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十五五”时期,其提质增效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缓,国内产业转型步入深水区,民营企业既面临传统产业升级的紧迫任务,也迎来培育新质生产力与新兴产业的战略机遇。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民营经济领域基础性法律,它以“平等”“公平”为核心,从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方面系统回应发展痛点。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启航之交,如何在新的法治框架下探寻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路径,推动其向创新驱动与质量效益根本转变,已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面对和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深刻把握法治化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新方位

  “十五五”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方位在时代要求、法治保障与自身演进规律的共同塑造下,发生了系统性、趋势性的深刻转变。这一新方位,不仅意味着其在国民经济中“量”的贡献将迈向“质”的引领,更标志着其发展逻辑、战略角色与价值范式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准确认识这一方位转变,是各级政府科学施策、有效引导的逻辑起点。

  (一)发展理念新方位:从“规模速度”到“质量安全”并重,成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培育者

  过去一个时期,民营经济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同频共振,规模扩张和速度追赶特征明显。“十五五”时期,面对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其发展理念的核心转向“质效”与“安全”的协同提升。这意味着,民营经济不仅是经济增长的贡献者,更是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培育者和实践载体。它需要通过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在解决“卡脖子”难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中发挥更积极作用。这一方位要求民营企业超越传统的成本竞争,在技术前沿、绿色低碳、数字智能等领域构筑核心竞争力,从市场机会的捕捉者升维为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与产业安全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战略角色新方位:从“市场重要主体”到“现代化产业体系共同构建者”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平等竞争的法律基石,民营经济的战略角色实现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身份确认,向“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共同构建者”的能动性跃升。这意味着其参与领域将全面深化:一方面,更自信、更规范地进入能源、通信、交通等传统上国有资本主导的关键领域,以及前沿科技、民生服务等新赛道,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另一方面,作为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尤其是“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将承担起整合创新资源、引领生态化集群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关键责任,从产业跟随者转变为部分领域的定义者和引领者。

  (三)发展逻辑新方位:从“政策机遇驱动”到“法治规则驱动”下的内生性成长

  长期以来,政策红利和市场机遇是驱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十五五”时期,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其发展逻辑的底层支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法治取代短期政策,成为塑造稳定发展预期的核心框架。在这一方位下,企业的成功不再主要依赖于对特殊政策或资源的获取能力,而更多地取决于其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能否通过持续的创新、卓越的运营、规范的治理和良好的信用来赢得市场。发展动力从外生性机遇牵引,转向内生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市场法治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走向更加成熟、稳健、可持续的内生性成长轨道。

  (四)价值追求新方位:从“经济价值优先”到“经济、社会、环境多重价值统一”

  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这对民营经济的价值追求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方位下,其价值创造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和经济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必须主动嵌入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中,实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环境价值的统一。这要求民营企业将ESG(环境、社会与治理)原则从合规负担转化为战略资产和竞争力来源,在促进共同富裕(如保障就业、优化分配)、推动绿色转型、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展现更大担当。民营企业日益成为解决社会问题、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力量,其价值衡量标准也由单一的财务指标,转向综合考量其对社会整体福祉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二、清醒认识法治化时代地方政府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权利平等、保障有力的法治化新阶段。这一根本性转变,在赋予地方政府清晰治理框架和改革契机的同时,也对其传统职能、施政方式与治理能力提出了系统性挑战。机遇与挑战相互交织、辩证统一,构成了“十五五”时期地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新局。

  (一)法治提供稳定新规则,但传统管理模式需转型

  法律确立了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基本规则,为地方政府依法治理、系统清除隐性壁垒提供了权威依据和改革契机,有助于从根本上提振民营企业的制度预期与发展信心。然而,法治化在赋予清晰指引的同时,也对地方长期习惯的政策主导、行政干预等管理模式形成直接挑战。能否迅速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规则维护者”的角色转变,提升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法治化、精细化、协同化水平,将直接影响法律红利的释放程度,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现代化能力。

  (二)民企注入市场新动能,但全链创新生态亟需构建

  公平法治环境能有效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为地方产业结构优化、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强劲市场动能,尤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但机遇的另一方面是挑战:地方政府若仅停留在提供传统要素优惠,已难以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需求。必须超越短期激励,着力构建覆盖金融支持、数据开放、人才集聚、中试平台、应用场景等全链条的创新生态体系,这对地方政府的战略定力、资源整合能力与长期投入决心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要素改革打开新空间,但隐性壁垒深水攻坚需突破

  法律对要素获取平等的强调,为地方政府深化土地、资本、数据、人才等关键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强大支撑与明确方向,是提升区域资源配置效率的历史性机遇。然而,改革进入攻坚期,若要真正破除那些根植于部门利益、传统观念与过时规章中的“隐性门槛”和“区别对待”,实现从“权利平等”到“机会均等”的实质性跨越,则需要地方政府展现出更大的改革勇气与智慧,并配以精细的政策设计和有力的督查问责机制,否则法律原则可能难以完全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四)战略协同开辟新格局,但风险平衡关系需筑牢

  深度融入国家与区域重大战略,民营企业已成为地方推进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共同富裕等目标不可或缺的协同力量。这为地方政府创新合作模式、提升治理效能打开了新空间。但与之伴随的是双重挑战:一方面,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探索构建“亲清统一”政商关系的制度化渠道,做到服务高效与边界清晰兼得;另一方面,随着民企在关键领域和民生事业中参与度加深,其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与社会风险可能与区域系统性风险交织。地方政府需在积极支持的同时,提升风险识别、预警与协同处置能力,实现发展促进与安全底线维护的动态平衡。

  三、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路径

  基于对民营经济发展新方位的把握,以及对地方政府面临机遇与挑战的清醒认识,“十五五”时期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的法治基石,遵循“法治引领、系统赋能、精准突破”原则,推动政府工作重心从“出台政策”转向“构建生态”、从“管理审批”转向“服务保障”,系统构建以下四条核心实施路径。

  (一)聚焦法治实施与协同治理,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发展效能

  回应治理转型要求,关键在于推动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的治理实践。一是加快地方与部门立法配套,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的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正面清单与合规指引。二是强化依法行政与司法保障刚性,建立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机制,在司法系统中设立产权保护与商事纠纷快速审理“绿色通道”。三是构建“亲清统一”政商关系制度化平台,如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定期评估、建立企业家意见直报与反馈闭环机制,切实将稳定的法律预期转化为具体的投资信心与项目落地。

  (二)聚焦模式转型与生态塑造,培育“创新驱动、价值共生”的产业新范式

  针对动能转换需求,政府应着力引导民营企业超越传统成本竞争模式,塑造高质量发展新生态。一是发挥“链主”企业与平台企业的创新枢纽作用,鼓励其开放技术、数据、场景等资源,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及数字化、绿色化方向协同转型。二是引导民营资本有序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前沿领域,以及新型基础设施、民生短板领域,在服务国家大局中培育新增长点。三是推广“利益相关者共治”模式,鼓励企业将员工发展、环境责任、社区贡献纳入治理结构与考核体系,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

  (三)聚焦要素改革与壁垒破除,实现从“权利平等”到“机会均等”的关键跨越

  直面要素市场化改革深水区挑战,需以攻坚姿态破除各类隐性壁垒。一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基于大数据征信、知识产权和动产担保的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活水精准流向有技术、有市场、有信用的企业。二是在保障安全与隐私前提下,推动政府数据与公共数据向民营企业有序开放共享,降低其数字化转型门槛与成本。三是打破人才流动的户籍、身份、所有制等隐性限制,保障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鼓励校企合作定制化培养产业急需人才。

  (四)聚焦创新支持与风险缓释,全面激发“敢闯敢投”的内生动力

  为应对创新高风险特征,政府需健全全链条支持与风险分担体系。一是通过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引导基金让利、创新产品保险补偿等政策工具,激励“耐心资本”投向初创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二是统筹布局区域性中试熟化平台、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大数据中心等共享基础设施,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与试错风险。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利用好RCEP等自贸协定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健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技术封锁与长臂管辖的预警机制与法律援助体系,提升其在开放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与发展韧性。

  四、强化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统保障

  为确保上述实施路径畅通有效,必须构建一套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评估科学的系统化保障体系,持续释放《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红利,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大合力。

  (一)健全法治实施评估与动态优化机制

  建立常态化的法治实施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重点考察平等准入、公平监管、权益保护等关键条款的落地情况与实效。构建科学、可量化的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公开发布相关指数,并探索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形成法律政策动态优化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和实践反馈,及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修订实施细则等方式,使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二)优化跨部门协同与央地联动机制

  建立高层次的常态化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加强产业、科技、金融、财税、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策统筹设计与协同推进,防止政出多门、效应抵消。完善中央宏观政策的地方传导与落实机制,鼓励地方在法治统一框架内进行差异化、特色化探索,同时强化督查问责,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与选择性落实。拓宽企业家、行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制度化渠道,确保政策更接市场地气、更解企业之渴。

  (三)营造崇尚企业家精神与社会创新的文化氛围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与典型标杆宣传,大力弘扬“守法经营、勇于创新、担当责任”的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健全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荣誉表彰体系,对在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绿色转型、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国家层面认可和激励。通过清单、指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推动各级公务人员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清正交往,支持企业家心无旁骛谋发展。

  (四)深化国际规则对接与开放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系统开展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与培训,提升企业合规经营与跨国竞争能力。完善覆盖全球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与风险预警综合平台,加快建设通晓国际规则的专业律师、会计师、咨询师队伍,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的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坚决运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武器维护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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