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信用信息会被强制征集吗?5日下午14:30—18:00,深圳市法制办将举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和网络听证会同步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微信报名参与听证活动的市民,不需到现场听证,只需通过手机微信就可以在家、在办公室、在地铁、公交上,参与听证了,这也是全国首例微信立法听证。

 
  市法制办表示,此次听证现场有近20名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听证的议题有七个,主要是围绕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进行。
 
  信用信息管理 存在六大争议
 
  一是“办法”规定组织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和其他信息”,但这是否合理,各方意见并不统一,因此议题之一是“哪些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目录范围”。
 
  二是“办法”规定了两种信息征集方式,一是对于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强制性征集;二是对于中央驻深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等,由市公共信用机构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协议信息采集。那么,除强制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外,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征集其他信息?
 
  三是“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和查询的方式,包括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或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查询方式向社会披露,同时进行身份和书面授权核验,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还需探讨“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最佳方式是什么”。
 
  四是“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时,应查询并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活动。但“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强制使用,如何落实惩戒措施”,仍有待商榷。
 
  五是“办法”规定,推行商事主体、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在成立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愿将违法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系统。已成立的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年审、年检或年度报告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公开承诺。但对于“是否可以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外界也有不同声音。
 
  六是“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市公共信用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可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此次听证会,还要探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如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如何衔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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