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银行推出新营商环境评价项目(B-READY),取代了运行17年的原营商环境评价项目(DB),政府采购首次作为正式指标被纳入评价体系。结合世界银行评价体系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作为一个较新的领域,目前相关研究较少。本文基于世界银行全新评价体系,结合中国实际,从政府采购效率指标、争议处理制度(救济制度)、可持续采购(绿色采购)、电子化采购四方面探讨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存在的不足;通过梳理总结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相关镜鉴,以国际视角助力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并为迎接B-READY评估乃至未来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夯实基础。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些条件不受企业所控制,但对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商业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国内及国际社会均高度关注营商环境。2019年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包含对政府采购领域的要求。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每年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简称DB),对全球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及排名。2022年,世界银行推出了新的营商环境评价项目(Business Ready,简称B-READY),并于当年12月发布了正式版概念说明(Concept Note),2023年5月发布了《手册指南》(Manualand Guide)及《方法手册》(Methodology Handbook),政府采购首次作为正式指标被纳入评价体系(DB2020中,政府采购曾作为观察指标被引入)。可见,无论就国内政策还是世行评价体系而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都是较新的课题,目前涉及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且多集中在政策解读或地方层面,鲜有结合世界银行评价体系的研究。在世界银行全新评估体系B-READY视角下,分析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存在的不足,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优化措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及畅通与国际接轨,并为迎接B-READY评估乃至未来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夯实基础。

  一、B-READY项目及其政府采购评价指标

  (一)B-READY项目对DB项目的拓展优化

  B-READY项目在保留DB项目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在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范围、主题和指标体系、评分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拓展和优化。

  评估目标方面,B-READY对全球各经济体私营部门的营商环境进行量化评估,每年发布详细数据和总体报告,旨在为政策改革提供信息分析、具体政策建议,为政策研究提供数据。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可以使用B-READY数据来帮助私营部门设计发展路径。私营部门的发展能够以创新和创业带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平等,确保经济的长期可持续性。B-READY通过聚焦私营部门发展,有效促进世界银行消除贫困与共同繁荣双重目标的实现。

  评估方法上,B-READY注重方法的平衡性,在四个层面寻求平衡:首先,B-READY不仅从单个企业的经营便利性角度,同时更注重从整个私营部门发展的角度来评估营商环境。其次,B-READY不仅关注企业的监管负担,更关注监管质量和相关公共服务的提供。第三,B-READY不仅收集法律信息,还收集事实信息,获取数据信息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和公司调查。DB项目虽然也收集法律和事实数据,但只通过专家咨询一种方式,采用公司调查法是B-READY的一项重要创新。第四,B-READY努力在不同经济体的数据可比性和某一经济体内的数据代表性之间寻求平衡。专家咨询使用广泛参数而非狭窄的案例研究来衡量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营商环境,公司调查使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注册公司样本,涵盖不同规模、地点以及不同经济部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

  评估范围、主题、指标体系方面,B-READY从三个维度(three pillars)评估营商环境:监管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效率(Efficiency)。B-READY以企业生命周期和市场参与为线,共设置10项主题(topics):企业准入(Business Entry)、经营地点(Business Location)、公用事业服务(Utility Services)、劳动力(Labor)、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税收(Taxation)、争议解决(Dispute Resolution)、市场竞争(Market Competition)以及企业破产(Business Insolvency)。1—2两项对应生命周期中的企业开办,3—9项对应企业经营或扩张,第10项对应企业关闭。此外,在每项主题中,B-READY都纳入了对现代经济日益重要的三个关键主题的数据(可视为交叉性主题):数字技术应用(Digital Adoption)、环境可持续性(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及性别(Gender)。10项主题每项均包含3套指标(sets of indicators):监管框架、公共服务、效率(对应评估范围中的三个维度)。监管框架指标获取法律信息,采用专家咨询方式收集数据;公共服务指标获取事实信息,也采用专家咨询方式收集数据;效率指标获取事实信息,采用专家咨询和公司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数据。

  评分方面,基于具体指标得分,B-READY给出每个主题的相应分数。每项具体指标得分将综合考虑企业灵活性(单个企业视角)和社会效益(整体视角)。除了每个主题的分数外,B-READY还考虑给出更高层级的分类总分。例如,按企业生命周期将主题组合为开业、经营、关闭;或按主题性质将其组合为生产投入、市场互动、机构互动,分类汇总分数;或给出包含所有主题得分的总分数。

  总体上看,与DB项目相比,B-READY项目评价体系更具整体性、平衡性、系统性(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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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DB与B-READY关键点对比

  (二)B-READY 政府采购评价指标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2020》(Doing Business  2020)将政府采 购(Contracting with the Government)作为观察主题(不参与正式评分排名)纳入评价范围,测评政府 采购程序、所需时间与监管框架,覆盖采购需求、预算制定、招标、标书收集、开标和评估、合同授予 和签订 、合同修订、开票和付款、投诉处理等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旨在评估各国政府采购系统 全生命周期的效率、质量、透明度、问责制和完整性,识别造成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的原因。

  B-READY 评价体系中,政府采购指标被纳入新增的正式主题“ 市场竞争 ”之下,该主题项下的三套指标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规质量、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共服务的充分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关键服务的实施效率。每套指标均包含竞争法规和机构、知识产权和创新、政府采购三个类别,归纳情况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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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指标体系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指标类别为公共合同招标法规的质量、电子采购服务质量、政府采购法规的效率。“公共合同招标法规的质量”下辖4个子类别:进入和竞争、物有所值、采购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共25项具体指标;“电子采购服务质量”下辖3个子类别:电子采购平台的开放访问和互动性、透明度、采购程序的数字化,共18项具体指标;“政府采购法规的效率”下辖5项具体指标: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时间、收到付款时间和滞纳金、政府市场进入、政府供应商的性别差异、参与投标的行政要求中的性别差异(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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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面临新挑战

  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具体到政府采购领域,该条例指出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2019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直面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与短板,提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6个方面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全国多地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践中亦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相较于国际先进水平,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多个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基于B-READY评价体系,从效率指标、争议处理制度、可持续采购、电子化采购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效率需进一步优化

  效率指标是B-READY政府采购指标体系中的一大类别。过长的合同授予时间会阻碍企业进入采购市场,并鼓励串标行为。延迟付款则会给企业带来负外部性,比如市场活动的中断、员工和供应商的延期支付,可能会耗损企业的流动性。在信贷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延迟付款最终会迫使企业退出市场,并对其供应商和客户造成额外负面影响。因此,B-READY政府采购效率指标类别中包含两项时间相关的具体指标: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时间(从开标到合同签订的时间)、收到付款时间和滞纳金。世界银行发布的DB2020政府采购评估数据显示,全球各经济体从开标到公告合同授予的平均时间为77天,中国北京和上海均为30天,少于30天的国家只有多米尼加(20天)和马绍尔群岛(18天)。另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效率较高。全球各经济体平均付款时间为101天(从承包商开票到付款),北京和上海均为30天,少于30天的经济体只有芬兰(21天)、中国香港(28天)、韩国(7天)、新西兰(29天)。北京现行付款周期已从30天缩短至15天。可见,中国北京和上海在两项时间相关指标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然而,我国在其他效率指标上仍存在优化空间。例如,“政府市场进入”指标衡量参与公开招标的行政要求的便利性,我国在与之相关的诸如资格预审时间、等标期等方面仍有待优化。

  (二)争议处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争议处理制度也称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DB2020曾提到要重点关注政府采购投诉主体、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频率、投诉处理效率、是否暂停采购程序等。在B-READY政府采购指标体系“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子类别中,救济制度亦多有涉及。

  我国当前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短板或与国际未接轨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构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由于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的交集,其作为投诉机构的独立性长期以来受到学界质疑。第二,投诉渠道的选择不够灵活。我国采用的是“质疑—投诉—行政诉讼”逐级救济模式,即供应商应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作出答复的,才能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政府采购争议。学术界普遍认为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必要前置程序难免影响投诉效率。第三,我国未采用自动暂停机制,即投诉处理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采购活动。事实上,实践中真正暂停的情况很少发生,这虽然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但不利于保障供应商的商业机会。第四,我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各环节效率尚可,但信息披露要求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给予答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投诉处理决定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可持续采购仍需加大推行力度

  可持续采购即绿色采购。作为交叉性主题,在B-READY政府采购指标体系“物有所值”子类别以及“电子采购服务质量”类别中均有所涉及。我国绿色采购起步较晚,近二十年来通过发布实施意见、通知等政策文件及产品目录清单,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及强制采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绿色采购在诸多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绿色采购相关法律内容零散、规定过于原则化、绿色采购标准体系不完善、组织与实施力度不足、评价体系不健全、绿色采购意识薄弱、采购范围窄比重小。在“双碳”目标背景下,近两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文件中(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也多次提到要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健全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采购范围。下一步尚需继续强化绿色采购政策和法规的执行力度。

  (四)电子化采购整体性需进一步加强

  电子采购能够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帮助新企业进入采购市场;能够通过环境标签等功能促进可持续采购,并作为识别采购中性别差异的有力工具;能够提升信息透明度,使所有类型企业平等地获取信息,提高采购市场竞争性。因此,电子采购作为一大指标类别,在B-READY政府采购指标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具体指标涵盖了电子采购全流程的诸多环节。

  一方面,我国近两年多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发展非常迅速。根据DB2020政府采购评估数据,中国北京和上海电子采购平台的一体化程度彼时和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若干功能尚未实现,如在线投标、在线支付投标保证金、在线开标、在线评标、在线投诉、在线开票等。而当前,北京市电子采购平台已实现了从采购预算、采购执行,到合同支付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正在着力推动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包括在线投诉、电子证照认证、远程视频监控等功能,在公开招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的基础上,推广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招标方式的电子化。国内一些地区的电子采购平台更是实现了高度一体化。例如,河南平顶山市的电子采购平台覆盖信息发布、在线投标、在线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在线开标、在线签订合同、在线支付、在线开票、在线信息归档、在线投诉及处理、在线信用评价等全流程各项环节。然而,另一方面,从全国层面来看,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全国层面的电子化采购统一立法及技术标准体系尚需完善,全国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差异较大,信息共享机制不畅通,数据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国际先进经验

  (一)效率指标方面

  DB2020政府采购评估数据中包含了众多政府采购流程中的时间相关指标,为我们提供了全球各经济体的直接对比依据。在“政府市场进入”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资格预审环节,而中国北京和上海设置了政府采购投标资格预审要求,且资格预审所需时间均为45天,效率居中。相对来说,韩国的资格预审时间仅需20天,效率较高。另外,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提交截止日(即等标期。与通常时间指标的“短为佳”不同,等标期则是“长为佳”),北京和上海均为38天,低于各经济体平均时间45天,最长的科摩罗高达104天。

  (二)争议处理制度方面

  美国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机制,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镜鉴。第一,在合同授予阶段,美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有如下特点值得关注。一是拥有独立的投诉处理机构—政府问责办公室(GAO)。GAO隶属于国会,有权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并受理投诉。二是采用多渠道任选的救济模式。美国鼓励异议者与合同官协商解决争议,但异议者可自由选择直接向采购机构或GAO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投诉。三是采用自动暂停机制。无论是向采购机构还是向GAO提起投诉(向法院投诉并无自动暂停机制),对于合同授予前或合同授予后10日内收到的投诉,合同授予或合同履行即刻暂停,直到投诉解决。但如果采购机构能够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具有紧急理由或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美国政府最佳利益,则可免于暂停。四是关于投诉处理效率及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向采购机构提交的投诉,机构应在35日内答复。对于向GAO提交的投诉,在收到GAO通知后,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在30日内向GAO提交报告(当GAO采用快速程序时,期限为20日)。实际或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时,采购机构在遵守信息保护规定的前提下,应向他们提供投诉文件获取渠道。投诉文件包括投诉内容、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正在考虑授予或拒绝的投标、全部相关评估文件、与投诉有关的招标规范、投标或相关部分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投诉人特别要求提供的文件。采购机构提交的报告内容包括:投诉文件副本,合同官员签署的相关事实声明,包括合同价值的最佳估计和法律备忘录,声明应列出调查结果、行动和建议,以及其他在投诉文件中未包括但可能事关裁决的证据或信息,以及文件提供对象名单。在向GAO提交报告的同时,采购机构应向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报告副本。如果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其他相关文件的2日内要求提供这些文件,采购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2日内提供。当然,GAO会发布对于敏感、机密等信息的保护令,使之可以豁免披露。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在10日内(快速程序下为5日)向GAO提交对报告的评论,并将副本提交给合同官和其他相关方;如果GAO举行了听证会,应在听证会后5日内提交。GAO在收到投诉后100日内作出裁决(快速程序下为65日)。如果采购机构在收到裁决后的60日内未完全执行GAO的裁决建议,则应在60日期限届满后的5日内向GAO报告原因。虽然GAO的裁决是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采购机构都会严格执行GAO的建议;若投诉人对裁决不满,可请求GAO重新裁决或向联邦索赔法院进行上诉(Manuel and Schwartz,2016)。五是关于GAO投诉数量。2022年,GAO共收到投诉1658起,裁决455起(支持或否决),其中,支持的投诉59起,占比13%;74起案件使用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即双方自愿采用的解决争端的各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促进、浅议调解、事实调查、微型审判、仲裁、使用巡查员等,ADR成功率为92%。

  第二,对于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承包商首先应尽可能与合同官协商解决争议,同时美国大力鼓励采取ADR,无论合同官或承包商,若拒绝对方提出的采用ADR的请求,应书面向对方说明原因。对于承包商提交的正式索赔要求,合同官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决定。对合同官决定不满,可在90日内向合同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或在12个月内直接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上诉。

  (三)可持续采购方面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采购,其可供借鉴的主要经验可归纳为:第一,制定完备的绿色采购法律体系。美国具有丰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众多涉及绿色采购的总统行政命令;《联邦采购条例》第23章则是汇总了可持续采购各方面规定和要求,覆盖节能、节水产品和服务、使用可回收材料的产品、生物基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主要是环境可持续型电子产品)、含有或使用臭氧层消耗物质的产品、含有或使用氢氟碳化物(温室气体)的产品等。日本政府也于2000年制定了《绿色采购法》。第二,出台广泛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绿色标准体系是科学有效开展绿色采购的重要支撑。美国多个部门负责分类制订绿色采购标准或产品目录,例如,环保署实施的能源之星(ENERGYSTAR)计划和能源部实施的联邦能源管理(FEMP)计划中各自包含节能产品目录;环保署综合采购指南(CPG)计划中包含使用可回收材料的产品目录;环保署环境友好型采购(EPP)12&计划中包含电子产品环境评估工具(EPEAT)注册电子产品目录;环保署重大新替代政策(SNAP)计划中包含臭氧层消耗物质替代目录;农业部生物友好型(BioPreferred)计划中包含生物基产品目录。第三,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组织管理体系及信息平台。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OMB)和联邦环境执行办公室(OFEE)对绿色采购进行政策指导,要求各联邦机构建立环境管理系统,制定绿色采购计划并每年进行汇报(唐东会,2007;赵勇,2016)。美国环保署建立了绿色产品数据库;联邦总务署(GSA)在政府采购系统中整合发布数千种绿色产品信息。日本1996年成立了绿色采购网络组织(GPN),并于2005年成立了国际绿色采购网络组织(IGPN)。欧洲、韩国等也纷纷仿效日本成立了各自的绿色采购网络组织。GPN采用会员制,成员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GPN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绿色采购纲要,发布产品环境信息手册及绿色采购评价标准,搭建绿色产品数据库(程永明,2013)。第四,采用多样化的绿色采购方式。对于强制性绿色采购,美国合同官在对应的强制产品目录内开展采购,使绿色采购的实现变得相对简单直接。对于鼓励性绿色采购,美国合同官综合运用最低价格法、最优价值法、全生命周期成本法、价格优惠等多种方式实现绿色采购。使用最低价格法时,合同官通常是基于市场调研或参考环保署等推荐的相关标准,把环境要求写入采购说明书,在满足要求的报价中选择价格最低者。最优价值法综合考虑环境、价格、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环境+价格+性能=环保采购”是美国环保署制定的重要绿色采购指导原则。全生命周期成本法综合考虑采购标的购买、使用、维护、处置等各阶段的总成本,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绿色采购评标方法。价格优惠则被美国一些地方政府所采用,对绿色产品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此外,美国政府采购法律还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合同官要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能力审核,因此合同官还可以因供应商在环境因素上的表现而认定其不具有履约能力(唐东会,2007;赵勇,2016)。第五,高度重视绿色采购宣传。美国十分重视绿色采购培训的全方位开展,各联邦采购机构中的环境执行部门每年为本机构制定绿色采购培训计划,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OMB下设)和OFEE对各机构的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美国还通过经常举办研讨会、发行绿色采购刊物、在大学开设绿色采购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推广绿色采购(唐东会,2007)。日本GPN采用一系列方式促进绿色采购的普及,包括组织研讨会、展览会、开展培训、绿色采购评奖、汇总绿色采购优秀案例以及制作宣传手册等(程永明,2013)。

  (四)电子化采购方面

  韩国、美国等电子化采购先进国家具有一些普适性经验。第一,注重电子化采购顶层设计。1997年韩国设立中央信息化战略办公室和信息化促进委员会作为政府信息化改革工作的最高决策和实施机构,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韩国多个政府部门在信息化促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产业标准化评定工作,以配合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整体推进(王晓晨,2022)。第二,出台或完善配套法规,构建统一规范的电子化采购体系。美国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颁布了多项关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为政府采购电子化奠定了基础。韩国不仅在政府信息化、电子交易、电子签名等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还专门出台了《电子化采购应用和促进法》(Electronic Procurement Utilization and Promotion Act)。第三,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例如,美国在电子采购系统中采用的持续采办与寿命周期保障系统(CALS)、认知决策工具和EDI系统、基于仿真的政府采购模式(SBA)等(季自力和王文华,2017)。在韩国电子采购系统(KONEPS)的建设完善过程中,系统内部的标准化技术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电子目录标准化,采用了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电子文件标准化,使文件开发以可扩展标记语言(XML)为基础,信息传递采用微软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和信息服务规范(MSS);安全保证标准化,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KI),以数字签名和入侵检测系统(IDS)作为安全标准(王晓晨,2022)。

  四、对提升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启示

  第一,进一步优化效率指标。提高资格预审效率,提升响应速度;适当延长等标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等标期一般不得少于20日,而GPA规定一般不得少于40日,因此,我们需要调整等标期,使之与GPA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继续完善救济制度。一是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GPA明确要求成员方设立或指定至少一家独立于采购实体的行政或司法机构,以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二是探索多机构任选的救济模式,取消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必要前置程序,提高投诉人救济渠道选择的灵活性。三是探索引入自动暂停机制。GPA虽未强制要求采用自动暂停机制,但出于保护供应商参与机会的目的,自动暂停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举措,当然同时也要考虑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也提到,投诉处理机构可决定是否暂停采购活动并告知各方。若选择不暂停,则应说明理由。四是在保持高效率的前提下,借鉴美国经验,扩充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要求。五是完善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

  第三,大力推行绿色采购。一是需尽快完善绿色采购法律法规,提高绿色采购法规的法律位阶,扩大法律规制范畴,充实操作细则,比如出台专门的、针对性强的绿色采购上位法(如《绿色采购法》),对绿色采购基本原则、范围、主体、组织体系、实施方式、评价监督等加以规定和细化;二是在必要时通过经常组织研讨会、开展培训、发行出版物等方式,自上而下、多措并举地全面提高绿色采购意识。

  第四,整体推进电子化采购。一是推动全国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协调发展。为此,应着重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及释义中对电子化采购中的难点和争议点加以明确和详细说明。二是健全全国电子化采购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推动数据衔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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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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