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立足职责定位,通过案卷评查、投诉举报、复盘分析、备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一批程序违法、超越职权、适用不当等方面的典型问题,切实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现将6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中,既有依职权开展的主动监督,也有联动形成合力的协同监督;既有对不当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治,也有提前介入推动“从轻处罚”体现执法温度的生动实践。通过以案释法,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一
市司法局对某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案卷评查 程序期限 轻微违法 监督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市司法局在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市某局在办理某案中,于2024年9月9日立案,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超过办案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市司法局决定依职权,对市某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要求市某局就该案超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某局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说明和证据,认为该案中,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生成该案《案件处理意见书》,以及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通过电话向当事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属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超期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日期”之规定,行政处罚的作出日期,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据此,该案超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市司法局依法向市某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纠正。之后,市某局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了市司法局。
【典型意义】
该案虽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但程序违法仍会损害执法公信力。市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精准纠正了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作出时间的错误认识,明确了行政处罚作出时间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日期为法定认定标准,消除了执法实践中以内部流程或非正式告知替代法定文书的错误做法。同时明确以书面决定书为时间节点,确保当事人清晰知悉处罚内容和救济时效,避免因执法程序瑕疵导致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受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导向。
案例二
某地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
开展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线索移送 程序违法 合力监督 整改提升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地审计局向某地司法局移送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办理的《某市某经营部虚假宣传食品案》问题线索,指出该案存在先预收违法当事人罚没款、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规情形。该地司法局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迅速响应,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该线索进行立案监督并开展全面核查。
经核实,2019年12月,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某市某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涉嫌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和虚假宣传销售食品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12月31日对该经营部立案调查。2020年1月15日,该经营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缴纳罚款30万元。2020年3月20日,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处理】
该案中罚款虽为行政相对人主动预缴,但行政执法单位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2025 年 4 月 16 日,该地司法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整改,同时要求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该地司法局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同步抄送至纪检监察机关,以强化监督合力。
在整改落实阶段,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响应,构建起 “查问题、追责任、促提升” 的整改闭环。在人员问责方面,对涉案的 2 名执法人员依规作出处置,其中 1 人因违规情节较重被调离行政执法岗位,1 人接受谈话提醒。通过严肃地组织处理,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队伍的纪律意识。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规政策再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力求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构建了审计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 “双轮驱动” 的协同模式,通过审计移送线索、司法行政立案监督、纪检同步介入的联动机制,实现了问题线索的精准识别与高效处置,有效破解了以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监督分散、信息不畅等难题,为构建“大监督”格局提供了实践样本。通过人员问责、警示教育等多维举措,将个案教训转化为执法队伍的法治自觉,推动执法监督从 “事后纠错” 向 “源头预防”转变。
案例三
某县司法局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备案审查 程序违法 适用依据不当 自行纠正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在该县某镇修建项目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结合镇人民政府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复函》,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5月2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适当问题。依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县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县司法局核查发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程序违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即2024年8月31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至2024年9月26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此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即2024年10月10日前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司法局备案,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至2025年5月21日才将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司法局备案,违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二是适用依据不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予以核实,镇人民政府不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主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应当以镇人民政府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复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县司法局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本案中,县司法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适当,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改正违法、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从根本上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案例四
某县司法局对某镇人民政府
越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投诉举报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自行纠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某公司在某镇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镇政府以该公司未在其镇备案为由要求其停工。该公司告知镇政府,已在该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手续,并就备案相关事宜向该镇政府咨询,然而镇政府未就备案事宜作出明确说明。此后,该镇政府又两次以相同理由阻止其施工。2025年4月28日,某公司拨打“12345”热线实名投诉。县司法局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执法主管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需在属地乡镇政府备案。因此,某镇政府以不符合规划或未备案为由阻止施工的行为,属于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不合法。县司法局在调查完相关情况后,向该镇政府出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该镇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纠正违法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线索,依职权精准监督并纠正基层执法主体错误、权限越位的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行政执法监督“纠偏止越”的职能定位,既及时回应了企业诉求,维护其正常经营秩序,也警示基层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限意识,杜绝以“属地管理”之名行“越权干预”之实。通过“投诉–监督–纠正”的闭环机制,有效规范了基层执法行为,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案例五
某区司法局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
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复盘分析 程序违法纠偏 规范流程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对某家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规定的办案期限,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区司法局根据全市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复盘分析制度相关要求,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开展复盘剖析。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同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纠正程序问题。在初次剖析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超期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刻,将延期原因主要归结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等外部因素。经区司法局进一步督导,该局开展二次剖析,深刻认识到问题本质在于内部流程管控不严、期限意识淡薄、延期审批把关不实等自身管理缺陷。针对上述问题,该局不仅对个案程序予以补正,更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内部办案流程,完善案件审核、期限监控、延期审批等机制,强化程序管控,从而实现了从被动归责到主动建制、从个案整改到系统规范的转变。经区司法局后续督查,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案件复盘分析机制,推动执法监督从个案纠偏向源头治理延伸的实践范例。通过将监督程序嵌入复议结果运用链条,构建起“复议–复盘–监督–整改”的闭环管理机制,促使执法机关将外部监督压力切实转化为内部管理提升动力。在监督过程中,既督促执法单位注重纠正个案、维护法律严肃性,又着力推动其开展系统排查与流程再造,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案例六
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提前介入 监督指导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某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等违法行为,均经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鉴于该案件情节复杂、存在多个重大事故隐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提请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法制审核小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案件办理,保障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小组全面梳理了相关方面的处罚依据,围绕违法行为性质、潜在危害程度、企业整改态度与实效,以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等,与办案人员进行多轮会商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裁量权行使既合法合规又合乎情理。在确认企业无证上岗等违法事实清楚、隐患判定准确的前提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企业未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形予以认定,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对该公司及责任人员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展现了执法监督关口前移、服务执法实践的有效模式。 法制审核小组的提前介入,改变了传统“事后纠错”的监督模式,将监督触点延伸至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通过全程指导、同步审核,有效预防了法律适用与程序风险。同时,指导办案单位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规范裁量权行使,推动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让企业既受到了深刻教育并彻底整改隐患,也避免了因过度处罚影响正常经营,体现了“执法有力度、监管有温度”的现代治理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