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政务公开意见》)。
姜教授将“政务”之“政”作广义理解,即指整个国家公权力机关,甚至还包括执政党,却又把“政府信息”之“政府”作狭义理解,即仅指行政机关,如此理解当然能得出“政务公开”比“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主体更大的结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是什么?政务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近日,人民网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