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不法经营 维护新业态市场秩序——林某鹏虚假广告案
关键词
打击不法经营
维护新业态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林某鹏组建团队,雇佣边某等人通过招商、刷单、购买刷单账号等方式专门向京东平台等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并以兰某源等人的个人账户接收垫付的本金及佣金。商家通过刷单服务的虚假好评及非真实交易提升商品的评价、销量、信誉、排名、热度等,提高商品成交量。经统计,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该团队共计刷单164870单,刷单金额计人民币3604.66万元,实际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5万元,其中林某鹏以分红方式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在审理期间,林某鹏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经仓山法院一审、福州中院二审,最终对被告人林某鹏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专家点评
林雪标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福建台湾法律研究院副院长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网络店铺及商品的销售量和评价往往是销售者是否选择购买的重要考量。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制造虚假的销售量和排名、信誉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新兴业态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连锁反应,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本案中,林某鹏为了通过刷单炒信牟利,雇佣相关人员运营刷单炒信业务,收取佣金,其行为体现出职业性、产业化特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福州法院通过精准刑法规制,有效斩断了侵蚀数字经济根基的黑灰产业链条,净化了市场环境,为新业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治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政府带头守法践诺
破解民营企业“回款难”痛点
基本案情
某环保科技公司(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成功中标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机关单位)发包的园区三大片区雨污水管网疏通清理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分两年支付,每年各1845000元,并明确付款需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合同签订后,某环保科技公司依约完成两年服务,三大片区的服务成果均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单。但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仅支付了第一年服务费,后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第二年服务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保科技公司已按约完成两年全部服务并通过验收,且开具了相应发票,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付款条件已成就,应向某环保科技公司付款,故判决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尚欠的服务费等。一审裁判生效后,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已自动履行完毕。
专家点评
傅天龙 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州市人大代表农业行业联络站站长、福州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在商事合同关系中,机关单位与民营企业地位平等,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机关单位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款项,实质是转嫁自身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依法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否定了行政机关将内部财政风险转嫁给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当做法,有效破解民营企业“履约易、回款难”痛点,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边界,明晰市场交易风险承担的公平划分标准,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作出后,案涉机关单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体现对司法的尊重,更向社会传递“政府带头守法践诺”的坚定决心。本案对治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进一步修复政商互信、提振民营企业经营信心、激发各类市场要素活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3、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某劳务公司诉中铁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违约金上限条款效力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与中铁某公司于2018年就某处土建工程A1合同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某劳务公司组织人员为合同项目提供劳务,合同总价为5694812元,并约定中铁某公司因任何原因违约,其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向某劳务公司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合计上限不超过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0.1‰。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使用,中铁某公司未依约付款,某劳务公司遂诉请支付劳务费870969元、质保金36611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对未付劳务费、质保金金额无异议,但对违约金上限条款的效力有争议。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0.1‰,但该约定明显无法弥补某劳务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且中铁某公司系大型企业,前述合同条款系其利用优势地位所订立的不合理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判决中铁某公司支付劳务费、质保金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专家点评
雷树清 福州市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福州市营商环境观察员
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大型企业利用自身订约优势,在合同中不合理地减免自身违约责任的情形。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损失,则中小微企业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此弥补其实际损失。本案中,福州中院立足于合同订立背景、双方市场地位以及实际履约情况,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条款无效,有利于规范大型企业的缔约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不当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安全感。本案彰显司法机关在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用法治力量夯实民营经济发展根基。
4、引入技术调查官 助力建筑纠纷实质化解——某运输公司诉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筑领域“技术调查官+”机制
专业技术分析 司法鉴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运输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承担土石方开挖、外运及防尘措施工作。工程竣工后,某运输公司主张结算金额为259万余元,某地产公司以某运输公司未履行扬尘治理义务为由要求扣减价款。尽管双方同意以报送金额为基础进行扣减,但对扣减金额争执不下,争议焦点集中在防尘措施履约标准及对应费用核算上。之后,某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就防尘措施履约情况及相关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审理陷入僵局。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技术事实复杂、鉴定周期长等问题,长乐法院创新探索建工领域“技术调查官+”机制,邀请建工领域专家介入本案。技术调查官在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建工行业防尘治理规范,向办案法官系统解读了防尘措施的技术标准、行业惯例及合理费用占比,并赴施工现场实地勘查,向项目相关人员询问核实履约细节。综合合同的具体约定、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通行的技术标准这三方面因素,技术调查官经过独立、审慎的专业技术分析,就某运输公司履行防尘措施的真实情况做出了客观判断,并据此对某地产公司主张的价款扣减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金额区间分析意见。技术调查官还就其初步结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明和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专业问题,使双方对争议焦点背后的技术事实有了清晰、统一的认识。最终,某运输公司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同意接受法院依据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核定的扣减金额。长乐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专家点评
黄文巧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
本案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履约标准与费用争议,是长乐法院探索适用建工领域“技术调查官+”机制的典型范例。在诉讼过程中,技术调查官有力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免去不必要的鉴定,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缩短维权周期。引入技术调查官助力实现案件审理从“被动鉴定”到“主动咨询”的取证方式转变、从“针锋相对”到“心服口服”的裁判效果转变,为今后建工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长乐方案”,对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建设工程纠纷审判质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5、打击逃废债 规范公司治理——某商行诉某科技公司、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零对价转让股权
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某科技公司累计结欠某商行货款155671.7元。债务发生时,某科技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49年12月3日,股东分别为陈某(占38.25%)、林某(占27%)、黄某(占24.75%)、刘某(占10%)。2024年12月31日,刘某将所持有的10%股权,无偿转让给股东黄某,退出公司经营。林某将持有的27%股权分别无偿转让给陈某(受让13.5%)、黄某(受让13.5%),退出公司经营。2025年1月14日,黄某将所持有的8.25%股权,无偿转让给股东陈某。至此,公司现股东为黄某(占60%)、陈某(占40%)。2025年3月11日,公司将注册资本由2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某商行。2025年3月12日,某商行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请求现股东黄某、陈某,原股东林某、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查,某科技公司已涉及多起纠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已作出终本裁定。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股东对公司资本具有充实义务,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另,本案股东减资行为未直接通知某商行,减资行为对某商行无效。因此,现股东黄某、陈某在原出资范围内对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其次,原股东林某、刘某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应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林某、刘某作为转让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现股东黄某、陈某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专家点评
杨垠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股东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如果相关股东违背诚实信用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通过恶意转让股权、违法减资等方式逃废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股东明知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以“零对价转让股权”“违法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方式逃避出资义务,主观上明显存在逃废债恶意,客观上阻碍了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应依法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传递出“诚信经营受保护、恶意逃债必追责”的司法导向,倒逼股东依法履职、规范公司治理,有利于筑牢市场信用根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6、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创造——华为公司诉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恶意攀附知名品牌 持续侵权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华为公司所拥有的“HUAWEI”,是公众熟知的著名商标,其研发的智能手表拥有广大的用户群体并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大肆销售智能手表过程中,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品牌标示为“华威龙(HUAWEL DRAGON)”,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华为公司认为三被告长期持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侵权恶意,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件,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大写形式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华为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HUAWEI”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且在商品链接的标题、宣传图中大量使用前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变换标识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故依法认定适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墨某公司、德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专家点评
王 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企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系福州法院以高水平司法护航科技创新的一个典型案件。本案中,三被告通过关联公司变换主体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福州中院综合考虑了侵权人抢注和攀附商标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持续时间以及权利人的商誉、市场地位、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权利商标与侵权标识的近似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提高侵权者违法成本,彻底破除侵权者“傍名牌、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展现司法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零容忍”的态度。本案不仅保护企业品牌商誉与创新成果,更激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为科技创新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7、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某水产公司债务危机化解案
关键词
海洋牧场 先行调解
“人大代表参与+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某水产公司系福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营海洋牧场养殖,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多笔银行贷款及社会债务逾期,金额达5000万元。公司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濒临破产清算。2024年5月,该公司向福清法院求助。法院联合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深入调研后,发现该企业持有的海域使用权和厂房是稀缺资源,其倒闭不仅会造成资产浪费,更关乎民生就业。经与政府多部门协商研判,通过“债务期限调整+社会融资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的组合方式,形成政府统筹协调、法院司法保障、人大代表牵头调解、部门协同支持体系,为企业资产解封、产权确认、信用修复及债务转化提供“一站式”支持,并建立多方参与的履行督导机制确保协议落地。最终,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各方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完成债务重组,企业账户实现解封,全面恢复生产。本案入选最高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并获评案例库上线一周年入库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林爱炎 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海洋牧场是发展“蓝色粮仓”的关键载体。本案系“人大代表参与+府院联动”机制助力海洋优质资产纾困重生,保护海洋生产力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与示范意义。本案中,福清法院主动协同人大代表,强化府院联动,构建多元联动解纷机制,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渔民就业和产业生态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通过创设“评估诊断+分类清偿+引入投资+督导履约”的全流程纾困模式,综合运用债务期限优化、社会融资债转股与战略投资注入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营运价值,让投资者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增强投资海洋产业的信心,对引导资本“向海图强”具有示范意义。
8、行政“3+N” 府院跨域多元共治——黄楮林景区行政补偿纠纷案
关键词
跨区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 “3+N”机制
景区盘活 资产收储补偿定价
基本案情
闽清黄楮林温泉景区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某开发公司与镇政府签订《黄楮林景区开发合同书》,取得该景区开发经营权。后因基础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影响等,景区陷入经营困境。闽清县政府启动景区盘活计划,后因专项收储资金不足、资产定价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某开发公司诉请镇政府支付5226万余元资产收储补偿款。
闽侯法院受理后,随即与闽清法院启动跨区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3+N”机制,联合闽清县政府开展调解,并引入权威机构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黄楮林景区开发合同书》终止履行,镇政府按评估核定的金额支付补偿款。本案入选福建法院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梁开斌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黄楮林景区作为福建省首个森林温泉开发项目,承载着生态价值转换的重任。本案中,黄楮林景区陷入发展困境,政企双方对终止合同履行并未有争议,但对资产补偿价值产生巨大分歧。面对历史遗留的复杂困局,闽侯、闽清两地法院协同各方、通力合作,在福州地区首推跨区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3+N”机制,引入权威机构,通过“跨区域协同、跨部门论证、跨领域评估”模式攻克定价难题,破解行政调解“调而不解”的困境,既为企业兑现补偿款提供了司法保障,也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助力生态资源从限制荒废向高效利用转变。本案为涉企行政补偿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为区域文旅产业和生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司法动能。
9、打破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僵局——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执行案
关键词
法院监管 平台自售 带封过户
基本案情
林某与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晋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施某分期偿还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施某未按约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林某申请,查封了施某及其配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的共有房产。若采取传统司法评估、拍卖方式,处置周期长、成本高。为高效化解执行僵局,晋安法院创新提出“法院监管+平台自售+带封过户”处置模式,经林某同意,施某于2024年12月7日提交自行处置房产申请,双方签订《涉案财产自行处置工作方案》。法院审查后出具《同意自行处置通知书》,准许其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在60日内网络竞价处置。2025年1月13日,该房产以68万元成交,款项全额汇入法院监管账户。2025年2月20日,在晋安法院与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动配合及施某主动协作下,房产完成“带封过户”登记与交付。本案处置经验获《福建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推广。
专家点评
刘用辉 福建省人大代表、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
本案是晋安法院在全省率先引入不动产“带封处置”机制的成功实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样本。传统被执行人自售模式需“先解封后过户”,存在“查封真空期”,易引发第三人主张权利、隐性债务暴露等导致交易失败,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且处置周期长。该创新模式通过“事前审查是否损害他人利益、事中监控拍卖、事后监管拍卖款”的全流程闭环,实现查封状态下直接办理过户,彻底杜绝“真空风险”,显著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同时,借助资产处置平台精准营销,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实现房产价值最大化,既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时兑现,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减少强制腾房引发的对抗冲突,实现多方权益平衡。本案为打通财产处置堵点、加速财产变现、盘活存量资产、高效兑现胜诉权益提供法治化、市场化、高效率的解决路径,是以执行机制创新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生动体现。
10、创新执行模式 盘活资产“保交楼”——涉“奥莱项目”执行处置案
关键词
保交楼 大宗不动产处置
大证分割登记 带封办证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名下福州闽侯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项目(以下简称奥莱项目)包含住宅及商场建筑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因涉及执行案件400余起,被福州中院、闽侯法院查封冻结。由于项目原登记为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涵盖建成、在建、未建多业态资产,导致处置方案难以统一,既制约市场化融资对接,也影响债权人权益保障。为破解“一证多业态”处置困局,福州中院与闽侯法院建立上下联动、协同攻坚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属地保交楼专班,强化府院联动,经过多轮论证,制定“分宗处置+房源释放+预售许可+查封置换”多维解决方案。一是在不改变原有抵押、查封顺位前提下,协调职能部门对项目地块分割登记,通过“置换查封”“带封分宗”“带封过户”等方式释放车位近3000个,盘活土地230余亩。二是在查封状态下办理部分资产预售许可证,优先推动1600余套房源复工建设,以点带面撬动项目整体盘活。三是构建“立审执”绿色通道,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配套“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督促履行”模式,促使首批购房者达成调解并履行,回款优先用于保交楼专项借款,形成示范调解效应。四是遵循“远近兼顾、灵活施策”原则,综合考量资产价值、债权人利益及查封顺位,为项目量身定制查封置换方案,保障后续市场化融资空间。目前,奥莱项目的复工复建、房产销售等工作正有序推进。
专家点评
李智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大宗不动产执行领域,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两级联动实现系统治理、分类施策,服务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大局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项目涵盖多业态资产,传统单一执行模式难以兼顾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福州法院创新打造“分宗处置+房源释放+预售许可+查封置换”多维解决方案,并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立体化工作格局:纵向上,两级法院协同攻坚,共推烂尾楼复工复建;横向上,强化府院联动,两级法院联合发力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本案有效破解了在建工程融资难、市场销售办证难、已售房产交付难等问题,成功盘活项目资产,最大程度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同类大宗不动产执行及保交楼资产盘活,维护金融机构等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