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珠海市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护航发展,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在制度、执法、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不断,成果涌现。为集中展示我市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成效,特设此专栏。我们将通过精选案例的系统解读,分享改革智慧,凝聚社会共识,让法治成为珠海最鲜明的底色和最核心的竞争力。期待您的关注与共筑。

  出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以高质量立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要“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市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提出加快建设“云上智城”,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在此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立足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于2025年7月14日制定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高质量立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明晰立法目标和任务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推进立法工作。一是主导立法进程。践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实行人大、政府“双组长制”。二是深入企业问需。组织多轮次调研,覆盖珠海市数十家数据相关企业,面对面听取市场主体的立法诉求。三是“向上”争取指导支持。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就关键制度设计作专题请示汇报,寻求指导支持,为立法把准方向、守住底线、探索空间提供坚实保障。四是“向外”借智借力。链接高端智库资源,对重点制度开展多轮专家论证,对立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五是开门立法、广纳良言。通过各种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逐一研究、充分吸纳。在此基础上,反复论证修改。《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获表决通过。

  二、主要做法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实现数据要素充分应用和流通链条的全面打通为核心目的,按照“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供数”“用数”的逻辑开展制度设计,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一)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一是在调整对象方面,《条例》对作为数源单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予以明确,特别是将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规制范围。

  二是在基础制度方面,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普查登记制度实现公共数据全量归集,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

  三是在标准规范方面,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明确要求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

  四是在质量管控方面,强化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形成贯穿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闭环,为公共数据高效供给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二)创新数据资源供给机制

  基于珠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禀赋特点,《条例》确立以整体授权运营为主、创新实验室为辅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既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的规模集聚效应,又有效完善市场化供给渠道。该机制通过三大创新举措提升供给效能:

  一是明晰供给流程,搭建起“授权主体—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基本运作框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

  二是将创新实验室作为数据价值转化的“试验场”,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

  三是秉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首创“场景开发+精准供给”协同推进模式,鼓励市场主体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三)促进非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条例》坚持“服务和促进型法”而非“管制和约束型法”的定位,重在赋能和服务,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非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

  一是促进融合利用。完善多元化的数据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通过推动非公共数据普查覆盖、采购前置登记等制度举措,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二是赋能企业主体。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开放,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应用场景创新机制,强化应用场景资源供给;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鼓励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共建,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

  三是繁荣市场生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及流通平台等数据流通支撑设施;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发展数据相关行业协会、推进数据资产化,健全数据流通支持机制。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产业政策、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分类施策,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据产业链;发挥多元基金作用,扶持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企业与项目;积极培养引进数据领域人才,建立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三、工作成效

  《条例》充分彰显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

  一是政策创新显魄力。创新推行公共数据“先登记、后授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全市数据资源底数的全盘把握和整体统筹;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最新精神和要求,在构建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方面先行一步。条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政府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职责,也为市场主体投身数字经济产业注入了强心针。条例出台后,政府侧的公共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实质汇聚正在有序铺开;市场侧的投资建设已纷纷开展,例如,可信数据沙箱空间研发项目在珠海落地投产,云上智城数据流通合规平台、跨境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等。

  二是服务大局显担当。《条例》明确提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围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数据跨境流动推出的系列创新举措,既有宏观层面的统筹谋划,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支撑,贯彻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理念,也为全国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安全流动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示范。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国家数据局正式公布了“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第二批先行先试”名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联合申报的“珠海横琴共建澳琴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基础设施先行先试项目”成功入选,成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战略节点。

  三是制度配套促实施。《条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数据管理、登记、授权运营等的系列配套规范,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保障《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大制度效用。目前,《珠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方案》已经印发施行,《珠海市数据跨境流动专项工作组运行机制》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过程中。《条例》的实施日渐深入,其对于激活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作用正在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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