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在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也为企业合规经营、绿色转型留出容错空间,全面推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模式,全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三起包容审慎执法典型案例,为生态环境执法与营商环境优化深度融合提供参考。

  案例一:大连某供热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2025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普兰店区大连某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月14日排放的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546.71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0.36倍。经进一步了解,该企业已于超标当日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了排放超标情况说明,该企业锅炉房运行日报表记录企业当天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导致烟气超标排放。

  企业在发现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采取了控制用煤量和延长低温焖炉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超标倍数≤1倍,超标时长小于72小时,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长海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5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主要生产设施未运行,厂区散放一堆废弃贝壳。废弃贝壳属于该企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进行查阅,发现其未如实记录废弃贝壳的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到小微企业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且鉴于该企业首次违法,并认识到自身问题。虽然台账记录不全,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沙河口区某建材商店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航发现,位于沙河口区某建材商店有砂土贮存且未完全覆盖。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部分砂土在厂区内堆放,经测量约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有明显扬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抑尘。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产品滞销收入锐减,砂土临时堆放在厂区内。鉴于企业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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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