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一、某公司不服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罗江区司法局,该案例入选2025年司法部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二、某公司不服某市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德阳市司法局,该案例入选四川省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三、某公司不服某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德阳市司法局,该案例入选四川省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四、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广汉市司法局)
五、刘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绵竹市司法局)
六、杨某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广汉市司法局)
七、廖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什邡市司法局)
八、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德阳市司法局)
九、刘某等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德阳市司法局)
十、秦某等人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案(德阳市司法局)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涉企行政复议;复议变更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签订《投资协议书》。2024年9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税收目标,作出责令申请人支付2017年至2023年期间违约金××万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起算时点是否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机构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自2017年至2018年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该期间未正式投产运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2017年起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从2019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起计算违约金,并将违约金支付金额变更为××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开门办案的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通过申请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申请人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奠定了基础。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变更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确保行政协议依法履行,减少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某市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劳资纠纷;追加第三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公司未支付员工古某某产假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工资××万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于2025年7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除要求支付××万元欠薪外,加付赔偿金××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9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直接利害关系人古某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秉持“应调尽调”原则,先后三次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公司负责人与古某某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追加职工为第三人,保障了利害关系人参与权与诉求表达权,既实现程序公正,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在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穿透式审查理念,聚焦职工领薪核心诉求与企业争议症结,积极搭建调解沟通平台,坚持“法理情”融合,最终既让职工快速拿到欠薪、缓解民生急难,又通过释法明理帮助企业纠正认知偏差并促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让行政复议在彰显法治“力度”的同时,传递更多民生“温度”。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某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企行政复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市城管执法局对某公司将未完工的项目作为已完工业绩参与投标,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而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中,某公司将实际未完工的项目作为已完工业绩参与投标,但案涉项目本身并非虚构,只是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系初次违法,情节相对轻微,符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复议机构遂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严把“事实关、法律关”,在综合考虑某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因素基础上,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判定案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适用要件,依法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对该公司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其合规经营意识。
案例四 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过罚相当;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申请人根据某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抽样单位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二荆条(辣椒)和鲜龙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本案申请人在陈述申辩期间,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经营困难(当事人承受能力)”“社会贡献(保障就业)”“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低”等酌定裁量因素,但被申请人并未回应申请人所提交上述酌定裁量因素。复议机构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保障就业等社会效果,避免“为罚而罚”。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展现了行政复议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制度优势。
案例五 刘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退休待遇;行政确认;督促纠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刘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休,请求认定其在原某县针织厂的工龄及缴费年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刘某退休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以刘某被原单位除名为由,未认定其上述期间工龄,不予批准退休。刘某不服,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认定相应工龄。
【复议办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刘某的离职行为是否应按除名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对除名决定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仅依据一份用于申请补偿资金的报告便认定刘某被除名,该报告属间接证据,且无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明显不足,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退休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功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需以充分、有效的证据为支撑,仅凭单一间接证据定案易导致事实认定偏差。复议机构通过精准审查证据链完整性,依法撤销错误行政决定,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流程、强化证据意识,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救济价值。
案例六 杨某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程序合规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安装通用门式起重机时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2024年9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转来《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12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处以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申请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2024 年3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一般事故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 的罚款,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复议机构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对申请人杨某所涉安全生产事故重新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 “从旧兼从轻” 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当新规定处罚较轻时应优先适用新规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处罚过重,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展现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作用,既肯定了被申请人在事故调查、立案、告知等程序上的合规性,也纠正了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案例七 廖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违法停放;危险状态;复议维持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巡逻至一小区路段,发现某小型汽车未停在泊车位中且驾驶人不在车上。民警采集证据后,向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举示车辆临时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证据,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该案焦点集中在临时停车交通违法行为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是否必须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中申请人车辆停放位置为严格管理路段,该路段设有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申请人将车停放在禁停区域内,即使没有立即发生实际的交通堵塞或事故,但违法停车已经产生了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危险状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构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道路安全系万家,平平安安是幸福。很多驾驶员对违法停车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为了图方便将车辆随意停放,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甚至可能导致车辆剐蹭、碰撞或人员伤亡。鉴于交通违法行为种类多样,法律无法对所有情形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应综合案情,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做出合法、合理的认定,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 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听证;法律援助;实质性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后,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办理】
受伤职工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复议程序,并主动对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一对一”专业法律指导。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听证会,聚焦“工伤认定核心要件”“赔偿责任划分” 两大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复议机构主持专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 “领导办案 + 专业赋能 + 温情调解” 的组合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一是局领导带头办案树标杆,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直接承办复杂疑难案件,通过 “沉浸式” 审理发挥 “头雁效应”,既压实领导干部法治责任,又助推复议队伍专业能力提升。二是创新 “行政复议 + 法律援助” 衔接联动机制,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与法律援助的专业性深度融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维权。三是实质化解矛盾提质效,坚持 “应调尽调、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有机统一。
案例九 刘某等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维持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刘某等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地块勘测界定图、土地调查结果等信息。某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无案涉地块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对于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充分检索义务是审查重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内网中输入“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等信息,并未查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检索和告知义务。故复议机构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主要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等问题,而对于公开的信息本身是否合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规范作出答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案例十 秦某等人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查处申请;层级监督;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秦某等人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下级行政机关某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进行监督查处,该局未作出答复。秦某等人遂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行政查处职责为由,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秦某等人所申请的事项实际上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督促履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履职申请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攀升,其中就包含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于针对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督促履责等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及如何进行监督,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