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促使人们有了崭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人们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追求对我国政府履行职能提出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不仅如此,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也需顺应数字技术发展潮流,把握数字技术创新带来的新机遇。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数字政府建设”以来,国家不断进行战略部署,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202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作出了体系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等战略部署。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20条政策举措。这为我国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了新的契机。从数据主体角度看,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中,政府不仅是监管者,也是生产者、使用者、加工者,集多重身份于一身。因此,数字法治政府的构建迫在眉睫而又志在必得,应遵循传承性、法治性、数字性和未来性四个面向,克服相应挑战,从而使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一、数字法治政府的四个面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依法行政过程,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政府治理变革,为政府向人民提供符合期望的公共服务增效赋能。然而,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与政府结构和行为模式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张力,使得构建进程难以与其齐头并进。为了确保科技治理和法治手段始终向正确方向推动政府改革,数字法治政府构建应具备四个基本面向。

  (一)传承性面向

  数字法治政府的构建理念必须体现其传承性。虽然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信息处理技术革新了政务处理方式,但无论政府治理形式如何创新,都必须确保以法治原则等指导数字化赋能实践,保持法治政府的内核不变。

  1.机构职权法定的逻辑起点

  职权法定原则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逻辑起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遵循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法定等法治原则进行运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自觉落实职权法定主义要求。从法治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变的是技术维度的数字化政务管理和决策模式,但必须传承的是法治维度的职权法定运作逻辑。数字法治政府履职仍然应当依照宪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责任,同时监督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

  2.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定位

  数字法治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定位,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首要目标。进入新时代,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已逐步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数字技术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人民对法治政府的运行流程、决策模式和服务效率等都抱有更高的期待。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体验,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的理念,突出民主的价值取向,保障人民的数据权益,落实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促使政府政务处理模式更加智能化、透明化、高效化和正当化。

  3.权力监督机制的运行保障

  权力是双刃剑,为减少公权力滥用,数字法治政府必须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数字法治政府作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数字化政府,需要构建一个与政府内部传统组织架构协调统一的信息网络,从而形成全新的运作程序和服务模式。这一过程中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壁垒极有可能为监督相关技术权力带来新的挑战。客观存在的算法偏差辅之以个人的权力偏好可能违背为民办事的基本原则。因此,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要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的规范性,保障权力监督机制以强有力的姿态督促数字法治政府公权力的规范运行,保证技术便利惠及人民。

  (二)法治性面向

  新兴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成为了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技术发展需要法治引领,政府肩负着敦促数据相关制度建设、引导技术向善的关键任务。数字政府建设应当“以法治为底线,以善治为追求”,通过法治为行政权力立规矩、划界限。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优化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数字法治政府在政务治理实践中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首先,数字政府履职除了要遵守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以相关的数字网络法律法规为基础,作出行政行为;其次,数字政府应当恪守“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底线,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利用数字技术提升行政效率。此外,在数字法治政府转型之初,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需具备较高法律素质,以数据逻辑、底线思维快速应对新挑战,积极履职并适应新发展。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理性要求,也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要旨。数字法治政府要平等地对待人民群众,不偏私歧视,保证公平公正;在其构建和运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社会群体获取、利用信息的能力差异,努力保障每个人的利益。政府履职还应遵循比例原则,采取符合法律目的的恰当措施和手段,避免过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例如,在运用数字技术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对于这些信息的存储、加工、使用,务必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采取合理行政的方式,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损害数字法治政府信誉的危机。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数字法治政府构建应当秉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正当程序原则。一是政府应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要求,构建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数据公开渠道,主动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及结果等全部行政程序环节。二是政府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依法获得授权,如实告知数据的收集方式、使用途径等有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利用数字技术作出快捷高效的行政决策时,应以适当方式与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程序权利。

  (三)数字性面向

  数字性、智慧化是数字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之一,其目标在于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统筹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创造公共价值,涉及到政府内部权力配置、运行程序、组织架构、政务信息数字化,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交流渠道的智慧化等方面。

  1.政务数据共享

  政务数据包含着丰富的政府服务信息。在安全前提下依法共享政务数据是简政放权、提供服务质效的有效举措,不仅能够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政务数据资源的价值,还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务的认知,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帮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决策的合理性。政府数字化建设会提升政府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共享技术,有利于完善对数据的整合管理机制。利用政务数据标准化技术来保证数据流动,规范数据收集标准、处理标准和共享标准,打造全国上下统一、相互协调的政务大数据平台。

  2.数字治理

  数字治理不仅是数字政府的基本手段,也是其建设目标,更是通过数字技术来植入新型治理理念,转变政务治理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政府、公民和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数字治理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对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当以数字治理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的四项数字治理原则,不仅运用数字技术进行政务治理,还应对数字科技发展及其影响进行把控。

  3.数字监管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一方面是针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即“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是对运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进行政府监管。在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合作,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深化数字赋能监管是政府在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任务,要把传统上主要依靠人的经验判断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数据的自动化决策监管,不仅要着眼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运行流程,而且要以政务数据互通共享为支撑,对全平台数据流进行大数据分析、整合,从而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4.数字服务

  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改变生活方式,数字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多元的质量要求,数字法治政府要实现数字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回应人民的服务需求。数字化服务关涉公众的幸福感与满足感,是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不同于传统服务模式,数字政府要求建构线上线下相结合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精确、高效的服务,通过政务流程数字化革新来优化政府服务平台建设与政府服务智能化水平,以此来实现提升服务效率并保障所有群体权益的目标。

  5.自创生和自发展

  自创生理论源起于生物学,智利生物学家马图拉纳与瓦雷拉提出了“自创生系统”,认为细胞作为一个闭合的生命系统,在自主的选择机制下接收外部环境的部分影响,通过新陈代谢网络对维持自身存续所需的源物质进行自我生产,形成一个自创生系统。随后,德国学者卢曼创立了“自创生”社会系统论和“自创生”系统论法学,阐发了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系统只对经由自身内部结构“转译”的环境干扰作出回应,表明现代法系统具有自我观察、自我指涉、自我再生产的自创生特性。基于该理论看数字政府建设,纷繁复杂的数字技术和众说纷纭的数字认知,可视作外部环境中不同的物质和干扰,要遵循法治系统中良性的自发展网络,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外界物质和干扰进行自主筛选和转化利用,立足于现实社会生活的耦合增强,实现数字法治与社会共同演化进步。

  (四)未来性面向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对人类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动态治理需求的回应。人类社会生活、生产方式的数字化、智慧化进程发展迅猛,呈现出不可逆转的态势。顺应这种数字化发展态势,未来政府应明确数字技术的辅助性工具定位,建立新型制度规范体系。

  1.人类文明的数字化、智慧化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记录人类知识不断积累创新的历史,而知识积累最直接的体现便是适应时代需求的工具的出现。最初,古人的智慧经验依靠口耳相传得以世代沿袭,随后文字的出现改变了记录、传递知识的方式。从篆刻龟甲骨片到竹简再到纸张,人类智慧不断克服信息存储的物理制约,加速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时至今日,人类永不停歇的探索欲和求知欲带领世界走向数字时代,人类知识传递的效率和方式再次发生了质的飞跃。数字技术已然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彻底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人类文明的数字化、智慧化发展势不可挡。

  2.未来政府的方向和样貌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既然数字技术改变生活的步伐已不可逆转,面对新兴科技带来的便利与挑战,数字法治政府应该确立未来建设的方向与目标。许多地方政府推出了融合数字技术的政务服务,效果显著,例如天津政务服务App“津心办”、广东省政务服务App“粤政易”等。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擘画了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蓝图,要求到2025年,各地政府要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数字思维和数字素养,明确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的政府顶层设计,为各部门提供建设范本,提升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使社会治理更加科学、精准。

  3.明确数字技术的辅助工具定位

  数字技术是基于算法的、客观的技术手段,但人们容易迷失在数字化带来的新奇体验中,从而忽视了数字技术的“破坏性”。数字技术加剧了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实问题,导致数字鸿沟日益扩大,甚至演变为数字歧视。数字技术对各类数据收集、分析的超高效率在监管政策滞后的环境中可能诱发数据泄露、数据买卖等违法行为,引起数据保护信任危机。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为民服务的政府,必须明确数字技术的辅助工具定位。政府要时刻杜绝技术依赖意识,以法治做底线,持续构建数字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数字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准则。

  4.调适数字时代的新型制度规范

  数字技术赋能法治建设,促进法治政府治理方式数字化改革,需要基于传统政务治理的制度规则体系,创新适应数字时代政府需求的新型制度规范。高度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有别于传统纸质化办公,需要制定新型操作规范和监督章程,体现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困境的预防治理,完善数据立法,做好针对规范数字技术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立改废释,实现良法善治。

  5.提供数字政府建设的中国经验

  中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一直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发布了数量众多、指导性强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层级规范体系。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采取政府牵头、社会主体参与,在技术工具研发、法治原理研究和数字法学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发力,成效显著。随着中国数字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化,中国应以自身经验引领世界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利用先发优势为其他国家提供帮助,为其他国家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挑战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是“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其最终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良善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这必然会引发对政府治理理念、组织形式、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深刻冲击,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较大挑战。

  (一)理念动摇

  数字政府是现代政府运行与数字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致力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它借助数字技术来捕捉公众需求,使政府不仅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也逐渐成为社会需求的汇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治理理念方面产生了深刻变化。

  1.服务政府理念内涵异化

  服务政府理念即要求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将公共服务上升为政府主要职能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随着数字技术的运用和普及,服务、协商、合作等理念逐步融入到数字政府建设中。例如,上海“一网通办”智慧政府改革、浙江“最多跑一次”数字政府创新,都是借助信息技术来实现以“数据多跑”实现“相对人少跑”的典型示例。但与此同时,服务理念的具体内涵却变得模糊和不易把握,各地实践掌控不一就说明了这一点,这意味着对政府服务的评价标准的模糊化。单纯追求“唯数字化”必然导致政府的形式化偏向,有的过度注重形式上的智慧化系统配置与平台数量,而不顾相对人体验感与业务实质内容;有的为实现全面数字化,将部分线下可以提供更好服务的工作转为简单的线上服务,致使相对人需求难以满足。

  2.分散政府理念易成孤岛

  在传统公共行政的情境下,行政主体建立在分散、独立、专业的行政部门基础之上,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条块分割、部门主义的特点。与之不同,数字法治政府试图通过数字技术打通部门间壁垒,模糊层级界限,实现政府内部数据的互联互通,为公众提供无边界、一站式的公共服务。其本质上是“数据治理”,以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整合为前提。显然,传统的分散政府理念不仅无助于实现上述治理目标,反而会导致数据共享、联通、整合难以实现,加剧“信息孤岛”的形成。一是不同政府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交流动力,信息呈现出零碎化倾向,二是分散开发数据管理系统、重复建设政府服务平台,不利于数据的汇总整合等。

  3.全能政府理念难以实现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包,一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职能均被集中到政府手中,造成一种“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的假象。这显然无法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在理论层面,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政府在有限授权的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市场调节。虽然数字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时提前预测社会和公众需求,尽力为公民提供个性化服务,但应警惕将数字“有为政府”导向“全能政府”。在实践层面,与传统政府全面掌握主动权不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涉及政府与互联网平台、数字技术、数据共享企业的深度合作,传统的全能政府理念已然无法适应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应该注重建设模式创新,加大政企合作力度,鼓励以企业为龙头、以应用为牵引,才能有效形成数字政府建设合力,形成数字政府建设新格局。

  (二)组织矛盾

  构建数字法治政府需要跨地域、领域、部门和层级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显然,传统科层体制下严格层级、零散界别和固化的专业分工,与数字政府要求的整体协同理念存在矛盾。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症结不在于技术而在于传统官僚制的要求与网络系统扁平化需求之间的张力,面临的挑战不在于构建电子政府的技术能力,而在于克服政府内部根深蒂固的组织性分歧与政治性分歧。

  1.层级性导致传递负累

  行政组织架构是行政管理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集中反映和基本保障。目前行政传统政府系统呈现出“条块结合”的管理样态,这大幅提高了政府治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国治理中心化、集权化的要求。但数字背景下,层级化权力体系内部的约束性,会限制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必然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还会增加信息传递的负累和衰减。首先,纵向上存在天然“隔离带”,国家部委与地方的垂直信息系统没有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导致重要的数据资源无法实现全面共享。其次,实践中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建设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处理格式不同,开放标准不一。

  2.零散性带来整合难题

  目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尚处于技术引进和系统建设层面,对各部门业务的深层次调整、系统性变革安排不够,重要数据大多零星分散,欠缺有效整合。因此,推进数字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同合作,建立基于数字技术的整体性政府是重要发展目标。这些困难,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和立法协调,对政府部门业务重整、跨区域数据链接等方式,逐步克服。

  3.固化性排斥协作配合

  数字政府要求突破传统政府部门的“边界思维”,树立“平台即政府”的理念,打造扁平化的政府组织形式,政府部门转向协同合作治理,跳脱层级、地域和其他物理限制的束缚,提供公共服务。首先,缺乏集中统一协调机制以及统一的目标和利益,会大大降低合作协同的动机,增加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成本。其次,较为分散的机关设置、被法律所固化的部门权力之下产生了各自为政的惯性模式,导致地方政府不愿进行协同合作。最后,长期形成的独立运行思维使得各地政府在数字政府建设协同合作方面比较被动,难以形成合力。

  (三)程序风险

  传统行政程序通过对行政过程中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等的规范,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相对人权益保护予以规制,对于增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升相对人可接受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数字政府运作中的无纸化、非现场化、自动化特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进行限制、侵蚀或剥夺的可能,对行政法治带来风险。

  1.无纸化可能对弱势群体带来潜在损害

  数字政府服务多数依托互联网平台展开,实现了从手动到智能的升级,但也制造出“数字鸿沟”。无纸化运行模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认知水平、理解能力、互联网操作技能提出较高要求,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可能由于不擅长互联网使用方式而无法得到公平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打通数字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数字政务服务均等化成为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是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体现在数字技术引入行政权运作的过程中,则需要构建一套卓有成效、符合弱有所扶价值的技术制度。

  2.非现场化致使说明理由制度虚置

  数字政府通过瞬间完成的算法行政决策实现了非现场化的执法。执法人员不需要与相对人接触就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完成违法信息收集、事实固定、作出行政决定以及送达等一系列行为,实现全天不间断执法。非现场化执法方式在交通处罚领域应用广泛,且其适用领域还在不断拓展中。非现场化执法方式的优点是压缩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提高了行政效率,缺点是说明理由制度被虚置。说明理由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除非有法定保密要求,都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理由说明的充分性决定了相对人能否清晰了解行政决定的依据、考量因素,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继而会影响相对人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

  3.自动化削弱了程序价值

  自动化行政的嵌入压缩了行政环节,但基于算法设计而产生的压缩内容存疑。如在交通执法、公共信用评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领域,与传统行政决定程序不同,自动化决策可直接统筹信息收集、分析处理与输出环节,直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的命令、裁决。此时,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明示救济路径等环节可能发生缺省,加之相应算法技术运行的不透明性,极易导致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克减,使得程序的公开、公正、参与等价值被架空或削弱。

  (四)技术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数据是数字政府的核心要素之一,目前数据治理还面临着数据联通、数据共享等技术不成熟,基于技术理性的算法歧视等困难和问题。

  1.跨界数据联通难

  数据的跨界流动是政府全面数字化转型的动力与前提,涉及对各级政府、部门来源广泛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集成。传统数据治理技术可以实现特定领域和类型的应用级数据质量管理,但无法满足大体量、来源杂、格式异的跨界数据共享需求。首先,数据连接架构不成熟。各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架构尚不明朗,跨省市的数据接口配置尚未明确,导致异地数据互联互通的速度缓慢。其次,数据类别多,格式杂。不同政府、部门在建设数据平台时无统一的数据标准,由此产生的数据格式差异与数据统计方式不一等问题都影响着数据的相互对接和嵌入,导致跨界数据联通困难重重。最后,政务数据体量庞大。以跨省数据共享为例,保守评估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规模达到PB级,而处理大数据需要对所需数据源进行集成和提取。虽数据抽取和集成技术不是一项全新的技术,但如何处理大数据能耗、与硬件的协同等问题都对现有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2.政府数据扩大开放难

  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是国家“十四五”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任务之一,对提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意义重大。随着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进程的加快,数据信息公开量少,数据开放程度低,仍然是政府数据开发面临的难题。首先,相较于少数互联网企业,政府在掌握数据上的优势并不明显,很多大数据的生产主要来源于各类应用平台,而这些应用平台的研发者和运行者隶属少数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将所掌握的数据向政府传递、开放的热情殊值怀疑,难以完成扩大开放。其次,数据开发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有些政务数据价值大、敏感度高,需要的保密性较强,由于没有安全保密的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对于此类数据只能有限共享。

  3.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难以避免

  用于政府数字化建设的算法技术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其建立在现有分类、手段、思想和类别之上,而这可能会导致无意识的算法偏见和歧视。首先,人类社会先行存在的歧视会被大数据技术“习得”继而转化为算法歧视。比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传统的社会歧视类型就会根植在数据的基因之中,使得算法决策产生偏见。其次,将个人的敏感性信息与其他可合法获得的数据进行关联性运用,针对特定群体进行精准个性化推送,使得算法在运行过程中会对某一类别群体贴上标志性标签,进行区别决策,造成算法歧视。第三,算法设计过程中算法样本选取的不均匀性、技术过滤标准过宽等技术漏洞也会产生算法歧视。若数据采样的结果只来源于部分群众,则算法技术仅能识别到这一群体的特征和需求,其输出的数据也仅适用于这一群体,未被采样的群体就有可能成为被歧视的对象。此外,算法歧视会带来更深层次的歧视与不平等,也意味着个人所享有的由宪法赋予的、由“无知之幕”加以保护的平等权利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三、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若干前提条件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业态、新发展模式下的实践探索,其构建存在一些前提条件。

  (一)组织协调

  数字时代的来临催化了行政组织的加速协调变革,既要求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领导,又要求做好地方政府的基层落实以及不同政府间职权的配置与协同,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能动性,打造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方共建的新型模式,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的深度融合。

  1.中央统筹

  中央统筹领导是构建数字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健全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机制,在中央层面统筹协调政府数字化转型,需要构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联动协同机制。在中央政府层面进行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通力合作、推进落实,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保证。

  一是中央政府层面统筹指导。成立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建立政府数字化转型推进机制的有力保障,也是统筹协调整个建设环节的重要保证。它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整体谋划,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整体性工作相适配,在加快构建数字改革格局、推进网络理政项目、打造便民政务体系等方面发挥着统筹引导作用。同时,还应当积极应对传统科层制下产生的组织矛盾,解决数字化建设带来的信息孤岛效应、放管服改革难点、跨界融合性挑战等问题,肩负起部门及区域间协调合作机制构建的部署任务,着力推动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数据资源对接共享。二是建成跨区域跨政府部门的业务合作机制。消除部门“隔离带”,需要从组织结构、平台基础和信任体系三个维度来进行保障。在组织结构层面,应当规范各地域、部门间各自为政的建设模式,整体性治理;在平台基础层面,需要统筹数据的开放共享建设进程,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在信任体系层面,应当常态化地区和政府间信息共享,形成互联互通的信任体系,以破解“信息孤岛”难题。

  2.地方配合

  在注重顶层设计的同时也要加强基层探索,实现全国一盘棋和地方多样性的统一。

  一是省级政府重点关注网络硬件设施给付。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对数字政府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数量和质量不仅影响着人民的数字生活体验,还对一国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前进起到决定作用。由于数字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公共性,其提供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支持和给付。省级政府应重点关注网络硬件设施给付,做好数据平台基础建设,着力实现基础设施的普及。目前,全国多地成立了省级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本地区数字法治政府构建工作。二是地市区县政府负责平台设施机制运维。在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地市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在省级数据平台上,落实运行和维护工作,优化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基于域内数据定时更新和运营数据平台,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

  3.社会支持

  在行政机关建设之外,应重视发挥社会主体的能动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数据的开发开放体系之中。政府应当主动吸纳社会力量合作共建,互利共赢。我国公共数据数量庞大、更新难度大且速度缓慢,对公共数据的市场化开发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工程,具有工作周期长,投资成本大、技术需求高等特征。因此,由政府包揽政务数据而自建自营的做法不切实际。同时,吸纳社会力量可以提升数据开发的效率和公共服务的精准度。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当发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数据开发技术优势,让公众参与数据的提供、运用、监督等环节,更好地实现数字法治政府治理和服务的双重目标。要特别重视发挥中立的第三方专家委员会的评估作用,委员会可以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发展建议以及进行专业审查,从专业层面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升公众对政府及合作开发企业的信任度。

  (二)动力来源

  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向社会提供数字化、便捷化政务服务,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外动力。

  1.顶层设计推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平台,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亦针对“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作出部署。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契合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的国家治理需要,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社会需求倒逼

  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服务政府理念的普及,公众对政府服务效率、决策科学和信息公开透明都提出了更高的期待。传统政府治理中的封闭、低效、决策失误率高等,已经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影响民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民之所望乃政之所向,民众对政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服务的社会需求倒逼了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从世界范围来看,数字经济规模扩大,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新形势下,应最大程度地激发数字合作活力,建设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让数字经济发展成果造福各国人民,也是打造数字法治政府的外在动力。

  (三)技术支撑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即需要技术与法治两方面的支撑。

  1.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平台将各端口之间串联成庞大的网络体系,以同一网络结构实现平台用户数据传输、信息共享、资源共建等功能,是进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网络平台的基础支撑。目前,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试点,通过加强一体化资源管理和调度,服务于打破区域、部门屏障的数字政府建设目标。此外,数字法治政府还可以引导公众表达观点、参与社会治理,从而高效体察民意,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大数据应用

  大数据技术是对海量数据进行高速、全面、专业化分析的数字技术。大数据技术应用可以帮助广泛地收集样本,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专业化的分析,有效地辅助行政立法、决策和执法等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之下,可以将公共数据信息和政府信息进行分类整合并公开,促进公共数据的公开共享,有效督促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透明政府的建设。此外,大数据应用可以帮助政府进行舆情监督,全面分析舆情信息,找到民众关注的焦点,预测舆情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人工智能科学

  人工智能科学通过研究人类智能活动规律,构建类似人类智力处理的人工系统,具有大数据治理和信息处理的智能化优势。人工智能科学的运用可以使得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市场监督以及决策制定等多方面实现高效智能化,优化政府治理方式。例如,智能客服提供咨询实现全天候服务、智能技术进行简单行政事项审批实现无人化服务、人脸识别技术实现社会治安精准化管理、信用画像技术实现社会征信全面化监管等。当前,人工智能已经逐步应用于国家信息库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全国统一电子印章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询以及行政监管等政府管理的多环节之中,以数字赋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4.算法技术

  算法技术是具有储存、检索、预测信息能力,通过收集、处理、模拟各种事务和场所,经过数据分析计算,推测出用户可能喜欢和需要信息的技术。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算法技术可以帮助政府以大数据信息为基础,对社会公众进行信息识别,产生“数据画像”,从而提供更加精准化的社会服务。同时,算法技术也可以帮助政府快速、有效地识别出重点帮扶对象的需求取向,从而更好地进行针对化、个性化的给付行政。除此之外,算法技术还可以应用于政府决策辅助系统、税务自动化办理、车辆交通违法自动识别等领域,是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四)方向控制

  数字法治政府是科技、法律与行政的融合发展,其在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法治政府治理新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黑箱、信息茧房、技术垄断等危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当遵循正义的价值导向,在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进行严格的方向控制,达到“善智”与“善治”的统一。

  1.道德控制

  道德、伦理、法律是三种不同维度的社会规范,其中道德是最高、最抽象的存在,主要与个体相关联;伦理是道德中有关人伦纲常的内容,主要与国家和社会理性相关联;而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最强的约束力。很显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道德约束和控制,这主要体现在基本道德价值观念的引导和把控上。具体而言,对公职人员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心公平正义的道德导向的引导和塑造,对公众服务满足感、获得感的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和服务提供的保障,对“有道德的秩序和效率”的探索等,应贯穿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每个环节。同样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开发应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研发运用时不能一味追求工具理性而忽视道德理性,将正确的道德观念植入技术运行,以确保技术决策结果合乎人类的道德体系框架。

  2.伦理控制

  伦理将道德中有关人伦纲常的内容进行规则化,是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规范,大部分处于法律与道德间的宽阔地带,有一部分伦理观念尚处于道德层面,另一部分与人们密切相关的规则,如生命伦理规则,则已经法律化。数字时代,政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国家治理,虽然治理工具和手段会变得丰富多元,但也会对传统政府所遵循的伦理原则形成挑战:政府工具理性会加强,甚至可能陷入去人性化的漩涡而忽略伦理原则和价值。过度搜集、处理和分析数据,过度依赖数字技术进行自动决策,会导致公职人员被数字技术所控制的局面。数字技术无涉情感、显示机器意志的决策结果无法精确维护伦理准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陷入信任危机。因此,在数字政府建构之时,就必须为伦理原则预留足够的作用空间,对数字技术应用进行方向控制,确保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正向发展。

  3.法律控制

  科技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面对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再加上道德和伦理控制的软弱性,必须对数字法治政府进行法律控制,确保其在可控、安全的环境下良性发展。在立法方面,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建了我国信息和数据安全领域法律的基本框架,各地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等管理规定,以确保“法网”大于“互联网”。在法律实施方面,建设“互联网+监管”的执法系统,实现各监管平台数据的贯通和预警,对政府内部行政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确保权责一致、高效执法。

  四、数字法治政府的若干重点任务

  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四个面向,从根本上明确了其最终价值取向,指导其将技术规范与法律治理相整合,从而以数字法治的面目展现新形象,应对未来挑战,满足各种现实需要。不容忽视的是,数字化理念与法治政府的耦合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打通各种阻碍点,是亟需完成的重点任务。

  (一)筑牢技术基础

  数字化技术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具,行政活动的各个阶段都依赖数字化手段进行。这意味着,以高效而稳固的方式赋能数字化技术,并将其运用于行政活动的各阶段,是首当其冲的第一任务。其中,建设数字协同平台是数字化技术运用的基础前提,控制基础设施运维成本是降本增效的客观需求,培养数字法治综合人才可以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抓手。

  1.信息化协同平台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前提是建立数字化大平台。该平台旨在为政府以数字化方式提供服务、行政相对人以数字化方式接受服务建立场域。数字化平台的建成需要若干条件。其一,要加快推进横向政府部门与纵向各层级之间互联互通,明确各行政主体在平台分工中的角色,依照平台运行逻辑设立政务办理程序优先级,形成政务服务流程,以数字化手段代替传统的行政交流模式,逐渐迈向自动化、智能化;其二,要加快推进政府数据融通共享,提升数据可用性与易用性,建立全平台统一的政务数据库,将既有的政务数据以平台可读可用的格式重新编译储存,确保新的政务数据直接以可读可用格式储存。同时,在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数据内容时可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政务数据一处更新、处处更新,多部门利用无需重新收集调取;其三,要加快推进政府与既有平台的融合合作,借助互联网企业已经建立的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平台,如支付宝、微信平台等,提供政府服务入口和数据接口,将政府相应模块嵌入既有的平台运行体系中,通过政企合作共建适应数字化转型。

  2.基础设施运维成本控制

  数字法治政府依赖数字化技术开展政务,与电脑依托实体硬件系统运行同理,可见基础设施运维的重要性。这些基础设施在硬件层面体现为服务器、储存设备、联网设备等,在软件层面体现为各类应用程序、网站和系统等。“效能原则”虽非行政法基本原则,但其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没有异议的。《纲要》中明确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亦是效能原则的体现。可见,成本高昂、运维困难的数字法治政府基础设施,是不符合整体需要的。

  要使数字法治政府运行符合效能原则,其一,要优先考虑现有基础设施的整合优化,避免在具有同样功能的领域另起炉灶,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其二,将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政府采购的模式公开招标,择优获取硬件设施建设商和软件服务提供商,亦可本着社会主体多元共治的理念将部分公共服务委托至第三方平台;其三,持续关注和积极应用基础设施、软件先进技术,推动其不断优化迭代;其四,深化改革现行法治政府工作体制机制,标准化、模块化各部门政务功能,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政府施政全过程可数字化,降低法治政府与数字化技术的耦合成本。

  3.数字法治复合人才培养

  对数字化技术和法治政府工作复合型人员的培养,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由此可见数字法治人才的重要性。由于数字技术是基于机器理性作出决策,难以在价值选择与利益权衡方面有所作为。因此,不论数字法治政府多么“智能化”,也不能将行政决策权完全寄托于数字化技术,人依然是数字化行政行为的最终决定者。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为此,政府可以选择三种培养路径。其一,对现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普及数字化技术,在招录公务员等各类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时加入数字化能力考察内容,提高政务人员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其二,跨体系、跨领域选用数字法治人才,尊重市场主体在数字化技术运用上的优势地位,秉持合作治理理念,从已经积累大量数字化技术经验的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中挑选技术骨干,在政企合作的项目中锻炼技术人才;其三,以前瞻性视角提前布局数字技术教育,将数字化相关理论、技术、实践纳入政治、法律、经济等学科人才教育体系,以数字化赋能学科,以学科解读数字化,推动数字化与各学科教学内容高度融合。

  (二)更新行为方式

  数字化技术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数字技术兼容困难、运行逻辑不明晰、信息管理混乱等问题,需要从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自动化裁量基准细化、政务数据开放等方面更新行为方式,使数字技术的运用更加有序、合理。

  1.技术标准规范制定

  以疫情期间各地区健康码不能互认的情况为例,各省份各自开发使用了诸如北京健康宝、广东粤康码、安徽皖事通健康码等不同健康码品类,各健康码之间数据不能互通,人员跨地区流动要重复申领多个健康码。国家卫健委工作人员曾回应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各地健康码生成标准不一。这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管理运作的成本,也损害了民众的政务体验。据此,数字法治政府要涵盖各级政府组织,全面革新行政手段,保证政令贯通、统筹有序,反映在技术运用上就是必须具有一致性、泛用性和兼容性。要尽快解决实际运行中存在的数据、格式、标准无法兼容的问题,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势在必行。

  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第一,考虑中国数字法治政府模板具有未来性面向,为保证国际间交流借鉴的可行性,标准规范的制定,要考虑跨国商业集团和国际组织以及数字化先发优势国家制定的或制定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数字化技术标准。研究中国标准与世界通行标准的接轨问题,在兼容标准中体现中国特色。第二,考虑中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政治性要求较高,全国上下要形成通达自如的数字化政务系统。这要求制定标准需高屋建瓴、注重顶层设计,例如可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高层级组织,依据《纲要》精神和我国标准化法进行全国统一的数字化技术标准的制定。第三,考虑各地区数字化技术发展水平不一的现状,既有的数字法治政府研究提出过一种分层式标准制定方法,即先由中央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指导标准,不同发展程度的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建立地区内通用的数据标准。当两个不同地区的数据标准产生抵牾时,再借助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统合,同时各地区应以国家指导标准为框架渐进式推动数据标准的统一。

  2.自动化裁量基准细化

  “自动化行政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概念范畴,而是一种描述性用语,意味着行政决定、程序等内容的图示化以及智能化,借此来指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展开的行政活动。”而裁量基准能够具体化行政法规范的裁量规则,使得个案中的裁量决定更加明确具体,从而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提升行政裁量的品格,维持裁量一致性、降低不确定性,并便于对行政裁量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大量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当下,自动化行政已非少见,根据其自动化程度可分为零级到四级共五个等级,分别是无自动化行政、自动化辅助行政、部分自动化行政、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和有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当前,我们正处于从部分自动化行政(二级)向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三级)发展的过程中,在此阶段的自动化行政尚无法摆脱人类的分析与决定,其只能在人类主导的裁量活动中起辅助作用。“行政裁量辅助系统等同于裁量基准的电子程序化”,细化裁量基准即是对作为裁量辅助的自动化行政的一种规范与约束。它完全符合数字法治政府的法治性面向,行政机关应当认识到裁量基准对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继续细化裁量基准,厘清运行逻辑,为自动化行政奠定合理性基石。

  3.政务数据有序开放

  政务数据的开放具有独特价值,其有助于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可推动数据价值潜能的开发,助力数据驱动型经济发展。政务数据应“有序”开放。首先,应确定各方参与主体及其责任。提供数据部门作为数据开放主体,建立大数据管理部门作为数据管理主体,政府自建或政企合作共建的平台等作为数据运营主体,公民和法人等作为数据利用主体,他们在法治范畴内各担其责。其次,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开放的范围,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对有利于体现政治、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优先开放,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的敏感数据不予开放,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依法开放。最后,要设立数据开放监管机制,对于数据开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事前关注拟开放数据的质量,事中关注已开放数据的利用及其风险,事后对数据开放成果进行评估。

  (三)再造行政程序

  数字法治政府大量采用数字化技术改造行政工作,在外部层面改变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交往模式,例如借助应用程序和网站等提供政务服务;在内部层面改变了行政权力的运行模式,例如借助技术化手段便利各级部门交流合作以及自动化智能化审批裁量等。从受理到处理再到作出决定,一个完整的行政流程的方方面面都因数字化技术而改变,再造了行政程序。

  1.正当程序原则内涵的发展

  程序正当在任何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都具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包括保障公民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落实回避、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制度等。但数字化技术给行政流程带来的革新对此形成挑战,例如针对无纸化对弱势群体带来的潜在损害,应提供传统的人工式和书面式的行政服务,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能够顺利参与行政过程;又如数字政府广泛采用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来辅助施政,而技术“黑箱”使人们只能接收到“黑箱”输出的结果,却不知道“黑箱”之中是如何运行的,甚至有外国律师创造了“算法荒谬”(algorithmic absurdities)这一词语来形容某些情况下,算法会给出明显不合逻辑的结果,例如美国政府采用的某些自动判断恐怖分子的算法出现问题,导致正常公民无法入境等。因此要提高此类技术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总体而言,在受到数字化赋能的新型行政程序面前,正当程序原则并非无法继续彰显其意义,如重点对异议程序和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使新型行政程序更加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2.对负担行政行为谨慎采用数字技术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课予相对人以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由于负担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后果,其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从另一个侧面看,必然带来行政效率的降低,而这与数字化技术为行政程序带来的简化、高效化改变恰好相反。显然,简化和高效极有可能在负担行政行为中造成不良效果。行政相对人在算法决策中面对的可能就是一个不可知的“黑箱”,程序的合理性、可理解性、可异议性,都将大大降低,负担行政行为自动化在实质上造成荒谬结果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鉴于负担行政行为对程序的高要求和数字化行政的风险性,在负担行政行为的程序中采用数字化技术应当慎之又慎。

  (四)安全风险规制

  数字法治政府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包括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政企共建的合法性、数字化的安全性等,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制。

  1.内部流程黑箱破解

  因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内部流程黑箱有其破解的必要。黑箱主要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破解,其一是从技术层面进行破解,数字化技术构成的黑箱由于其高度的专业性和集成性,而造成了公众理解认知上的困难,对此可以由浅入深地采取多种技术开放透明对策。在最浅层次上面对公众的一般化质疑,应设置专门机构概括地解释、介绍此处采用的数字化技术的功能和基本原理,并坦诚披露可能造成的失误等;在中间层次进一步提高解释、介绍的层级,例如以流程图的形式说明该黑箱中经过哪些运算,各运算之间的输入输出次序、优先级、影响与联系等;在最深层次上公开黑箱中各类技术的源代码,涉及商业机密的,也应有条件、有限度地披露源代码。其二是从运用层面进行破解,如对负担行为谨慎采用数字技术,认真考量效率与公正的价值权衡,在牵涉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中不采用或少采用自动化流程;要明确数字化技术、自动化裁量的辅助地位,赋予公民对完全自动化决策以拒绝权;以及对不合理的黑箱输出结果的复核权,以人工确认黑箱在某些情况下是否正确运行。

  2.政企合作定位

  加强政企合作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必然趋势。广东、浙江等地的成功先例证明政企合作是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可行方案,虽然政企合作具有降本增效的优点,但也存在诸如公权力向企业转移或分享所带来的角色定位问题,以及政府与企业的边界问题。质言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与合作企业二者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当前的观点主要有“行政主体优势地位说”、“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说”和“行民交叉的行政指导关系说”三种观点。事实上,二者的关系无法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但不管怎么说,企业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行政委托,获得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力,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确保此类公权力依法行使,确保用权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相对人在受公权力侵权后获得必要救济,仍然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难以回避的核心问题。

  3.数据安全管理和供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数据是数字法治政府的技术地基,数据安全与供给因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众隐私等主要议题,而成为数字法治政府顺利运行的决定性因素。立法上要重点处理好数据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模糊等问题,秉持依法行政原则立场,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尽可能保证数据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顾,既要防止过度监管妨碍数据开放,亦要避免滥用数据影响安全。此外,要重视对数据分类分级、安全标准体系等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的供给,与整体立法保持同步;避免立法过于原则化。一言以蔽之,数据分级分类与开发开放,亦事关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理应予以高度重视。

  五、结语

  人类文明的数字化、智慧化发展势不可挡,数字政府建设正当其时,任重道远。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不仅要强调以数字技术推动政府治理模式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质效,更应始终坚持传承性、法治性、数字性和未来性面向,从容应对数字政府建设产生的理念、组织、程序和技术等各方面的挑战,建立与数字时代相适应、以法治为内核的政府治理体系。在行政法法典化过程中,积极回应数字化行政带来的新问题,吸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价值理念,构建公开、透明、参与的数字治理规则,适时搭建数字行政法框架,确保以法治规训驾驭数字技术,实现科技向善、数字为民,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途中,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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