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云办发〔201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4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昆明市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昆办发〔2019〕24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举全市之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分为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两大类:

  (一)市级部门:昆明市营商环境评价26个指标(含“包容普惠创新”6个二级指标)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考评对象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东川区、安宁市、富民县、嵩明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4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评原则〕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坚持督查督导、考核问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重点聚焦企业、群众广泛反映以及各项督查、考评中发现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参照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对标北京、上海,结合昆明实际制定“红黑榜”考评指标体系,即:昆明市营商环境评价26个指标(含“包容普惠创新”6个二级指标)(详见附件1)。考评指标由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考评方式〕考评工作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题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通过月度测评、年度评分相结合,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1.月度测评。由第三方机构每2个月测评一次。市级“红黑榜”,按26个指标测评排名;县区“红黑榜”,每期根据工作情况选取重点指标进行测评排名。考评总得分排名前3名进入“红榜”,排名后3名进入“黑榜”。

  2.年度评分。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月度测评结果进行评分。市级指标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分别计分,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评分方法详见附件3。

  (二)直接评定为“黑榜”事项。考评对象在营商环境方面,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发生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国家以及省、市督查或明察暗访中导致昆明市被扣分的;所报送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造假的,该考评周期内直接列入黑榜。

  (三)问题复核。第三方机构在独立调查评价后,形成各县(市)区,市级各指标问题清单,反馈至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指标牵头单位须于3个工作日内,将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第三方机构。如果对评估提出的问题有意见,需同时提交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四)审定通报。第三方机构根据最终核查认定的考评指标数据,计算出考评指标得分,结合上期测评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直接评定为“黑榜”事项情形等,确定“红黑榜”榜单,按程序提交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通报。

  第六条 〔评分办法〕考评总分设置为100分。每个一级指标(“包容普惠创新”为二级指标)权重相同,从工作推进、任务落实、企业群众获得感3个维度进行评分。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一)工作推进。包括但不限于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专题研究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出台政策文件、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材料等。

  (二)任务落实。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措施落地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复制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做法情况、改革创新工作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等。

  (三)企业群众获得感。通过情况核实、回访座谈、问卷调查、政务服务“好差评”分析等方式,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举措落实的满意度、问题反馈等。

  第七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定期公开通报。“红黑榜”考评结果,通过省、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及时宣传推广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跟踪报道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期督促整改。各考评对象,要针对“红黑榜”指出问题,在下期“红黑榜”通报前,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于1个考评通报周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市级指标牵头单位要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要分别向市级牵头单位和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表、路线图、任务图和责任人,持续推进整改,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三)实行绩效挂钩。“红黑榜”考评结果与全市综合考评挂钩,对列入“红榜”的加分,对列入“黑榜”的扣分,具体加扣分办法由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追责问效。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红黑榜”每期考评情况:当期上“黑榜”的,向市级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发送《告知书》;连续两期上“黑榜”的,对市级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三期及以上均上“黑榜”的,移交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查问效工作组”按规定处理。

  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红黑榜”考评结果、约谈情况等报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专项工作组。

  第八条 〔专项督查〕按照《中共昆明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督查问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昆纪办〔2019〕46号),由昆明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各考评对象在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程序移交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纪律检查工作小组进行追责。

  第九条 〔解释〕本考评办法由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昆明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考评指标

  2.市级部门年度评分方法

  3.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年度评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