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民生关切,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商品,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5年11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1处民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009箱及153罐以及红牛瓶盖1箱(5000个)、外包装盒120个包装物予以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同步做好处置工作。

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本案通过部门联合,协同强化线索研判、畅通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锁长开锁经营部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案

2026年1月2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瑶海区锁长开锁经营部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5年11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提取固定涉案证据。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价格为30元的低价开锁服务吸引消费者,在开锁服务过程中,通过低价吸引、巧立名目,人为拆分整体开锁换锁服务事项,诱导消费者支付高达4170元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整治民生领域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双拳出击”手段,不仅全额追回了消费者损失,更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开锁行业的“套路收费”乱象,有效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2月2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线索,称当事人利用网络注册“荣事达官方旗舰店”并发布“荣事达 RSQ-1226 型果蔬机”“荣事达 RSQ-7TS 型便携式食材净化机”“荣事达 RSQ-7TF 型旋转果蔬清洗机”“荣事达 RSQ-7AH 型果蔬清洗机”4 条涉嫌违法广告。

2025年11月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提取了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的后台数据、涉案商品的实物的外包装、说明书、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当事人为销售果蔬机产品,利用网络发布不能证明真实性的广告内容,且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营过程中,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增强行业自律,严守法律红线,诚信宣传,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2月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函,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利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明知系侵权某品牌羽绒服,实际销售金额8.7万元,未售出服装价值2.3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羽绒服作为重要民生商品,其质量安全关乎群众保暖需求。本案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积极高效处置,及时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彰显行政执法效能,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庐江县巍巍食品店生产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庐江县巍巍食品店涉嫌生产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5年10月16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称庐江县巍巍食品店网店销售的益生菌酵母软糖标签不符合规定,遂依法对庐江县巍巍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存放有标签未见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畅欢燃软糖”23箱(4.4567万袋)。为进一步确认涉案产品情况,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抽检,检测出涉案“畅欢燃软糖”中含有有毒有害的“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同步做好处置工作。

双环己甲酰酚丁为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列管的酚汀(酚丁)类非法添加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食品中“两超一非”问题作为整治重点,积极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哨兵”作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垒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JTM黄金锂电案

2026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垒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JTM黄金锂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山东莱西和云南昆明等地抽检函件,表明当事人销售的JTM黄金锂电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JTM黄金锂电货值金额共计25.368万元,无库存,违法所得为2.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密切关系到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刺、温度保护、阻燃性项目这些平时不起眼的技术指标,恰恰是电动车消防安全的最后防线。本案的查处是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具体表现,是践行“全域安全”治理的总体目标要求,也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昊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2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昊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400608个、罚款20.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合肥昊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中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3400箱。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至8月17日分批次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5日和9月15日的月饼共计400608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篡改日期不仅欺骗消费者,更埋下安全隐患。本案及时查处阻断了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蜀山区玛诗特服装设计工作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12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玛诗特服装设计工作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5年11月17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004室存在销售侵权“LV”衣服鞋帽等商品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即刻前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销售标注“LV”标识的衣帽、鞋包、项链等商品共14个种类合计292件,上述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随即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公安机关深挖线索, 并通过技术手段查实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LV”商品的实际货值金额。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同步做好处置工作。

本案的查办既有效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力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强大合力,对遏制恶意侵权、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更体现了多部门通力协作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担当,又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高效与震慑力。




九、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中普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6年1月2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中普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2025年10月24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举报涉及《样板房装饰材料合同书》载明“甲方通知乙方提货,逾期7天内不提货的,乙方支付的货款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另行再支付货款等候生产。逾期10天以上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本合同协议,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产品归属权归甲方所有,货款不予退还”等内容。经查,上述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签订含上述条款的《样板房装饰材料合同书》4份合同时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以显著方式提示重要条款,对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十、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消费欺诈案

2025年11月1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1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张某、佐兰通讯器材经营部、安徽尨腾科技有限公司等在经营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手机销售过程中虚构店内手机为“5G演示机”、性价比高、假装进行机卡绑定、虚构手机存在网络连接问题等,通过现场的语言说明、操作演示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信息或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违法商家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倒逼手机商家摒弃虚假营销手段,同时也给行业划定了明确红线,让从业者清楚现场说明和演示必须如实依据产品实际情况,有助于打破行业潜规则,即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保护了诚信商家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