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召开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的八个案例从我院审结的案件中进行选取,内容涵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类型,聚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背靠背条款效力、劳动合同解除、企业债务清偿、新业态发展、违约金调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领域,充分体现我院发挥涉企案件审判执行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依法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有力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企业管理公司、某实业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智能科技公司签订《智能停车库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某智能科技公司供应平面移动类式机械停车设备。后双方对设备调试及运行中故障的责任承担以及付款项目发生争议。另某科技公司成立后该公司经过了减资、增资、多次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金、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又减资,在诉讼时的股东为某企业管理公司、某实业公司,出资期限均未届满。同时原股东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即转让股权,且该案诉讼时某科技公司已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故某智能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述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货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应继续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当加速出资到期,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原股东未在认缴到期后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且未收取股权转让对价,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公司存在大量债务且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及未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制度,有效确保了公司资本充实,降低了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的偿债风险,有效保护了债权人权益。同时促使公司完善出资监管机制,强化股东责任意识,遏制“僵尸公司”“皮包公司”的存在,有利于构建诚信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严把“背靠背条款”效力 助力守约企业回笼资金

  ——某集团太原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太原公司为某集团公司承包的土建项目供应盾构管片。《供货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混凝土、钢材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相应基准价格的±8%,按项目业主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后某集团太原公司依约供应盾构管片,因盾构管片材料钢材、混凝土的价格大幅上涨,超过了约定的基准价格的8%,某集团太原公司请求支付盾构管片材料调差款,某集团公司提出合同约定调差金额应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支付其专用款项后才能支付,故其不同意支付调差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某集团公司应对盾构管片材料进行调差,并支付调差款。不得以第三方业主付款作为其付款前提。

  【典型意义】

  “背靠背条款”在建工领域、采购领域广泛存在,付款义务是合同核心义务,强加不可控的第三方风险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有违诚信。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合同文本,公平约定付款条件;同时降低企业回款压力,不断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企业转型劳资矛盾凸显 裁判指引规则意识强化

  ——山西某厂与王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人与山西某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山西某厂工会委员会发布《劳动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予以除名。2021年8月13日山西某厂经转型重建,通知王某某等人返厂复工。后王某某等人返厂报到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截止2021年9月16日已连续未到岗超过15天。山西某厂向王某某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委员会。王某某等人认为山西某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发布并公示的《劳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请假管理制度,劳动者无故未到岗属旷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属转型重建企业。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充分重视企业利益,以企业发展为荣。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依法确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强化劳动关系双方的规则意识。同时充分考虑转型企业重整现状,为转型企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以物抵债清巨额债务 司法赋能护营商沃土

  ——山西某股份公司与山西某贸易公司、山西某集团公司、山西某矿产品公司、山西某能源科技公司、宫某、第三人太原某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股份公司与山西某贸易公司自2000年左右开始建立钢材购销合作关系,交易模式为先由山西某股份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山西某贸易公司,再由山西某贸易公司销售给第三人太原某销售公司。2014年为担保货款的支付,山西某贸易公司、山西某集团公司分别与山西某股份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两公司合计持有某热力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山西某股份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020年。山西某股份公司与山西某贸易公司、山西某矿产品公司、山西某能源科技公司、山西某集团公司、宫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山西某股份公司对山西某贸易公司应收款账面金额为2亿余元,并约定货款以山西某矿产品公司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抵偿;以山西某能源科技公司拥有的某土地抵偿;以宫某的房产抵偿;以山西某贸易公司、山西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和抵偿;抵债还款不足部分山西某贸易公司采用现金还款或其他资产变现抵偿。后因山西某贸易公司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山西某股份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山西某集团公司、山西某矿产品公司、山西某能源科技公司、宫某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清偿债务。经过审理,法院依法确认了山西某贸易公司欠付山西某股份公司货款2亿余元,并依法判决山西某集团公司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承担各自的还款责任,山西某贸易公司对协议约定的资产抵偿还款之后的剩余欠款承担补充责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务履行期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既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维护交易稳定与合同严肃性,又明晰了抵债资产权利状态的审查标准,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大幅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司法与诉讼成本,实现债权回收与企业脱困双赢,彰显了法院平等保护、鼓励交易,维护诚信的裁判导向。为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五、恪守合同目的解释规则 平衡新业态创新与秩序

  ——某信息公司诉某乳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乳业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为某乳业公司整合销售渠道,并制定具有创新意义的营销方案,促进某乳业公司市场销售的增长,提升品牌知名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服务成果及费用产生争议,某信息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故请求某乳业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某信息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的角度分析认定。根据某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该公司已按约制定完整的具有体系化的营销方案并促进某乳业公司产品市场销售的增长,故无法认定某信息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结合某乳业公司已先行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事实,驳回某信息公司主张支付剩余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形成的新业态服务合同层出不穷。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化解民企之间的新业态服务合同纠纷,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合同行为,有效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使释明权衡量违约金过高 推动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由某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出租建筑设备一台,合同约定逾期每日承担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如约将建筑设备和相关人员派驻至施工场所,某建筑公司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后,由于经营发生困难,剩余租赁费用未按约定支付。截至2024年3月,某建筑公司尚欠租赁费及违约金未支付,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及时开展调解,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制定阶梯式的分期还款方案,并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争议,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并据此计算需要偿还的本息数额,确保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存在资金链相对脆弱的问题,出租方应收账款长期积压影响运营,纠纷拖延可能导致双方损失叠加,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人民法院坚持情、理、法并重的调解理念,在依法维护双方企业合法诉求的同时,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以利于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宽严相济惩处知产犯罪 追赃挽损护航企业发展

  ——史某、尹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间,史某在经营某商行期间,未经授权,安排尹某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包装袋等包装材料7万余件,并对外销售牟利。案发后史某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尹某主动退赃4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史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300元。法院依法认定,史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促使退赔退赃、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其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同时通过案件以案释法,警示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法治意识,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八、善意文明执行 双赢多赢共赢

  ——某医院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月起,法院陆续收到涉某医院执行案件共计100件,涉案总标达20843283.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医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由于股东变更、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力偿还欠款。为可能避免强制执行对医院及患者造成消极影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法院认真分析医院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研判可行的执行解决方案。考虑到医院一般在医保中心会有未结算的医保费用,法院经多次与太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沟通案件情况,最终就优先偿还医院欠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案款顺利进入“一案一账户”,72起劳动争议案件、5起合同纠纷案件、4民间借贷案件全部顺利执结。至2026年3月,涉某医院的81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执行到位5752657.4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在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既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助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医药公司的特殊性,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在未扣押其医疗设备、未影响医院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现债权人受偿和医院持续经营双赢,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到具体的执行案件中。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