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立足深圳产业发展实际,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促进为主线,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进行制度设计。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战略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发展数字经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深圳有必要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先行示范,贡献深圳经验。

  制定《条例》是巩固提升我市数字经济产业核心支柱产业地位的需要。数字经济产业作为近年来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2021年深圳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总量和占全市GDP比重都位居全国第一。深圳开展数字经济产业立法,对进一步巩固提升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支柱产业地位,推动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提高思想认识,汇集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产业,全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数字先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是破解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当前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存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足、信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数据资源要素利用率不高、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对外开放合作不够深入等诸多痛点难点问题。与此同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层出不穷,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其发展对于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开展立法,有利于破解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形成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九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应用场景、开放合作、支撑保障、附则等九个方面,其主要内容:

  (一)夯实数字基础设施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筑牢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基石,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厘清数字基础设施的范围,提出统筹推进信息、融合、创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二是明确通信网络、算力、数字技术、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市政、创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部门和建设原则。

  (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为更大程度发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一是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培育、数据开源、数据融合、数据评估、数据交易规则、第三方数据服务等规定,进一步推动各类数据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二是确立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三是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

  (三)加强数字技术创新

  为补齐关键核心技术短板,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一是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政府部门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端芯片、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并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三是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四)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

  为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产业发展所需的高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商务服务等资源,更大程度降低企业之间协作发展的成本,在推动产业集聚方面,一是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二是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提升产业园区智慧化服务水平。三是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建设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五)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

  为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作用,并通过拓展应用场景以助推数字产业发展和数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增强数字经济竞争力,《条例》在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方面,一是围绕产业数字化,以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为主线,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助推我市产业数字化进程。二是明确本市城市治理、政务服务、交通、医疗、文化体育、金融、教育等场景的数字化应用及推进主体。三是规定各类应用场景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全社会平等参与数字生活。

  (六)深化国内国际开放合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条例》在深化开放合作方面,一是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加强同国内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合作,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二是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标准化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和数字认证体系互认互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三是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吸引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迁址本市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市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四是提升跨境通信传输能力和国际数据通信服务能力,推动本市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七)强化支撑保障体系

  为保障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在支撑保障方面,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以及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二是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面的相应举措。三是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建设,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四是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等制度,并对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探索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五是规定市有关部门、企业等数据处理主体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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