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深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法治支撑,司法公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日益凸显。而刑事审判作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济行为的重要司法方式,其公信力不仅关乎司法权威的树立,更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制度预期与营商环境的整体质效。立足新的发展阶段,需要以更高站位审视刑事审判公信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定位,在制度优化中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强化司法队伍权责统一,在司法裁判可预期、司法运行可信赖、司法权行使可监督的治理格局中,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升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支撑。

  一、刑事审判司法公信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

  刑事审判司法公信并非司法领域的孤立性价值,而是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经济运行秩序与市场主体预期之中的关键变量。准确把握刑事司法公信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之间的逻辑关联,是推动司法公信建设走深走实的重要基础。

  司法公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起点。司法公信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整体信任,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刑事审判具有高度公共性和强制性,其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是社会最为敏感的司法行为之一。从治理结构看,司法公信属于一种制度信用,它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基础;从社会认知看,司法公信又是一种社会信任,反映了公众对司法裁判正义性、程序合理性的综合判断。制度信用与社会信任相互嵌套,共同构筑司法公信的基础结构。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速的当下,司法公信已成为市场主体形成明确预期、降低制度不确定性的核心支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否公正可期,直接影响企业是否敢投资、愿创新、能发展。

  司法公信与营商环境构成“信用——法治——市场”的良性循环。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信任基础,而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是司法公信实现与巩固的社会土壤,二者共同塑造社会治理体系的信任逻辑与法治秩序。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围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调整完善,自1999年至2023年间,我国共颁布12个刑法修正案,其中修订频率最高的部分,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除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和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十)外,其余10次修正均对该章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尤其针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多次调整与细化。刑事审判公正既是市场运行的底线规则,也是治理效率的重要来源。每一件依法公正的刑事裁判,都在为社会积累制度信用;反之,程序失范、裁量失衡或司法不透明,则会造成司法信用流失,诱发市场主体的制度焦虑,形成营商环境风险。在这一意义上,刑事审判司法公信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信用与法治的良性循环。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刑事审判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三重维度

  构建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以公正司法稳预期、以制度规范强信心。面对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过度化、涉案财物处置失范、司法自律不足等深层问题,刑事审判司法公信建设必须坚持理念引领与制度优化并重,在理念上固本培元,在制度上精准施策,形成审判公信、程序公信与队伍公信相统一的工作格局。

  (一)规范性维度:以罪刑法定为基石的刑事审判公信保障机制

  严守司法解释边界以实现刑事审判的法治规范。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制度的核心理念,也是刑事司法公信的根本法理基础。其要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行使的法定边界和司法活动的合法依据。近年来,经济刑法虽因市场风险多样化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大适用范围,相反,司法机关更应通过严格适用与审慎解释,发挥刑法的限制与保障功能,防止立法扩张演变为司法过度。首先,在刑事入罪门槛层面,应当强化入罪标准的实质化审查,随着经济刑法在市场治理中的作用不断提前,行为犯、情节犯、危险犯等非实害犯的比例明显上升,刑事规制逐渐呈现出“前移化”趋势。然而,无论是实害犯还是非实害犯,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都应当严格限定入罪边界。其次,司法机关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对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予以严格限定。立法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制度反映,具有时代性与相对滞后性,其规范内容难以完全覆盖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新情形。这就决定了司法在适用刑法时,必须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依据现实状况作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解释。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再审典型案例表明,通过严守司法解释尺度,司法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刑法谦抑性,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清晰预期与稳定法治环境。

  强化裁判说理与司法公开以厚植刑事审判公信。企业在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中,极度依赖司法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而这种信任的形成,离不开裁判理由的充分阐释与司法过程的透明运行。一方面,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透明度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平台的建立,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司法公开更应从选择性公开走向全面公开。涉企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更应通过庭审直播、文书上网、执行公开等多维度机制,让司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强化裁判说理公开,将司法公开实质性落实。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是案件结论的逻辑支撑,更是司法权行使正当性的公开化表达。尤其在涉企案件中,若裁判理由不充分,企业及社会公众往往无法区分合法经营与刑事风险的边界,从而产生“寒蝉效应”,损害营商信心。因此,裁判说理应当成为司法公信的核心机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详尽说明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采信的理由、法律适用的逻辑以及量刑裁量的标准,并对争议性焦点问题给予充分回应。

  (二)程序性维度:以公正透明为导向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公信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公正透明的价值导向要求法院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合法性、比例性原则。

  区分财物属性与处置路径,构建科学分类的财物处置体系。涉案财物兼具证据属性与财产属性,不同类型财物应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处置。对于具有证据属性的财物,为确保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凡与案件事实认定密切相关、确有必要保全的证据性财物,在案件审结前不宜提前处置,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罪责后依法作出最终处理。相较之下,对于以财产性为主的涉案财物,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当权利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时,应允许依法解除相关查控措施。若部分财物的查封、冻结已足以保障财产刑执行的实现,则无须对全部财产实施“一揽子”控制,以免造成超范围干预,影响个人正常生活与企业的持续经营。唯有在充分区分财物性质、合理限定处置范围的基础上,才能在惩治犯罪与保护企业产权之间实现制度平衡,促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司法公信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同发展。

  明确裁判文书财物处置意见,完善审执衔接程序。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予以全面列明,清晰说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性质及其法律归属。对于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明确处置方式,如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属于返还情形的,具体列明损失金额,以确保执行阶段具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同时,对于尚需继续追缴的赃款赃物,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载明其位置、特征、名称及数量等关键信息,并指明追缴后应如何依法处置,以防止执行阶段因信息不明导致处置不当或权责不清。对于责令退赔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退赔的责任主体、具体数额及被害人名单。当司法权以克制的姿态行使强制措施,以公开的方式处置涉案财物,以平衡的逻辑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时,司法的制度形象才能真正赢得企业与社会的尊重,从而以司法信用推动市场信任,以制度公正促进营商繁荣。

  (三)权力运行维度:以权责统一为支点的司法自律与权力监督公信机制

  健全司法责任体系,以权责统一推动司法自律落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将司法责任制视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其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的认识不断深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放权”,即将审判与检察等司法权力下沉至具体办案层级,使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裁量与裁判权,确保司法权的实质性运行;另一方面,在权力得到扩大的同时,若司法人员素质不足或监督体系不完善,极易引发权力失衡、司法不公甚至腐败问题。因此,权力下放的同时必须强化“限权”,通过健全责任落实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对所办案件在程序与实体上负终身责任。放权与限权的有机结合,实质上体现了权责统一的制度逻辑,从而构建起科学、规范且富有制衡性的司法权运行体系。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以制衡促进司法公信。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强化审判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类案监督等机制,确保司法权行使始终在法定轨道内运行;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形成纪检监察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监督等多元并举的监督格局,实现对司法权运行的立体化、全方位制约。在司法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司法责任得到切实落实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生态,为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刑事司法既是保障市场秩序与经济安全的最后防线,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制度支撑。构建以罪刑法定为基石的刑事审判公信保障机制、以公正透明为导向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公信机制、以权责统一为核心的司法自律与权力监督机制,能够有效规范司法权运行,增强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面向未来,刑事审判的公信建设应在更高层面上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融合,真正成为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法治力量,为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持久的司法信任与制度活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案例研究中心)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克拉玛依市法学会2025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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