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传统政务文明正面临技术更迭带来的革命性冲击。重塑政务文明,需完成两项关键工作:在公共服务方面,模拟使用场景,注重用户体验,把政府权力清单转变成老百姓的办事清单,完成社会需求驱动的政务流程再造;在公共决策方面,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为支撑,提升决策和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这一进程中,需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照共享,合乎法理。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办事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要求出具各种证明的情况。公众各种吐槽,办事部门却不以为意,甚至振振有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是依法办事。

  这样理解、适用法律,不仅僵化教条、有违法理,而且是懒政怠政的表现。事实上,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从性质上说,政府拥有的一切政务信息,均属于公共信息。从技术上说,打通政府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认,也是完全能够实现的。从效果上说,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减少了“造假”的可能,亦有力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应网尽网,于法有据。

  网上办理审批事项,虽不见面,但全程留痕,既提高了审批效率,也遏制了寻租空间和行政恣意,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于政府而言,这是一个刀刃向内、自我加压的改革。但这给民众带来的是福利,而不是负担。

  事实上,互联网思维的“去中心化”、“平等”及“公开透明”的特质,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谋而合。因而,行政审批事项,以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完全合乎法理。我们的法律亦对此提供了有力支撑。

  仅以电子签章为例,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某些领域因涉及人身等重要法律关系,法律仍然保留手写签名的要求,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三,政务再造,服务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是一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文明再造。那些不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则,都需要再造。

  一个重要的“再造”是,部门在共享信息时,放大了信息的使用范围,也就放大了风险和责任。如果信息源存在错漏,是否要一概追究信息提供部门的责任,值得讨论。例如,城管接到举报,某渣土车随地倾倒渣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渣土车已经驶离,留下一地狼藉。正好交警部门在现场设有探头,城管便请求对方提供摄像记录以完成执法取证。在此情况下,如果探头失灵或者拍摄质量不佳,交警为避免担责,合理的选择是拒绝配合。

  由此可见,在信息共享互认方面有必要树立共享包容的理念:一方面,豁免信息共享溢出的法律责任,力促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另一方面,同步推进数据和信息质量的提升与优化。

  (作者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