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皖水建设〔2026〕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5〕38号),对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作出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我厅组织开展广泛调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第二章为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共三条,明确信息分类、归集方式、报送时限。第三章为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共三条,明确信息公示、成果应用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第五章为附则,共一条,明确实施日期。其中重要内容有:

  一是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是职责分工。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属地管理职责。

  三是平台定位。明确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为我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接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减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重复填报。

  四是信息报送时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约谈、情况通报等行政管理信息,应在作出相关决定或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

  五是成果应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并将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公示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差异化措施。

  三、制定意义

  《细则》与上位政策紧密衔接,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与应用,优化信用信息管理,对加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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