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做深做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提升行政审判质效,2月26日,省法院召开“防止程序空转、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房屋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允诺、行政登记等领域。其中,既有将化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成功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例,也有依法作出裁判、实现定分止争的案例;既有涉案标的额数亿元的行政协议案例、也有征收土地涉及农民个体权益的行政补偿案例,多维度展示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凝聚化解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新成效。
全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力争“一个案件解决一个争议”。立案阶段,强化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就核心争议提起诉讼,提高起诉的精准性,尽量避免和减少无价值诉讼。审判阶段,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变更判决、给付判决、履行判决等方式,利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的实质问题。强化上级法院对下指导功能,统一裁判尺度,力争使大量的纠纷解决在一审阶段。近年来,全省行政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呈现不断向好的态势。同时,全省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府院联动,推动完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和容错机制,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各方力量,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2025年,全省法院运用平台化解案件4883件。
下一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继续树牢“如我在诉”理念,聚焦百姓所急所盼,有效减轻群众诉累,以更大力度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法治政府、法治河北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省法院发布“防止程序空转、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目 录
1.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2.王某等29人诉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登记案
3.某公司诉某市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案
4.刘某诉某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5.李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6.某水泥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允诺案
7.崔某等5人诉某区政府、某区财政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合法取得了10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成78套住宅,并办理了竣工备案登记。后因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拆除其中48套住宅。2020年6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配合行政机关拆除其中48套住宅。为弥补企业损失,上述行政机关承诺9个月内在案涉地块周边依法向企业提供约115亩住宅建设用地。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配合行政机关将48套住宅拆除。后行政机关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履行供地义务,某房地产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述行政机关赔偿某房地产公司各项损失8,700余万元。各方均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积极与当地政府对接协调,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等方式,促使三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后,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协调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行政机关在履行原《项目合作协议书》确定的供地义务后,某房地产公司放弃调解协议约定的行政机关的赔偿金给付义务。至此,案涉行政争议及后续执行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法院还针对因拆除48套住宅给其他案外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积极协调职能部门帮助企业依法变更建设规划许可条件,先行启动第一期建设,组织案外购房人在该公司新建住宅中重新选定了房屋。
【典型意义】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依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处理,既消除了民营企业执行调解协议的后顾之忧,又兼顾缓解了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切实保障了房屋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王某等29人诉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卢某等人作为发起人成立了某合作社。为增加市场影响力、扩大经营规模,2015年3月23日,该合作社将包括王某等29人在内的一百余人登记为社员。2024年,王某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发现自己因被登记为某合作社社员,而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同村包括王某在内的29人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某合作社社员,且注册有出资,该登记行为影响了其办理养老保险、申请贫困户和低保户等基本民生权益。王某等29人未能寻找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退社手续,通过情况反映、信访等方式寻求相关部门救济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将其登记为合作社社员的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相关工作流程,社员办理退社手续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某等29人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能快捷解决其退社的实质诉求,且还可能影响案外近百名社员的合法权益。为彻底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向不同部门分别寻求救济可能引发大量争议及造成程序空转,法院会同多部门组织当事人协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促使各方达成共识。同时,充分利用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积极协调行政机关及该合作社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等多部门联动,通过多方努力,找到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其配合对停业多年的合作社予以注销,包括王某等29人在内的社员身份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王某等29人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认真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要求,善于运用穿透式思维,围绕当事人实质诉求,运用审判职能优势,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切实担负起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责任。本案中,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认真分析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要求退社的实质诉求。在此基础上,加强府院联动,利用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各方力量,实现了复杂行政争议的及时高效解决,从根源上一次性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程序空转,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案例三:
某公司诉某市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与北京某医院签订《培训保障基地项目合作建设协议》,约定合作建设培训保障基地,由某市政府负责筹资建设,竣工后产权移交某医院,由该医院对建设的相关治疗中心等予以技术帮带,以支援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该市政府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培训保障基地建设项目交由某公司负责施工。后因政策调整,北京某医院与某市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某公司与某市政府因培训保障基地移交及代建费用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相关协议,由某市政府支付拖欠的代建费用12.9亿余元,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鉴定费等。
【处理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了解案件背景、资金拨付、调解意愿等情况,促成双方就鉴定机构选定、资金成本核算基数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据鉴定结果,判决解除了相关协议,某市政府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亿余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某公司向某市政府移交培训保障基地项目。一审出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当前,在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行政协议这种“柔性”治理方式日益得到广泛应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要兼顾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本案纠纷涉案标的额大,协议未能完全履行主要系由于政策变化导致,行政机关并无明显过错,法院全面把握协议签订背景与政策变化等因素,考虑协议实际履行情况与市场标准,确保工程款计算客观公正。通过分段计算利息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公平原则。本案的处理,统筹考量履约保证金返还与项目移交等情况,一揽子解决了相关争议。裁判后各方服判而未提起上诉,实现了纠纷的实质解决。
案例四:
刘某诉某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因建设某高铁项目,刘某的宅基地和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某县政府组织村委会、评估机构对刘某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登记,刘某亦在清点表上签字确认。后评估机构对刘某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资产作出评估报告,但未有证据显示某县政府向刘某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因未与刘某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协议,某县政府对刘某作出补偿决定,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对刘某进行补偿,因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再给予3万元现金奖励。刘某对补偿决定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决定维持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刘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某县政府向刘某送达了评估报告。
【处理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县政府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补偿决定前向刘某送达了评估报告,未能保障刘某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因此,依法应认定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鉴于某县政府在二审期间向刘某送达了评估报告,刘某亦未申请复核,且评估报告内容并无明显违法之处,故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对刘某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如果撤销补偿决定,可以预见的是,行政机关将会依照程序重新作出内容相同的补偿决定,不利于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征收补偿,故本案应判决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同时,鉴于某县政府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刘某,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按期签订协议的奖励,某县政府应对刘某予以补偿。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补偿决定违法,责令某县政府向刘某补偿3万元奖励款。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时,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程序缺失问题,能够在诉讼程序中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保障相关程序性权利。在对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及时实现权益,促进定分止争。本案判决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并将奖励一并补偿被征收人,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又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李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共有兄弟姐妹4人(父母均已去世),其父亲系案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2020年9月14日,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某街道办事处与李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征收案涉房屋,并对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奖励进行了约定。因上述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李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案涉补偿协议及相关土地补偿职责。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属人非李某某,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属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确认无效。遂判决案涉补偿协议无效,责令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李某某主张其他继承人均同意由其签订补偿协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仅以此为由简单确认无效,会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利益,后续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在李某某的配合下,由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分别向李某某的两个姐姐、弟弟征求意见,其均表示同意李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法院认为,案涉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李某某的姐、弟均对李某某签订案涉补偿协议无异议,属于有新的证据证明李某某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继续履行。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案涉补偿协议,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做实定分止争,把“案子结没结”转向“纠纷解没解”。当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案涉房产存在若干继承人,李某某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李某某的兄弟姐妹是否追认协议效力。法院坚持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为导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查明相关民事事实,为行政行为打上了“合法补丁”,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六:
某水泥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允诺案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某县政府发布《某县城区企业退城进郊实施办法》,规定:实施“退城进郊”的企业原划拨用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土地出让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置换职工身份、支持企业技改和企业搬迁所需费用;被批准搬迁的企业必须先行筹措安置职工费用,土地出让收益除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外的剩余资金,按照“一企一议”原则,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新上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等合理拨付。2010年10月,某水泥公司退城进郊书面请示获得批准。该公司享有的12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约92.56亩国有土地以6,480万元的价格出让,某县政府将6,480万元作为退城进郊资金向该公司支付。2022年6月,该公司剩余土地被依法出让,其认为该部分土地的出让收益亦应向其拨付,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某县政府曾作出会议纪要,确定就某水泥公司剩余土地由政府负责出让并将收益按退城进郊政策返还该公司。某县政府据此同意将剩余土地的出让收益6,000余万元给予该公司作为企业技改和搬迁所需费用,该公司亦不持异议。为判断向该公司支付该费用是否合法,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某水泥公司所支付的退城进郊费用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法院认为,某县政府自愿支付给某水泥公司的退城进郊补偿费用符合该县退城进郊政策,且没有证据显示该承诺损害公共利益,遂判决某县政府向某水泥公司支付退城进郊补偿费用6,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践信守诺,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有关承诺,树立诚信政府良好形象,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本案纠纷跨度时间长、标的额大,关系到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当地政府重大财政支出,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法院协调双方主动委托评估机构就相关费用进行评估,根据政策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裁判,提高了裁判结果可接受度,案涉争议得以一次性实质解决。
案例七:
崔某等5人诉某区政府、某区财政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药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某区重点民生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7月,某区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351户,346户居民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剩余崔某等5户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先后对征收决定等行为提起若干行政诉讼,甚至有些诉讼经过了多轮程序,争议仍未得到实质解决。期间,崔某等5户所在的两栋楼一直未被拆除,致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缓慢。2023年3月,案涉两栋楼被强制拆除。2023年10月,崔某等5人又以某区政府、某区财政局强制拆除其房屋为由,提起5宗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区财政局为某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某区政府并非该案适格被告。若崔某等5人同意变更被告,该系列案件应移送至相关基层法院管辖,若不同意变更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经法院释明,其核心争议是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考虑到崔某等5人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已先后提起多起诉讼,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全流程协调解纷机制,逐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并积极协调区政府、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调解,为各方主体搭建表达诉求、平等对话的平台。通过多次召开协调会,在坚持法定、统一补偿标准的原则下,针对崔某等5人的合理诉求,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秉持“到我为止”的意识解决争议,把“实质性”“一次性”作为解决争议的标准,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中,法院没有仅就管辖问题简单适用法律,而是聚焦当事人补偿是否到位的核心诉求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根源上化解了历时四年之久的矛盾纠纷。该系列案的成功化解,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诉讼,节约了各方的诉讼成本,是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难题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