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嘉兴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现将嘉兴法院2025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整理发布。
01
高效重整助力地标酒店“破茧成蝶”——浙江某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 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同一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受集团公司债务危机影响,两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名下资产、账户被冻结,所运营的两家大规模酒店生意难以为继。后两家公司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南湖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预重整,并依管理人申请解除了对公司账户的查封及引入新的运营团队,维持酒店的正常经营,同时根据企业特点和优势,精准招募战略投资人。2025年7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高票通过。2025年8月,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3.868亿元,管理人与投资人完成交接,酒店持续稳定经营,盘活土地209亩,不动产10万余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13.8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获得高比例清偿,3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实现100%清偿,300余名员工得以保留工作岗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借助债务人积极配合,通过预重整向重整程序顺利转化,成功化解酒店企业经营危机的典型实践,实现了保民生、稳就业、促发展的多重目标。南湖法院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一体化处置关联企业资产与债务,最大程度保障了企业运营的连续性与市场信誉,不仅稳定了数百名员工的就业岗位,也有力促进了本地餐饮宴会行业的资源整合与良性发展,增强了产业链的稳定性与竞争力,为着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打造“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感、群众有利”的“浙里最‘嘉’”营商环境品牌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02
法治护航稳楼市 司法创新惠民生——上广公司诉卓航公司、卓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广公司起诉卓航公司、卓誉公司,要求卓航公司支付工程款,卓誉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后上广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秀洲法院经审查后,依法查封了卓航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所有的坐落于秀洲区油车港镇的一处不动产项目。卓航公司向法院反馈该不动产项目大部分房屋已销售,若继续查封将无法协助小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严重侵害小业主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为妥善化解矛盾,秀洲法院联合区住建局实地走访调查,确认该不动产项目确需尽快交付使用,若继续查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平衡各方利益,秀洲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确认由卓航公司提供其他不动产作为担保,置换原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面对辖区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时,秀洲法院坚持主动作为,主动走访区住建局等部门,全面排摸辖区保交楼项目,积极发挥司法职能,通过适用保全置换等创新举措,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又确保了项目按时保质交付,切实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3
府院联动实现“清欠”与“稳岗”双赢——海宁某纺织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海宁某纺织科技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面料印染、加工等,后该公司因其全资子公司涉1亿多元的连带清偿债务而陷入经营困境,导致数百名职工工资无法发放。海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审理中,案涉170多名工人因企业突然破产及700多万元工资、补偿金未发放等原因,多次至属地街道及市政府信访。海宁法院迅速联系属地政府,会同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在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下,一方面,海宁法院指导管理人有序开展职工债权登记、核查、确认工作,在短短两周内促成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另一方面,属地政府牵头组织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就地举办专场招聘会,邀请同行业企业、周边用工单位开展现场招聘,及时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达成“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的局面,有效维护了地区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海宁法院跳出了“就案办案”思维,将职工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与营商环境优化有机结合,在依法有序推进破产程序的同时,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让“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这一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彰显了司法智慧与担当。
04
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某济宁公司、绿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中某济宁公司与绿某公司签订标的工程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中某济宁公司向绿某公司购买案涉设备,且约定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中某济宁公司工程款而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绿某公司支付采购款,不视为中某济宁公司违约。此后,案涉标的工程竣工验收,中某济宁公司确认所采购的设备均已收到,但抗辩建设单位未及时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自身并未违约,亦无须承担付款责任。海宁法院经审理判决中某济宁公司支付绿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在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商事交易中,“背靠背”条款常被强势方作为转嫁风险的工具。这种条款实质上将合同相对性原则架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演变为“无限期等待条款”,导致中小企业陷入付款义务悬而未决的困境。本案中,海宁法院对不合理的“背靠背”条款予以否定,通过“双轨审查”机制划定权利行使边界:一方面保障交易安全与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对显失公平条款实施穿透式审查。本案通过构建“契约自由+公平审查”的司法裁判范式,引导市场主体形成公开透明、风险共担、诚信履约的契约文化。
05
商事交易中违反廉洁承诺需承担违约责任——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食品公司(需方)与某科技公司(供方)签署《采购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长期向某科技公司采购货物。某科技公司同时签署了《供应商廉洁诚信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利益或变相行贿,违约需按年度采购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后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牟某与某食品公司研发经理周某串通,以高价供货并返还咨询费的方式侵占某食品公司资产,周某还向牟某提供家人银行卡收取好处费,造成某食品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事发后周某、牟某因侵占罪被判刑,某科技公司辩称已退赔相应钱款且牟某已受刑事处罚,故某食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属重复主张,拒绝支付。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为获取某食品公司稳定采购需求,向周某支付好处费、承担其家人消费,行为已违反廉洁承诺条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某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某食品公司对周某的廉洁管理亦存在疏漏,存在一定过错,故嘉善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30%廉洁违约金,某食品公司自行承担70%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嘉善法院精准把握廉洁承诺的契约属性与商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明确了廉洁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认定供方违约的同时,也考量需方的管理过错,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有效引导了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恪守诚信、规范经营,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筑牢了司法防线。
06
法侨联动助侨企 共绘发展同心圆——绍兴某纺织公司、浙江某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绍兴某纺织公司与浙江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浙江某服饰公司向绍兴某纺织公司购买36匹摇粒绒成品布。但在绍兴某纺织公司生产完成后,浙江某服饰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遂拒绝提取货物。绍兴某纺织公司与浙江某服饰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浙江某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并自行提取生产完成的摇粒绒成品布。鉴于浙江某服饰公司为涉侨企业,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平湖法院决定联系平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借助“法侨联动”机制促进纠纷化解。后平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专职调解员一同介入,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向浙江某服饰公司释明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拒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另一方面向绍兴某纺织公司详细解释有关产品质量瑕疵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最终,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涉侨企业作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具有特殊意义。平湖法院依托“法侨联动”机制精准识别涉侨纠纷、快速响应企业诉求、多元协同化解矛盾,展现出三大优势:一是缩短经济纠纷处理周期,降低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减少经营负面影响;二是强化司法服务能动性,通过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在案件办理中精准纾解企业困难;三是构建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让侨胞切实感受到祖国司法保障的温度,助力形成共绘强国复兴“同心圆”的法治合力。
07
“法院+贸促会”联动发力 护航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某进出口公司、某外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埃及外商奈某某独资设立了某外商公司,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其常年向某进出口公司采购沙发布,并进行外销。双方对账发现尚有15余万美元未结清,某外商公司、奈某某向某进出口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然付款期限届满,某外商公司、奈某某未清偿货款。某进出口公司遂诉至法院。桐乡法院经调查发现,当事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除该笔货款外,其他交易并无争议。且某外商公司系因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非有意拖欠,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考虑到奈某某系埃及外商,需聘请翻译参与诉讼环节,为降低其诉讼成本,法院启用与贸促会的合作备忘录,委托中国国际商会嘉兴调解中心先行调解,指派具有丰富外贸经验和外语沟通能力的调解员参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立评估”机制,是以先行调解高效化解涉外纠纷的典型案例。从委托中国国际商会嘉兴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到指派具有丰富外贸经验和外语沟通能力的调解员参与,至最终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历时仅3天。这起贸易纠纷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商事纠纷专业型诉调对接机制的独特价值,彰显了高效办成当事人一件事的浙江速度,最大程度为企业节省成本、减轻诉累,提供便捷解纷途径,以法治之力护航“一带一路”涉外贸易稳定发展,助力中外企业共商共赢。
08
柔性化解涉企纠纷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航天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航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浙江某航天公司供应6台数字摄像装置,合同总价288150元,约定2022年10月20日交付,并需提供质量记录及证明文件。2023年4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完成交付但未按约提供质量文件。因浙江某航天公司未付清货款,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44075元及相应违约金。浙江某航天公司反诉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逾期交付(实际交付晚于约定5个月),且未履行质量文件交付义务,导致其为满足航天火箭配套产品的验收要求,被迫委托第三方补足资料并支付维保服务费35000元,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88150元及赔偿损失35000元。平湖法院受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典型意义】
航空航天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创新引领的新质生产力典型代表,对供应链协作的时效性、合规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本案中,平湖法院立足于保障产业链协同安全、减轻企业诉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柔性职能,通过精准辨析违约责任、核实合理损失,不仅高效化解双方纠纷,避免漫长诉讼可能带来的经营干扰,也有力维护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创新主体的法治预期和交易安全感,为新质生产力的持续迸发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09
“调解先行+司法护航”高效化解劳资纠纷——某绿化管理公司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20名平均年龄逾60岁的工友,受雇于某绿化管理公司从事小区保洁工作。2025年2月,该公司从项目退场后,拖欠三个月劳务报酬共计9.8万余元。王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秀洲法院。立案后,鉴于案件涉及高龄弱势群体且人数较多,为快速化解矛盾,秀洲法院立即启动了“调解先行”机制,安排专业驻庭调解员进行调解,后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平衡保护和审慎介入,通过柔性调解,一方面切实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他们的急难愁盼;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解纷过程对企业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使涉事企业避免了因诉讼、执行而导致信用受损和经营受缚,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双赢。
10
审慎启动清算程序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某材料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材料公司作为某半导体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已作出解散某半导体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某半导体公司抗辩称,某材料公司内部存在重大股东纠纷,除法定代表人阎某外,其他股东及某半导体公司均不认可解散决议。阎某通过违规手段取得某材料公司控制权后,擅自作出解散决定,相关决议及身份存在被撤销风险。一审秀洲法院查明,某材料公司股东某科技公司已就阎某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及解散决议向苏州某区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历经二审,后嘉兴中院认为解散某半导体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体现某材料公司真实意志尚存争议,且关联诉讼尚未审结,故不宜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依法裁定驳回某材料公司的上诉。
【典型意义】
公司解散清算是终止法律人格的终局性行为,涉及多方利益平衡,若解散事由存在争议,法院需优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问题,而非直接启动清算程序。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非讼程序被滥用,也可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公司清算后无法回转的后果。本案中,嘉兴中院进一步厘清了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边界,强调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即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公司并单方作出重大决策的行为,均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体现了司法对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及对公司存续稳定性的审慎态度。
更多精彩,请关注“官方微信”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