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数据已经“润物细无声”地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人都成为行走的“数据源”。在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背景下,2018年,民建中央向全国两会提交的38份提案之一就是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

  “建设数字中国,数据资源的建设和利用既是基础工作也是中心工作。”该提案的组织者,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IT专业小组(简称“民建中央IT小组”)副组长,民建中央委员王克照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数据资源建设和利用仍处于开创阶段,数据孤岛问题、数据不能共享问题、数据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正在不断涌现。

  针对以上问题,民建中央IT小组利用半年的时间分析调研,由民建IT小组资深成员江西民建常委胡坚勇执笔,小组十几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一线成员共同参与,形成提案,并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数据的安全可靠、开放共享,引导形成健康的数据资源市场,保障数字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

  数据资源是智慧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

  我国自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以来,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胡坚勇认为,当前数据资源急剧增长,业务处理日趋复杂,利用大数据技术系统性整合、开放与共享数据资源,可以在电子政务、服务民生、培育新业态等方面,提供更多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服务,进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助推“放、管、服”和行政体制改革,为智慧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撑。

  数据资源亟待破除“部门私有”壁垒完善市场机制

  “虽然数据资源正在成为数据资产,并成为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动力,但同时,我国的数据资源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民建中央IT小组副组长何春潮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由于缺乏数据资源的归属、采集、开发、共享等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了不少政府部门将数据资源的产权部门化,部门利益造成数据信息封锁成为人为设置信息互联互通的壁垒,导致数据资源归属上的“部门私有”。

  何春潮说,再加上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缺乏法律规定,导致了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一些政府部门过分强调部门利益而不愿意共享自己所有的资源。这种对数据资源的分割和垄断,使巨大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与实际共享情况形成鲜明反差,制约了政府的社会服务效率、协同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造成了数据的浪费。

  民建中央IT小组资深成员李云峰认为,缺乏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协调机构是我国当前亟须破解的问题。他说,在纵向上,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如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等纵向业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并在系统内部实施垂直管理;而在横向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一般没有制约关系,各职能部门各自行使专属管理职能。由此,在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配置上容易导致“纵强横弱”。另外,我国在信息市场监管方面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数据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成的新兴信息市场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市场又多头管理,造成信息出自多门,标准不一。建议政府出台数据资源领域的采购服务政策,加速数据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此外,胡坚勇认为,在数据资源市场中,拥有数据资源的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垄断着90%的数据资源。由于缺少社会竞争,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缺乏自身动力,造成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低,数据资源产业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我国数据资源开发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同时,数据资源领域现有的政策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数据开放领域的发展需求,尚存在数据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的现象。

  法律护航: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又安全

  如何让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民建中央I T小组在提案中给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组织领导和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一是强化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主管部门的规格、权威和职能,突出其在政策法规建设、数据立法建设领域的带头推动作用。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快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目录体系,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内容和规则。进一步营造开放数据环境,变数据“集权”为数据“放权”,消除政府部门的数据“占有欲”,将“数据资产”纳入“社会公共资产”领域中,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

  其次,制定政府采购数据服务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数据服务。在政府采购服务领域,针对非涉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服务领域,出台政府采购数据服务的内容和政策,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以“面向服务对象需求”的模式,促进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从而形成数据产品,依托数据决策拉动数据消费,带动数据产业的发展,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产业化。

  再次,加强数据立法保护数据安全。强化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推动制定完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加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最后,建立数据标准保证数据质量。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作用,明确地方政府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对接标准,并维护和更新本地数据资源,做到“一数一源”,即坚持同一个数据项只能有一个数据提供单位的原则,确保共享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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