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达到这一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推行阳光行政,建设透明政府。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治理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所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最大限度集中民智,汇聚民力。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可实现政府施政过程与广大群众的良性互动,畅通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政府了解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有效分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治理民主化水平的需要。政府治理的民主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政务公开化是政府治理民主化的基本前提。要依法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就得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没有知情权,也就谈不上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只有政府信息公开了,公民参与政府治理、表达个人意志、反映自身诉求才能有的放矢。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推进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就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信息公开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依法行政、践行法治的承诺,可使公众判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在政府行为违法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倒逼政府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承担政府应当担负的责任,真正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因此,信息公开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最有效保证。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治理廉洁化水平的需要。权力的行使不透明、不公开,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将政府决策和执行的整个过程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从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建立起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发挥制约权力滥用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标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近几年,国务院每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已由以前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审批过程与办事结果公开,拓展到公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运行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财政资金信息,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高校招生、科技管理、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信息,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公共监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更加健全。从法律依据上,既有《条例》作为公开的基本法律规范,又有年度工作要点提供详细指引;从公开的方式上,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从公开的实施上,既明确规定需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又明确了公开的具体形式,如政府网、公告栏、便民卡、记者招待会、政府信息目录、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对依申请公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等;从公开的责任上,既把政府公开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又明确了对不依法公开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更加明显。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增多,质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搭建了政府与公众有效互动的桥梁。既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效能,树立了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件、重大灾害、重大事故中,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为有效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与日益丰富的公开内容不适应。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广大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政府管理的各个方面基本上有相应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哪些是可公开的,哪些是不可公开的,有些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界定。这些法律规定与《条例》的原则要求、与正在推进的具体公开事项、与广大群众的信息需求都有差距。而法律的效力层次是高于行政法规的,目前以《条例》为依据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

  二是信息公开制度与新闻审查制度不协调。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两者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有时政府公开信息就是新闻,有时新闻事件需要政府公开信息以正视听。两者在政府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又有各自的审查和发布方式。但在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批露方面,有时会发生矛盾。如某市一店铺发生新疆籍人士因个人矛盾引发互殴,继而发展为一人对他人的砍杀。此事正好发生在某省火车站新疆籍暴恐分子砍杀事件之后,因而引发网上谣言四起,导致社会恐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很快就查明了事实,但在新闻发布上由于需要层层报批,导致耽误了最佳信息披露时机。

  三是信息公开与保密制度有冲突。正在实施的《保密法》中,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制度设计已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特别是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造成了政府保密范围过大,从而使一部分非保密事项也对公众封锁和保密。

  四是信息公开技术支撑与信息公开要求不匹配。在国际社会,政府信息资源已经被界定为一项战略性资源。但我们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粗放,政府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共享、保护、公开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发展的需要,研究政府信息资源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按照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围绕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落实好上述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解决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合理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划清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解决好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的问题。在国家层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细则,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本系统、本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文本,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系统、本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和公开程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指引。

  落实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是最好的公开,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的基础和前提。所谓权力清单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实行权力清单,不仅要明确有哪些权力,也要界定好权力的边界,还要细化权力行使的流程。2008年,湖南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各个环节流程,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树立大数据思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推动从偏向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效率的“政府信息化”向用大数据思维、用信息化手段解决问题的“信息化政府”迈进。国家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政务平台,与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实现政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信息共享,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化、制度化。以平台为载体,线上线下相配合,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运行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大公开力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方面明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审查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安全。完善信息公开责任制度,既要明确对应公开而不公开、不及时公开的法律责任,也要对那些滥用申请公开权甚至恶意申请者,进行必要的法律惩戒,以维护正常的政府信息公开秩序,利用好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立函询、协商、会签等制度,确保不同部门之间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力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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