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015件,同比下降4.71%。其中,新收行政一审案件4445件,同比上升14.50%;行政二审案件2107件,同比上升11.01%;行政申请再审案件463件,同比下降70.73%。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别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协议、不履行职责、行政登记等,占案件数的67.33%。行政处罚类案件占行政一审案件数的20.99%,占比最高。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资源、城建(房屋征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领域,占案件总数的52.22%。全省案件数居前五位的地区依次为昆明、昭通、曲靖、普洱、大理,占全部案件数的68.10%。此外,全省行政诉讼还呈现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三年下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升等特点。

  2025年,全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彰显,争议化解质效持续提升,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6803件,较2024年增长30.87%,新收案件达到同期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3.78倍。案件办理中,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全省行政复议调撤率为29.49%,较2024年上升5.07个百分点。经行政复议后,93.49%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程序,案结事了率连续两年超过九成。我省2个行政复议案例入选司法部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某押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开户缴存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某加油站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某能源公司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某汽车修理厂诉某州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案例七:某餐饮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

  案例八:某出租汽车公司诉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案

  案例九: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例十: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不履行签订行政协议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一:某押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开户缴存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诉线索对申请人某押运公司涉嫌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立案调查。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核查通知书》要求提供完整材料,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开户缴存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等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作出该决定程序违法。经释明,被申请人主动撤销该决定,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案后,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指导被申请人完善执法程序,积极引导劳资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完成住房公积金补缴。

  【典型意义】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合法经营与劳资关系和谐。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准指出执法机关程序失范、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通过释法析理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同时,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延伸服务效能,指导行政机关完善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从“被动整改”向“主动规范”转变,在此基础上,又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和解并完成补缴,切实维护了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打通了执法监督、服务治理、保障民生的闭环链条,为行政复议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益示范。


  案例二:某加油站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申请人某加油站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加油站项目。经立案调查后,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申请人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该项目备案的总投资额3550万元为基数,作出罚款3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案涉项目实际规模与项目备案情况存在明显差异。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将项目总投资由3550万元变更为1221万元。经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被申请人以变更备案后的总投资额1221万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款,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2.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

  【典型意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要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底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申请人投资规模依法变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合理确定罚款基数,既维护了生态环境监管秩序,又为企业纾困减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该案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柔性化解的有机统一,对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因与施工单位就某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垮塌事故理赔问题产生争议。为明确事故成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案涉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因对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形式上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实质上是保险理赔争议,只有同步化解才能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构主动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调解团队,对民行争议一并进行调解,最终促成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96万元保险赔偿金,同时主动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重在穿透表象、找准症结、定分止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局限于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是透过申请人的法律诉求精准识别其实质利益诉求,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整合多方资源,构建“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对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体调处、一体化解,从根源上破解民行交织叠加难题,最终实现保险理赔妥善履行,行政争议同步化解。该案充分展现了“复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践效能,有力提升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水平。


  案例四:某能源公司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能源公司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20吨液化天然气运输、销售、充装,获利1020元。经立案、调查并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取缔申请人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无证充装的安全风险及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指导被申请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对处罚裁量予以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变更为15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申请人在限期内缴清罚没款。

  【典型意义】坚守安全底线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在指导行政机关合理调整处罚裁量幅度、确保过罚相当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该案实现安全监管、依法行政与助企发展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某探险活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向某村小组租赁土地并投入资金建设攀岩岩壁等专业设施,用于户外运动项目运营。2023年因当地高速公路建设,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该村小组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了补偿费用,但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后依法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虽然组织相关部门推进补偿工作,但未取得实质进展,行政复议机构相继制发《工作提醒函》与《责令履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复议决定。2025年11月,在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联合督办下,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典型意义】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更是行政复议制度彰显法治权威、实现定分止争的关键支撑,二者共同构成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刚性监督、实质化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同时通过上下联动督办,推动行政复议决定落地见效,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稳住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底气,重塑了政府公信力,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监督依法行政、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案例六:某汽车修理厂诉某州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未按规定贮存危险物,决定以该修理厂存在未按照要求建设暂存场所、两间固定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为由罚款10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修理厂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对危险物暂存间及时进行了整改,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且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不好,若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将导致该修理厂关停,使20余名员工的生活陷入困境。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减轻处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在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审理好涉企行政诉讼案件,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活力,有特殊和重大的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的最佳路径,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某餐饮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

  【案情摘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餐饮公司申请登记时承诺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且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变更登记经营场所,仍在该违法建筑内持续经营为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22年施行的规定对该公司2020年的申请登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且未提供该公司曾作出过承诺的证据,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等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涉企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清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新旧法适用边界,避免选择性执法,稳定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预期。


  案例八:某出租汽车公司诉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案

  【案情摘要】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某县交通运输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未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凭证,未告知救济途径,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了核查,且适用工作文件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作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由某县交通运输局对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行政许可关系着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能否顺畅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案行政机关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执法流程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且适用工作文件作为不予许可的依据不当。人民法院通过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纠治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九: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情摘要】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住宅及地面车位产权登记,某市自然资源局就住宅部分向该公司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未对案涉220个地面车位进行产权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对该公司地面车位登记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能否登记的回复,遂判决由某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申请登记事项限期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法定职权必须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职尽责,避免因怠于履职徒增市场主体经营压力。行政机关公正、规范、高效执法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涉企行政登记工作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十: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不履行签订行政协议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摘要】2018年9月,某管委会与某市文旅局就案涉项目招标,由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联合中标。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于2019年1月3日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三公司签订合同。截至2023年11月起诉前,三公司多次催促未得到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目前该案涉项目已退出项目库,项目已无法继续进行。某管委会被撤销,相关职能职责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承继。法院认为,招标单位在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三公司后,未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表明该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已退库,无法继续签订行政协议,三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了大量投入。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签订行政协议事宜,应赔偿给三公司造成的损失,遂判决确认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未与三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违法,并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共同向三公司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诚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案涉招商引资项目历经5年有余,项目主管部门被撤销后,承继职责的行政机关未能积极推进项目,亦未向中标方明确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导致中标方多年来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大量投入,造成较大损失,作为招标方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守信践诺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因行政协议未能签订、履行造成的损失,从根源上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筑牢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