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任务,涉及政府改革的诸多层面、领域和环节。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变革地方政府权力结构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中央政府要引导地方政府跳出“就审批改革抓审批改革”的思维定势,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的调整,使地方政府克服对待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数量、改革目标的形式化问题,辩证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为人民群众和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具有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自我革命”精神以及承担改革责任与风险的勇气与担当精神。

  其次,地方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要仅限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因其不触及深层次地方政府权力结构。行政权力的结构决定着政府职能,政府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能,首先应具备相应法定行政权力。“要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就必须重新界定政府行政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职能与政府行政权力的相互关系是外在形式与实质问题的关系。”就此而言,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地方政府权力结构的深层调整与变革。“在政府执行法律关系中,政府行政职能的范围是由立法决定的,没有立法授权,便没有政府的行政。”

  第三,简政放权不等于“减少审批”。行政审批是现代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基本手段,或是基本方式之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相联系。现阶段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减得越少越好,有些领域的权力需要加强。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还未完全规范的领域,强调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数字政绩,可能会产生新问题。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是从放权转向对下放权力的制约,重心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尤其要创新与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的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和完善适合新形势的监管机制。

  最后,行政审批权力行使的程序和审批时间也不是越少越好。行政审批效果的好坏,一定要与社会实际效果联系起来综合评判。我们要注重设立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面性评估标准,把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结果综合给予评估。地方政府应站在政府整体立场,而不是站在各自部门利益立场上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变革地方政府权力结构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促使政府职能转变,最终要考量的是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社会主体创造活力、增加民生福祉的综合效果。来源:《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6期 作者:孙彩红

责任编辑:李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