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现予以发布。
/ 案例1 /
乐某控股公司与云某文旅公司、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
——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快速遏制侵害商标权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乐某控股公司注册有“LEGOLAND”“乐某乐园”“
”等商标,系上海乐某乐园的商标授权人。被申请人云某文旅公司大量印制并销售“上海乐某乐园通用礼品票(卡)”,消费者可以使用该礼品卡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兑换上海乐某乐园入园门票。云某文旅公司印制销售的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案涉礼品卡完全对应上海乐某乐园12种门票类型,云某文旅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也在页面设计上模仿乐某控股公司官网。被申请人杨某在网络平台销售了案涉礼品卡。目前已有游客购买该礼品卡后无法成功入园,该部分游客在网络社交媒体中反映其使用该礼品卡的不良体验。乐某控股公司据此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或责令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法律制度。根据在案证据,乐某控股公司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乐某乐园目前已经出现使用案涉礼品卡预约的游客无法正常进入上海乐某乐园的情形。鉴于案涉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如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有较大可能性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因此,法院依法审查后,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同时,为确保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效果,金山法院启动本区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协同机制,同步将裁定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上海乐某乐园项目属于区域重大项目,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重大战略作用,人民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及时遏制侵权,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快保护”。裁定作出后,随即启动本区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机制,同步将裁定书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有效的保护合力,践行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大保护”的理念。
来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案例2 /
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
——巧用“执破衔接”机制 挽救困境科创企业
基本案情
中某电车公司系从事电动车辆及零部件研发等业务的企业,在驱动系统、传动系统和电控系统等方面拥有逾500项专利,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因行业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经营困境。2025年初,该公司因一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向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核心资产面临拍卖,同时逾百名职工亦申请主张劳动债权,公司运营即将陷入窘境,执行工作面临多难局面。
为破解危局,嘉定法院依托“执破衔接”机制,将案件提交市三中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市三中院紧扣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导向,结合中某电车公司核心资产情况、发展前景、自救意愿等因素,指导嘉定法院将案件导入预重整程序,既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同时又给予债务人企业重生机会。
预重整阶段,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协同发力,执行法官帮助临时管理人落实重整基础保障工作,牵头搭建府院联动平台对接多个政府部门。经多方共同努力,大股东自愿垫付大部分职工债权。在此基础上,债务清理、资产核查、投资人招募谈判等工作如期完成,案件顺利转入正式重整。
重整阶段,市三中院指导管理人创新资产处置思路,以“假马”竞标规则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确保择定最优投资人;依法认定逾2亿元股东回购债权为劣后债权,排除其对重整表决的可能影响。最终,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市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督导执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过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审理效果
本案预重整阶段用时55日,重整阶段用时60日,程序运行时间成本极大降低;创新运用“假马”竞标规则拍卖重整投资权,在托底投资基础上实现溢价,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化解负债约1.4亿元,其中3500万元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公积金全部补缴,数百起潜在执行案件也得到实质性化解,企业获得重生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立足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执破衔接”机制,通过执行与破产两端深入融合,精准、高效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实践。该案的探索成效高度契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的“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部署,充分体现了法院积极挽救困境科创企业的持续努力,彰显了“执破衔接”机制在助力优化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价值。
来源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案例3 /
某化信息公司与常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明确高管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 促进企业挽救出清
基本案情
A集团为实现境外上市搭建VIE架构,通过境外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境内某化信息公司,该信息公司又通过股权质押等系列协议控制某库数据公司。某库数据公司是A集团在中国大陆境内核心运营实体,负责管理、运营A集团知识引擎和交易平台,A集团主要无形资产亦登记于某库数据公司名下。系列协议约定某化信息公司行使某库数据公司股东权利并有权在条件成就时独家收购其股权,同时为确保系列协议履行,某库数据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质押给某化信息公司作为担保。在某化信息公司破产清算前夕,常某(该公司总经理、上市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某库数据公司大股东)拆解VIE架构,解除股权质押,并将其持有的某库数据公司股权作价0元转让。
浦东法院受理某化信息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破产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代表某化信息公司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起诉常某,主张常某违反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导致某化信息公司丧失对某库数据公司的权益控制,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IE架构下控制权系列协议的签订目的及履行情况,常某作为某化信息公司总经理,在某化信息公司临近破产时,不但未采取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反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及股权转让的行为,致使原股东将某库数据公司权利委托某化信息公司行使的约定落空,VIE架构下的控制权系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某化信息公司对运营实体的控制权利及因此可能获得的利益丧失,某化信息公司的自身价值也大幅减损,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给某化信息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失。据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常某赔偿某化信息公司损失100万元。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关于高管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规定的首案。本案将《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创新规则落地为具体司法实践,明确管理层在公司破产前信义义务对象由股东利益为主转化为债权人利益为主,划定了管理层行为红线,维护了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及时自救和快速出清。本案通过明晰管理层义务,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引导管理层忠实勤勉履职,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退出机制。
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案例4 /
佳某文化公司与秘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认定“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护航新兴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佳某文化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某也是兵》等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ai搜索”平台(以下简称案涉搜索平台)系被告秘某科技公司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经查,该平台提供了案涉影片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将该搜索结果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文字内容。佳某文化公司认为,秘某科技公司无法提供其后台运营算法日志并就此进一步举证说明,其前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秘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其次,标注“快捷访问”的独立卡片,仅是为便利网络用户快速了解搜索结果信息并流畅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功能模块,其具备通用化而非差异化的特征,难以据此认定秘某科技公司主观符合“应知”状态和存在过错。最后,秘某科技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秘某科技公司履行了作为搜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佳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佳某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AI技术加持下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范围与边界给予了清晰判定,探索了涉AI前沿技术应用场景下诉讼举证责任的平衡分配,明晰了“技术中立”侵权豁免认定的要件,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企业技术发展诉求,为护航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作出有益指引。新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宜苛求其承担过高的审查义务,避免不当压缩甚至抹除技术迭代与科技创新的应有空间。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技术中立”抗辩成立,实现了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行了积极尝试与探索。
来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案例5 /
麦某医药公司与笨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划定商业测评行为底线 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麦某医药公司是A品牌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2021年3月,其发现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母婴类产品测评公众号上发布名为《57款宝宝身体乳评测(下):2款检出微量重金属,1款PH值偏低》的测评文章,文章指出A品牌婴儿润肤乳在专业检测中检出重金属铬且pH值远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予以突出显示。麦某医药公司对上述结论持有异议,遂联系公众号客服取得相应《检测报告》,发现该报告在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的记载上均存在瑕疵,且在声明栏中载明“报告仅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此后,该公众号又发布团购文章,推广测评文章发布前即与自己存在合作关系的B品牌婴儿身体乳,并引用前述测评情况介绍产品优劣。
麦某医药公司认为,笨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测评文章数据失实,内容存在误导性,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其立即停止诋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笨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其测评内容均依据《检测报告》作出,内容客观真实,并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笨某科技公司在测评文章中引用载明不可用于对外证明用途的数据,通过强化标题、使用醒目字体等方式突出部分内容,未充分说明指标选取及评分标准,该行为有失公允,存在误导性。此外,笨某科技公司在提供测评的同时销售同类产品,测评文章发布后即对合作产品开展团购,并将测评文章作为说明产品优劣的佐证,存在通过测评文章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超出了传递产品信息的合理边界。据此,法院认定笨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麦某医药公司经济损失。笨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流量经济盛行场景下,以精细化司法裁判规范商业测评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以测评文章为基础,串联产品送检、竞品合作等多个关联环节,明确了测评机构必须恪守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测评机构“商测一体”的双重身份,确立了更高注意义务的分层审查体系,为开展良性市场竞争划清底线。本案裁判通过打击误导性测评,引导测评行业回归“客观、中立、科学”本位,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提升了网络消费的信任度,也为经营主体免受恶意测评干扰,专注品牌打造和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案例6 /
燕某贸易公司与欧洲理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适用CISG咨询委第14号意见 营造国际化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欧洲理某公司向燕某贸易公司出售工业配件,交货后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17万余美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主张按照同期德国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为标准,自各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支持了欧洲理某公司的诉求,燕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或CISG)项下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公约未明确利率标准,各国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燕某贸易公司主张,利率是公约范围之外的问题,应适用我国国际私法规则,本案与我国连接点较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利率标准。欧洲理某公司则认为,应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即德国法律认定利率。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可预见性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公约总则也要求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意见指出,公约第78条规定的利息属于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可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律确定利率标准,无需再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指引。该意见契合公约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公约统一适用。因此,二审法院以德国法律为准据法确定利率标准,并结合其他争议事项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领域的核心条约。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例,通过准确适用该意见,为国际商事活动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环境。同时,该案也为推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全球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目前已被收录于联合国贸法会CLOUT数据库、CISG咨询委员会官方网站、英国i-Law数据库、瑞士巴塞尔大学CISG-Online等国际知名案例库。
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7 /
乾某贸易公司与清某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完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 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乾某贸易公司与清某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清某代理公司为乾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乾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清某代理公司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乾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准据法。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综上,法院依法裁定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该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条件下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信赖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确立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规则的有益探索。
来源
上海海事法院
/ 案例8 /
刘某等与金某化工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首例违反公开承诺责任判决 助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上市公司金某化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某化工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经两次延期,袁某、罗某最终未履行增持承诺。上海证监局为此对袁某、罗某出具警示函,深交所亦作出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原告刘某、郑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某化工公司股票,现要求金某化工公司、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袁某、罗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公开承诺增持股票的信息,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应当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化工公司尽到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公开承诺主体存在虚假陈述,不应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投资损失50万余元,共同赔偿郑某投资损失27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公开承诺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该案系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激活了《证券法》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法规的适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以裁判规则细化落实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明晰不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不仅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以精准问责“关键少数”的方式,有力惩治了“欺诈式”承诺行为,增强经营主体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通过合理界定上市公司责任边界,避免不当追责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体现了司法在规范公司治理方面的精细考量,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资本市场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夯实了法治根基。
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
/ 案例9 /
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
——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上市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鸿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执行金额逾1.6亿元,被执行人海某公司为某上市文旅企业集团在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海某公司的上市母公司正在香港筹备增发股票融资,金额达数十亿元。若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将直接影响此次融资,进而冲击海某公司的正常经营与数千员工就业。如何平衡实现债权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成为本案执行中的关键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深刻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内涵,确立了“刚柔并济、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执行初期,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手段的同时,法院并未机械推进。经深入调研,法院重点评估了被执行人作为某上市文旅企业集团核心运营实体的特殊属性、该企业集团正在推进的港股增发计划对整体清偿能力的潜在影响。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法院审慎决策,暂缓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寻求化解途径保留了空间。
执行中,当企业因母公司港股增发进入关键阶段,亟需解除对特定高管的消费限制以完成融资程序时,法院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在另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核心景区资产,以足额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依法审慎解除了相关限制措施。通过“补充查控”与“解除限制”同步推进的方式,既满足了企业紧急融资的需求,也筑牢了债权实现的基础。最终,企业成功募集资金,本案亦顺利执结,实现了债务的圆满清偿与企业经营的平稳过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灵活司法举措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执行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执了之”,而是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母公司的上市背景与融资需求,坚持比例原则,创新财产控制与信用惩戒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放水养鱼”的策略,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涉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融资能力,使其得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造血式”自救,有效防范了因司法执行可能引发的连锁风险,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大局意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10 /
天某汽车公司与熊某汽车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善用失信惩戒宽限期 助力高新科技企业融资
案情简介
天某汽车公司与熊某汽车公司、深某人工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请求两被执行人共同返还车辆保证金、尾款、服务费等款项共计600万余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2024年7月11日,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承诺还款,但并未依诺履行。其后,被执行人表示因原定融资计划未能落地,正在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以恢复经营并偿还债务,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融资陷入停滞,希望再给予一定宽限期间。被执行人深某人工智能公司系上海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三年入选《中国人工智能领航企业TOP50》《全球人工智能独角兽500强》。为综合评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融资合同,及时报告融资进程。
执行结果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流动性资金困难,正在开展新的融资情况属实,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愿意提供个人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失信惩戒宽限期。2025年3月,被执行人获得融资后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财务困难的企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宽限期,可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且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有条件地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避免因信用等级剧烈波动而对企业融资造成冲击。在本案中,法院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理念融入执行全过程,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恢复生产经营,也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更通过有温度的司法唤醒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的向善本能,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事例1 /
探索“一行一巡”商事专项巡回审判机制
助力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以来,嘉定法院在推行“12×12×12”巡回审判(覆盖12个街镇、12个月、12类纠纷)基础上,创新开展“一行一巡”商事专项巡回审判,构建“巡回审判+精准普法+行业指引”工作机制,推动巡回审判从“全覆盖”到“强赋能”转型升级,助力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背景
为探索符合超大城市治理需求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高院和市委社工部共同开展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试点工作。嘉定法院紧扣区域发展战略,探索将巡回审判机制创新与区域营商环境提升深度融合,建立“一行一巡”商事专项巡回审判机制,打通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做法
一是紧扣产业脉络,以“一行一巡”驱动司法服务精准触达。紧紧围绕嘉定区汽车智造、数字文创等重点产业布局,在安亭汽车创新港、南翔游戏谷、北虹桥商务区等产业集聚区设立8个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作为“一行一巡”前沿阵地。针对汽车零售、网络游戏、股权投资、智能制造、车辆保险、数字产业等细分行业分别开展专项商事巡回审判,确保司法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二是注重规则引领,以“一行一巡”助力企业事先防控风险。深化“法院+发改委+工商联”协同机制,通过走访调研,系统梳理涉企法律问题清单。选取“游戏出海贸易纠纷”“‘豪车税’负担争议”等新业态典型案件深入园区现场庭审,并同步进行专题宣讲,帮助企业解决“看得见”的问题,预防“看不见”的风险。三是整合多元力量,以“一行一巡”提升协同共治效能。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点评,凝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共识。强化与区发改委、经委、工商联、侨联及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完善“法院主导、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成效
自机制运行以来,已开展7场专项巡回审判,邀请百余名企业代表旁听庭审,辐射10个产业园区数十家企业,梳理风险点20余个,以点带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走访调研企业20余家,组织专题座谈4场,编写发放《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案例手册(巡回审判篇)》《漫画版五大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等百余册,联动“云享嘉法庭2.0”等特色线上普法平台,显著提升普法精准度与覆盖面。发布司法建议、白皮书5件次,构建“个案审理-类案研判-行业治理”工作闭环,为区域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稳定法治预期。
来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事例2 /
建立“市场主导+司法衔接”庭外重组机制
促进困境企业挽救再生
近年来,市三中院积极推动构建“市场主导+司法衔接”的企业庭外重组机制,为及时挽救困境企业,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背景
是否存在有效运行的庭外重组机制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积极探索市场化庭外重组是近年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提出的重要任务。市三中院在预重整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再跨前一步,支持市场化庭外重组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庭外重组与预重整、重整的衔接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做法
一是支持建立庭外重组专业机构。市三中院于2024年1月支持虹口区司法局成立上海首家庭外重组机构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于2025年5月支持上海市贸促会成立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于2025年11月支持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立上海庭外重组中心,集聚各类市场资源要素,多元化企业纾困体系初具规模。二是助力庭外重组专业机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运行机制。市三中院与各个庭外重组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助制定庭外重组办理规程,对申请主体、专业服务机构选任、信息披露、保密承诺等作出明确规范,确保庭外重组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依法依规保障各方权益。三是探索构建庭外重组与预重整、重整的衔接机制。市三中院与各个庭外重组机构签订工作备忘录,为庭外重组提供司法支持:积极阐明庭外重组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庭外重组方式化解债务;对完成庭外重组后需要预重整、重整的,由庭外重组中心向法院出具重组情况说明;将庭外重组期间取得的投资人引入、债权申报与审查、重组方案设计等成果延伸至预重整、重整程序,降低重整程序成本。
成效
2025年,市三中院共受理4家庭外重组企业进入预重整、重整程序。市场化庭外重组与预重整、重整衔接机制的初步建立,有利于提升救治困境企业的成效。一是激发企业自我拯救的动力,在陷入困境的早期就自主发起庭外重组,有利于企业稳定经营团队,维护商业关系,维持营运价值。二是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组织庭外重组谈判时灵活、非公开、非对抗的优势,有助于获得更多债权人的支持。三是将庭外重组成果延伸至预重整、重整程序,从而提升重整效率和效果。如某科技公司经庭外重组进入预重整,仅用时4个月便在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并获得法院批准,重整效率显著提升。
来源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事例3 /
做实法院商事调解中心
推动商事纠纷专业高效化解
静安法院商事调解中心集“驻场调解、集约化办公、专业化培训”功能为一体,构建起“引导分流-先行调解-诉调对接-执行保障”的一站式解纷体系,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背景
2025年初,市高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启动商事调解服务质效专项提升行动,对商事调解机制进行系统性构建与优化,形成商事调解“1+5”配套制度。7月,全市召开“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持续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努力把上海打造成为国际国内商事调解优选地。静安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工作要求,立足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审判实际,率先成立商事调解中心,努力打造专业化“商事解纷快车道”。
做法
为保障商事调解中心高效运行,静安法院形成一套规范严谨的四阶段闭环工作流程:第一,意向征询、引导分流。案件立案后,征询当事人先行调解意愿,同意调解则进入下一阶段,不同意则转入审理程序。第二,组织选定、委派调解。优先由双方协商选定驻场调解组织,也可在全市53家入册调解组织中选定;协商不成的,法院结合专业适配性与调解能力随机选定。第三,规范履职、专业调解。调解员开展前期沟通、了解诉求、组织调解等程序均有统一规范,工作环节全程留痕、随案移送,确保过程可追溯,质量可评估。第四,结果转化、调诉衔接。调解成功案件可申请司法确认,由法官审查后出具裁定,调解不成则转入审理程序,实现调诉高效衔接。
成效
商事调解中心自试运行以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委托案件持续增加,调解成功率不断提升。截至2025年12月31日,商事调解中心已累计接受委托案件1836件,调解成功649件,调解成功率达33.04%,平均调解周期为32.79天,切实为企业节约时间与经济成本。二是精准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商事调解中心聚焦商事领域,为各类主体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纠纷化解服务,经营主体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三是专业调解方式灵活,注重解纷实效。商事调解中心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采用线上线下多种调解方式,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力求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最和缓方式解决纠纷。
来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事例4 /
加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治理
坚决打击阻碍创新不法行为
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力度,着力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的工作要求。为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市高院组织开展恶意诉讼专项治理工作。
做法
一是推进制度建设,确保长效常治。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司法导向,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治理取得实效。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聚焦恶意诉讼高发领域,重点审查恶意抢注、囤积权利后起诉,重复起诉、批量诉讼,伪造证据、隐瞒权利失效事实等典型的恶意诉讼情形,尤其关注涉及关键技术领域,利用对方当事人正在申请上市等特殊节点提起侵权诉讼等案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三是构建披露机制,防止权利滥用。对于已经识别或者发现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责令原告如实填写关联案件信息表。对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虚假诉讼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四是培育典型案例,发挥引领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政策、法律和典型案例,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是完善协同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健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跨部门常态化协调联络机制。定期通报恶意诉讼或者虚假诉讼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行为人名单,进一步完善协同处理机制。
成效
市高院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恶意虚假诉讼滥用诉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治理”应用场景,分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类案特征,形成社会治理报告,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通过线索互通、排查疏漏等方式,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
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例5/创新“示范诉讼+”解纷机制助力金融商事纠纷多元批量化解
上海金融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聚焦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痛点,探索形成“示范诉讼+”全链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破解经营主体解纷难题,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背景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证券群体性纠纷数量增多、类型趋繁,传统审理模式周期长、成本高。上海金融法院紧扣《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83条、第87条的要求,创新符合金融纠纷特点的“示范诉讼+”解纷机制,旨在通过示范诉讼确立规则、引导调解、批量化解,提升解纷质效,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
做法
上海金融法院以“示范诉讼”为依托,系统构建“多维适配、数字赋能、共治延伸”三位一体工作体系。一是创新“示范诉讼+多维适配”模式。在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过程中,以示范诉讼确立统一标准,结合类案特点,灵活采用“示范诉讼+先行赔付”、“示范诉讼+保险引入”、“示范诉讼+先行承诺”等特色机制,适配群体性纠纷存在先行赔付、投保责任保险等多种情形。指导调解组织参照标准,批量化解纠纷,形成“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规模效应。二是强化“示范诉讼+数字赋能”支撑。依托“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线上诉讼服务。打造要素式审判辅助模型,确保证券群体性纠纷全流程高质量办理。向监管部门及时发送企业涉诉信息,为纠纷化解和风险防控提供精准数据支撑。三是延伸“示范诉讼+共治延伸”效能。立足审判职能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纳入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协同上海市国资委在国企纠纷操作指引中增设鼓励调解条款,构建协同共治格局。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运用“示范诉讼+”机制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3228件,纠纷化解效率、经营主体满意度显著提升。一是规则预期持续增强。通过示范案件确立标准,带动类案统一处理,提升市场行为的可预测性,稳定投资者与企业信心。如某民营上市公司示范案件审理与调解同步推进,示范判决一经作出即引导523件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二是协同共治不断深化。司法与行政监管、行业调解等多方联动,推动纠纷化解端口前移,实现从“末端处置”到“前端预防”积极转变。该机制已成为上海金融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为全国法院化解群体性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
/事例6/建立调解评估建议机制开辟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
2025年,浦东法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评估建议机制”(以下简称调解评估建议机制)探索,为当事人提供多份专业、中立、灵活的纠纷解决方案,为营造稳定、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背景
当前,多数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在审计、内部风控等工作中,对纠纷调解、权益让渡方面均设置较为严格的管理审批程序。当金融机构有意愿对金融纠纷调解时,又往往会因缺乏明确内部决策依据而陷入僵局。为此,浦东法院探索建立调解评估建议机制,寻求多元解纷新路径。
做法
浦东法院运用调解评估建议机制,实现金融纠纷化解从“柔性协商”到“刚性保障”的跨越,从四个维度为金融机构调解决策提供支撑。一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部门协同完善机制。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座谈,深入了解其调解工作开展的堵点与难点。召开专题研讨会,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行业调解中心等单位就调解评估建议机制的内容完善及应用推广开展深入讨论,形成可操作、易推行的方案。二是精准筛选目标案件,专业指导启动调解。结合案件性质、当事人调解意愿、案件进展是否被内部决策僵局影响等因素,综合筛选案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主动释明调解评估建议机制的优势与做法,获得各方同意后,引导至有公信力、专业性强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确保程序启动的规范性。三是调解组织独立评估,形成科学决策依据。在指导法官专业支持下,调解组织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建议,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形成《调解评估建议函》,清晰阐述争议焦点,提出具体、可操作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各方特别是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出具专业建议,直击内部决策痛点。调解组织出具《调解评估建议函》,以中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专业意见的形式,有效回应“决策依据是否充分,方案是否公允”的内部审查关切,推动内部高效审批并对调解方案进行决策,在较短时间内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真正的降本增效。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调解评估建议机制的推行已初见成效。浦东法院利用上述机制已成功化解10起纠纷,总标的额达5600余万元,另有10起纠纷经当事人同意,正在委托调解组织出具《调解评估建议函》。适用该机制的案件调解成功率超90%,自动履行率100%,获得各方当事人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评价。
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事例7/创新异地大批量车辆处置模式服务金融债务风险高效化解
为破解传统车辆处置中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等难题,黄浦法院主动顺应金融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异地大批量车辆处置模式,显著提升执行质效,助力金融企业加快资金回笼和债务风险化解,相关做法获得金融机构广泛认可。
背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案件执行机制,创新金融执行财产处置方式。黄浦区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承载区,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高度集聚。近年来,车辆类资产处置需求持续攀升,2025年黄浦法院受理涉车辆融资租赁案件2000余件,待处置车辆达500余台。受制于车辆流动性强、分布范围广、价值贬损快等因素,传统处置模式普遍存在查扣难、拍卖周期长、处置性价比低等问题,导致此类案件上拍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影响了金融企业资金回收效率。
做法
针对车辆执行痛点,黄浦法院立足实际,推进异地大批量车辆处置机制创新。一是查控方式多元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协商取回、自行取回、法院强制扣押等方式,形成差异化、组合式查控路径,有效破解“人车难找”困境。二是存放保管就地化。扣押或接收车辆后,就近选择车辆所在地第三方停车场委托保管,尽量避免跨区转运,显著降低跨区域物流和集中保管成本。三是车辆评估数字化。对市场流通性强、价格透明度高的车型,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成果,优先采用线上询价机制,减少评估费用,提升处置性价比。四是拍品展示便捷化。在保留线下看样渠道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互联网+司法拍卖”,探索引入“直播看车”等方式,丰富拍品查看方式,拓宽竞买范围,提升成交率。五是处置流程规范化。黄浦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关于异地大批量车辆处置的操作指引》,对查控、保管、评估、拍卖等环节进行标准化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执行模式。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通过模式创新,车辆平均处置周期由原来的4个月以上压缩至1个月左右,每台车节约处置成本约1万元。截至2025年底,已成功处置车辆300余台,成交金额2200余万元,有效缩短了金融企业回款周期,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该模式在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同时,提升了执行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来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事例8/打造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助力守信企业信用重生
宝山法院立足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创新探索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打通线上线下激励履行与信用修复的双向通道,构建起从“惩戒失信”向“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并重”转化的治理格局,不仅为守信企业解开束缚发展的“无形枷锁”,更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背景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是构筑法治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企业征信会受到显著影响,在贷款融资、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商业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企业即使在主动履行后,仍可能因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复渠道,继续背负“失信标签”,影响正常经营。宝山法院依托数字法院建设,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探索司法信用数据整合推送机制,助力守信企业重获信用新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动力。
做法
一是探索自动履行激励,开辟线下信用修复通道。在全市率先向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载明“被执行人系主动履行”等正面内容,凸显当事人的积极、诚信态度,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信用救济渠道,降低涉诉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导当事人向善守信。二是依托数字法院成果,构建信用数据分类治理路径。打造“执行案件履行后信用评级及修复数据共享”应用场景,自动抓取当事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信息,并转化为用于修复信用的司法信用数据。该场景运行以来,共抓取25万余条执行案件履行数据,并通过上级部门数据核验,近期将推送给市大数据中心。在“随申办”设立司法信用修复专窗,实现文书申请、数据自动生成、文书电子送达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企业群众在线办理。三是多元联动发力,盘活社会信用协同治理格局。深化府院联动,与区发改委签署合作备忘录,推送司法信用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强联合调研,促推司法信用数据与金融机构共享共惠,实现便捷查询与应用,破除“涉诉即风险”的片面认知。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截至2025年12月,宝山法院已制发600余份《自动履行证明书》,通过政务专线推送13批120余条司法激励数据,有效填补社会信用体系中司法履约信息的空白,促推社会信用体系从“惩戒失信”向“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并重”转化。该机制已被纳入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事例9/聚焦提升经营主体感受搭建法企沟通新平台
2025年,为筑牢营商环境法治根基、深化“润法宜商”行动,市一中院主动延伸司法触角,与市工商联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开展“企业家走进法院”品牌活动。以“沉浸式司法体验+精准化法治赋能”为核心,搭建法企互动平台,提高经营主体司法感受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转化为实践成效。
背景
近年来,商事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各类经营主体对规范经营的法治需求日益迫切。优化营商环境,既需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筑牢制度根基,更需通过前端的法治护航精准回应企业需求。提升经营主体司法感受度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尺,更是法治赋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落脚点。市工商联作为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拥有丰富的企业资源与行业影响力。双方秉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理念,创新建立“法院+工商联”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企业家走进法院”活动,以沉浸式互动体验,帮助企业提升法治思维,推动商事纠纷源头化解,精准回应企业法治需求。
做法
一是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筑牢法企联动根基。市一中院与市工商联明确建立“企业家走进法院”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邀请企业家代表走进法院,旁听商事案件庭审,直观感受司法程序。二是打造沉浸式法治体验,提升企业规范经营能力。以“一次参观、一场庭审、一个沙龙”为核心形式,构建全方位法治体验体系。企业代表依次参观诉讼服务中心等地,直观感受到法院司法的便捷性与温度。邀请企业家现场旁听涉企典型商事案件庭审,庭审后法官释法答疑,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三是法治沙龙面对面,组织法治讲座。围绕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务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现场答疑解惑,提升企业预防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活动开展以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首期活动便吸引制造业、金融业、科技创新等多领域100余名企业家代表踊跃参与,活动后市工商联和参与代表表示高度认可,多家企业反馈“有效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企业家走进法院”活动是市一中院深化“宜商法企通”品牌建设的创新实践,通过搭建沟通桥梁,切实提升经营主体司法感受,推动形成“司法护航、企业守法、规范经营”的良好生态,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10/探索“研、领、商、促”解纷机制精准化解长短视频全国性大标的批量版权纠纷
近年来,普陀法院针对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之间激增的批量版权纠纷,探索建立“研、领、商、促”四字解纷机制,取得良好解纷成效。
背景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重要战略任务。网络视听产业作为数字经济核心板块,其版权秩序关乎创新与行业活力。近年来,抖某、快某、某站等短视频平台不断冲击长视频平台的传统业务模式与行业格局,“切条、搬运、速看”等引发流量、用户及收益争夺,版权诉讼激增且标的额巨大。
做法
普陀法院创新构建长短视频版权纠纷系统性解纷机制,提炼“研、领、商、促”四字解纷法,精准破解治理难题。一是靠前“研”判,精准识别案件特征。受理初期,精准识别纠纷涉民营经济、平台、大标的、批量型特征,分析梳理类案,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并依托胡开忠教授工作站等专业平台开展高层次学术研讨,在理论层面摆脱新技术发展带来的适法难题。二是示范引“领”,明确司法裁判预期。筛选四件典型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围绕侵权构成等进行法理阐释,认定短视频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并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额,在法治层面提升规则可预期性。三是联动磋“商”,实现纠纷系统性化解。组织双方开展多轮多层级磋商,动态跟进并精准破解争议堵点,引导双方既考量商业利益最大化又恪守规范经营,成功将纠纷解决从“过往清算”延伸至“未来合作”,形成“长视频输血-短视频造血”互补共赢的商业模式,促进公平竞争和生态共生。四是延伸共“促”,推动平台共建共荣。秉持“审理一案,治理一域”理念,针对平台治理堵点,制发司法建议与规范指引,督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座谈等形式,搭建常态化沟通渠道;探索共建版权识别数据库和过滤技术标准,降低经营成本、激励技术革新。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成效
该机制实施一年来成效显著,成功化解某长视频平台与某短视频平台全国范围内已涉诉800余件案件及近3000件待诉纠纷,和解金额达数十亿元。普陀法院提炼四字解纷法,形成可推广复制的经验,高效清存量、遏增量,推动平台治理从“末端裁判”转向“前端防范”;打破零和博弈僵局,促成双方从“法律对抗”走向“业务融合”;助力平台降本增效并稳定市场预期,获得了长短视频平台的高度认可,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来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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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