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咸宁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合同履行、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领域,是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回应市场主体新需求、新期待的“成绩单”。
案例一
咸安法院审理的某新型材料公司
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新型材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涉及70余起诉讼案件,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咸安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以“政府主导收储+司法定向处置”模式,将该公司470余亩闲置土地、房产及750余万元特种机械设备纳入政府招商引资“资产池”,通过“线上拍卖+线下定向推介”的方式,精准对接需求企业,最终实现资产变现1亿余元。
在资产变现后,咸安区政府联动法院、社保、税务等部门迅速将职工工资及社保全额支付,并将公司拖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全额清缴到位,彻底解决多年累积的问题。与此同时,咸安法院联合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安区政府持续推动闲置资产的产业升级,成功引入4家优质企业,区域总投资超18亿元,年税收超1.5亿元,实现“从出清到赋能”的跨越。
典型意义
该案以“司法护航+府院联动”为核心路径,跳出单一司法清算传统思路,将破产程序与地方财政、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度绑定:一是优化资产处置联动,通过“政府主导收储+司法定向处置”盘活低效资产,为地方财政注入可持续增收动能。二是加强税务民生联动,优先兑现职工欠薪、欠缴税费,全力保障公益债务夯实民生基础。三是推动产业升级联动,坚持市场化处置与产业导向相结合,精准引入优质产业项目,“腾笼换鸟”培育营商发展新增长点。该模式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高效协同,提升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更构建起“资产盘活—产业升级—财政增收—环境优化”的良性循环,为服务大财政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实践样本。
案例二
赤壁法院审理的某茶叶公司
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赤壁市某茶叶公司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犯罪,导致公司无人管理,近250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赤壁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后,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转让企业核心资产与商标使用权,保留百年茶叶品牌及非遗制茶工艺,引入总投资1亿元的茶文化综合体项目落户赤壁市某镇。重整后企业转型为集茶叶种植、非遗体验、乡村振兴于一体的茶文旅融合项目,激活老字号品牌活力,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资产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老字号品牌保护与特色产业振兴,通过更换主体保留原企业核心资产,助力破产企业去壳重生,充分展现了破产重整推动困境企业资产优化配置的强大功能,实现品牌保留、资产盘活、就业保障、乡村振兴多重共赢。该模式避免了优质特色品牌消亡,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契合了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要求,为司法护航地方特色企业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例三
赤壁法院审理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债务到期无法清偿。赤壁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后,经全面审查了解到,该公司名下有生产基地约86亩地,已建成厂房、办公楼、车间、员工宿舍等基础设施,其对外总债务不到150万元。
公司在受理破产期间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享有食品批文8个,价值1200万元,均已投入生产,且其名下用于检验的设备、设施,价值3000余万元,债务人有较为成熟的生物培植技术,公司具有持续经营潜力。
为避免公司优质资产闲置,赤壁法院引导债务人积极与第三人达成土地租赁协议,由公司提供土地给第三人种植灵芝,并提供技术加工,第三人负责原材料供应与销售,债务人通过租赁与加工取得款项偿还债务。债务人由于自身经营亏损,无法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赤壁法院协调各方采取混合协调方式,通过货币分期支付与货物抵偿方式清偿债权人,并预留和解款项与相关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分期清偿剩余债务。
最终债务人自行与各个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如期完成前期和解资金的支付,企业成功重新盘活运营。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运用“破产不停产”的和解模式,精准识别科创型企业的核心价值,通过司法手段为企业保留经营空间,成功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危困企业。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破产审判拯救功能,让更多企业在司法护航下突破危机,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真正实现“保护债权人权益”与“助企纾困”的双赢局面。
案例四
通山法院审理的陈某等与某再生资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陈某、阮某武作为乙方与甲方阮某桥签订《增资入股协议》,约定乙方以200万元价格受让甲方在某再生资源公司55%股权,首期现金出资50万元,乙方试营业2个月,如甲方描述的情况属实(指营利目标),且不存在任何瑕疵问题,乙方将在未来4个月内继续投入剩余款项。如若发现有任何瑕疵问题,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并另外支付利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一并承担。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了二批次的铜销售业务,账面结余资金31万余元。第一批次铜的销售价格由阮某桥决定;第二批次铜的销售价格由阮某武决定,阮某武因铜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不同意阮某桥提出的暂缓销售意见。陈某、阮某武在第一、二批次经手借款共180万元,在货款回笼后,均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阮某桥出借资金3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陈某、阮某武在扣收了账面结余资金31万余元后,对50万元投资余款18万余元及其利息,要求阮某桥、某再生资源公司承担,并解除合同。
通山法院于2025年7月判决,陈某、阮某武与阮某桥签订的《增资入股协议》解除,阮某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返还陈某、阮某武投资款18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占用相应利息。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阮某武是否成为某再生资源公司股东以合同约定的试营业结果确定。双方签订了若试营业期间未达到约定条件,则陈某、阮某武退出投资,不成为公司股东,阮某桥应返还陈某、阮某武的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等约定内容的《增资入股协议》,实质上是具有“对赌协议”性质的股权转让。本案明确了股权转让所附条件的履行构成非典型“对赌协议”,有利于加深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最大限度尊重并推动当事人履行复杂的合同约定,便于进一步厘清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界限,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保护善意投资人的信赖利益。
案例五
嘉鱼法院审理的某木业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湖北某木业公司为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武汉某项目提供红模板等建筑材料。供货完成后,某工程公司一直以双方未完成对账、结算单没有单位领导签字或单位盖章为由拒不支付货款。
2024年8月,某木业公司向某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欠款。仲裁过程中,因双方针对该项目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对该部分货款未进行审理,裁决支持8.5万余元。
2025年2月,该公司诉至嘉鱼法院,按照涉企经济影响分级评估要求,嘉鱼法院引导企业对涉案经济影响进行自评,并经法院实质审查后,嘉鱼法院迅速开启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在调解未成后三日内作出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不仅促成了本案和解,还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包括仲裁裁决款项在内的多项纠纷,实现了“一案结、多事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咸宁法院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实质化运行的生动实践,嘉鱼法院严格落实“评估在先、预防在前”的要求,对小微企业因货款被拖欠可能引发的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开展企业自评与法院评估,并基于实质评估结论及时启动涉企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高效执行,两个月内为企业挽回货款近70万元,切实守住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底线。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彰显司法对不诚信经营行为的纠偏功能,对引导企业依法履约、清理拖欠账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六
通城法院审理的P公司与Y公司、蔡某等侵害商标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P公司开始某电热膜研发,历经三年投入超2000万元,取得关键技术突破,形成了独特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畅销国内外。该技术所涉生产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图纸、客户及供应商信息等,构成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为保护商业秘密,P公司采取标识标注、文件加密,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
2009年6月,蔡某入职P公司,从技术员逐步升任至电热膜产品技术主管,全面负责相关技术工作,2011-2012年产品研发成功并量产。2017年6月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18年11月离职时,蔡某擅自将存有公司重要技术信息的U盘带走。
2019年1月,戴某成立Y公司,其经营范围与P公司相同。戴某明知蔡某曾为P公司技术人员,仍聘请其负责技术与生产。2019年6月,Y公司产出与P公司同类产品。随后,戴某凭借蔡某提供的部分客户信息,向P公司的8家客户销售产品。经鉴定,Y公司产品使用了P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P公司319万余元经济损失。
2020年9月,戴某、蔡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通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蔡某、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发后,戴某、Y公司与P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由Y公司、戴某支付P公司赔偿款50万元。和解协议签署后,Y公司、戴某仅支付10万元。
2024年6月,P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Y公司、戴某、蔡某赔偿原告损失。经通城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Y公司、戴某同意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蔡某同意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城法院集中管辖审理咸宁知识产权案件以来,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启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与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积极联系当地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站、社区及人民调解中心协同发力,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一个月,高效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清晰传导了侵害商标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法律后果,有力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窃取商业秘密,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七
崇阳法院审理的某重钢公司与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重钢公司在生产恢复关键期,抓住了国家级广西某大桥工程项目钢材采购的重大商机。为确保钢铁供应,某重钢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协商,由物流公司安排专门车队运输重钢公司钢材。在最后一批钢材运抵广西时,物流公司突然拒绝交付,要求提前支付运费。双方协商无果,该批钢材滞留广西。
面对违约风险,重钢公司向崇阳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崇阳法院审查后,当日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责令该物流公司立即将涉案钢材运送至施工地。案件执行初期,物流公司虽接收了先予执行裁定,但仍拒不履行。
为维护民企商业信誉和确保国家工程的顺利推进,崇阳法院执行干警跨越三省抵达广西,欲协调当事人妥善处理此事。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还刻意隐匿行踪。当执行干警找到被滞留钢材时,数名受雇司机情绪激动,以过激方式阻挠执行。次日恰逢全国高考,为避免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崇阳法院果断启动跨域协作机制,向当地法院、公安局发出紧急协执请求。
经了解,司机们因物流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情急之下做出过激行为。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合法维权,现场局势得以平稳。随后,法院依法对隐匿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
高考首日,崇阳法院组织重钢公司、物流公司、受雇车队司机三方代表沟通协调,历经四个多小时,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钢材顺利交付,工人薪资落袋,三方握手言和,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域司法协作、刚柔并济执行的生动范例。崇阳法院准确判断案情,在受诉当日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快速解决企业燃眉之急,维护企业商业信誉与正常经营秩序。面对异地执行的复杂局面,第一时间启动跨域协作机制,通过与广西当地法院、公安紧密协同,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集团作战”的转变,有效提升了跨区域执行的响应速度与处置效能。两地法院通过控制现场、隔离危险,积极关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刚柔并济化解了现场危机,将善意文明理念融入强制执行之中,成功将一起潜在风险化解于无形。
案例八
咸宁中院审理的姚某等人侵害天某公司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主营无人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详细记载了客户的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具体需求、既往交易合同及交易习惯等内容。刘某担任该公司网络运营职务,与天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姚某担任该公司外贸业务员职务,与天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劳动报酬、保密条款等内容。雷某亦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与天某公司签订了《采购岗位保密协议书》,协议对保密内容、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外,姚某与雷某分别与天某公司签署了《工作手机领用合同》,合同明确了手机领退办法与使用规定,旨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后姚某、雷某各自通过其丈夫名义与刘某共同成立易某公司,主营无人机配件销售业务。2022年10月起,姚某陆续引导天某公司部分客户与易某公司进行交易。2022年12月,姚某将天某公司的客户信息从工作微信转移至其个人私人微信,向易某公司披露用以谋利,易某公司从12家客户中收入87万元人民币、4万余美元。
天某公司发现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刘某、姚某、雷某作出停职处理,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只有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内容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的商业秘密为客户资源,并非大众所普遍认知的商业秘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三个核心特征,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和保护性(即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案中的客户资源之所以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正是因为其具备上述三要素。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既能对企业员工进行警示教育,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也能推动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九
咸宁中院审理的某展示公司诉甲某门业公司、乙某门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甲某门业公司向某展示公司发出《行政楼内部设计与施工工程招标文件》,某展示公司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同年9月17日,某展示公司与乙某门业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函》,约定:在双方完成前期工作且双方就商务部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商定2019年10月31日前签订正式合同。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某展示公司根据乙某门业公司要求不断对案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向甲某门业公司发送最终版装修施工图。在完成施工设计和施工图纸期间,某展示公司多次要求签订商务合同。同年12月20日,某展示公司要求甲某门业公司确认其设计部分中标,并自行制作《中标通知书》发给甲某门业公司员工,要求加盖甲某门业公司印章。该员工答复流程没批复还盖不了,如果今天盖不了就碰面后拿原件。同年12月31日,甲某门业公司认为某展示公司报价过高,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某展示公司,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某门业公司将案涉工程设计和施工发包给其他公司设计施工。为此,某展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某门业公司、乙某门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及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某展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展示公司按照甲某门业公司要求完成相关设计及出具施工图纸,其为案涉工程装修设计付出劳务成本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权主张相应的设计成本费用。而乙某门业公司、甲某门业公司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某展示公司报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某展示公司相应设计成本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同时,某展示公司在未确定中标以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设计并出具相应施工图纸,其事后报送的装修设计费用及施工价款报价,也未经双方协商确认,某展示公司对最终双方未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以及引发本案纠纷,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判决乙某门业公司、甲某门业公司共同赔偿某展示公司损失3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始终秉持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当事人过错比例合理划分责任,既避免了单一归责导致的责任失衡,又充分保障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该案中,法院通过裁判认定双方在合同后续处置环节均存在过错,不仅从个案层面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更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引导市场主体在交易争议发生后秉持诚信协作理念,通过积极磋商化解矛盾。同时,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充分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功能定位,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与交易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