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布,对营商环境监督活动考评办法、案件处理、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活动。监督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主要包括: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等。

  《办法》规定了监督方式及处理方式。明确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督查、专项检查、组织市场主体座谈会等方式,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按照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办法》强化了监督结果运用,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记者 闫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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