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提出了“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的目标,强调要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据正在超越土地、劳动力、资本成为核心的生产驱动力,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发展基础。对数据进行有效治理,将充分释放数据新动能,进一步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提升基于数据、数据驱动和数据赋能的国家数字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系统认识数据治理的价值和内涵,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合规、创新的数据生态系统,从而实现数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数据治理是指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共享、分析和使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保证数据的质量、安全和合规,促进数据价值发挥。数据治理涉及数据拥有者、数据提供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监管者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公共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涵盖政府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互联网数据、个人数据等。其中,政府在数据治理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既是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也是数据治理的参与者、使用者和统筹者。全面清楚地认识政府在数据治理中承担的角色,既需要解决涉及社会各主体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问题,也需要规范政府自身的数据行为,提升政府数据利用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因此,需从多个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数据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构建高效、安全、开放、有序的数据治理体系,形成良好的数据治理新格局。

  立足监管者角色,制定和执行数据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数据治理提供法规依据和引导

  政府在数据治理各主体中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应该在政策、制度、机制、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方面抓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的框架体系和规则秩序,理顺并设置数据管理的体制机制、数据开放共享的策略机制,研究制定数据治理的规则标准,执行落实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框架下,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通过数据基础制度安排,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有效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与数据行为,形成制度框架下的数据行为范式,明晰数据权利边界与权利规则,改变当前主要依靠行政处罚从经济层面规制数据社会、数据市场的现状,用制度与法律去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健康有序流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引领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立足参与者角色,建设和完善数据治理的基础设施和平台,为数据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撑

  政府和企业、公共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一起,共同成为数据治理的参与者,政府不仅是重要的数据生产者和拥有者,还是数据服务的提供者,更是重要的数据治理相关基础设施和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建设和完善数据治理的基础设施和平台,是实现数据价值和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途径,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共享、应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技术体系和资源配置。在公共数据治理中,需要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开放,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强数据治理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加快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立足使用者角色,推进和支持数据治理的创新应用和价值实现,为数据治理提供需求驱动和效果反馈

  数据治理的重要目标是提供高效、可信、有用的数据,从而支持业务决策和创新。政府作为数据治理创新应用和成果的重要消费者和使用者,需研判数据需求、痛点、期望,以及如何使用和评价数据,这样才能驱动设计和提供符合使用者需求的数据治理方案,提升数据的可用性、准确性、时效性、一致性等。同时,作为使用者可以收集和分析效果反馈,评估数据治理的效果和价值,不断优化和改进数据治理的流程和方法。推进和支持数据治理的创新应用和价值实现,意味着我们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数据治理技术、工具、模式,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为数据治理提供需求驱动和效果反馈,意味着我们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数据治理的需求变化和满意度,根据需求调整和完善数据治理的策略和措施,同时也能及时获取使用者对数据治理的评价和认可,提高数据治理的影响力和信任度。

  立足统筹者角色,平衡数据治理的安全和发展,为数据治理提供全面保障和良好氛围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是数据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数据治理的统筹者,必须肩负起数据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统筹作用,坚持“宽进严管”原则,明确数据治理各主体责任和义务,明确安全红线,牢固树立数据治理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形成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提高政府在数字化发展中的统筹协调能力、社会整合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总体安全保障能力,从而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数据生产力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数据权益,更好应对国内外全新的数据安全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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