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经过自主申报、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筛选、专家评审,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发通知,发布“2025年度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包括7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个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试点案例和3个行政执法监督纠偏纠错案例。这批案例,集中展示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强化执法监督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成果,生动诠释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善用科技赋能、强化区域协作、深化行刑衔接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以及执法监督机构在健全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机制、及时纠偏纠错、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规范执法方面的工作成效。
下一步,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将指导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健全常态化案例编发和报送工作,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坚持依法行政、创新执法方式、凝聚执法合力和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更好彰显法治力度与温度,提升监督效能与公信力。
2025年度江西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目 录
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协作案
2.某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黑茄免罚案
3.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4.某公司温泉地热水开发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投产使用案
5.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6.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7.某旅游公司以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游客案
二、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试点案例
1.会昌县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
2.永修县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试点
(二)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
1.对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案
2.对以罚代管、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执法监督案
3.对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执法监督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
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协作案
关键词:渔政执法 行刑衔接 完善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赣江水域查获一批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区公安分局迅速联系区农业农村局,邀请介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经鉴定,嫌疑人捕捞位置处于“五河”干流赣江禁捕范围,使用渔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经查,该团伙自2024年4月起结伙作案,多次在禁捕水域使用多种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一个月内,区公安分局再次接到群众多起举报,共办理赣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起。鉴于该类案件高发频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协作。
二、协作情况
2024年8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秋季禁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船巡、步巡、视频巡等方式,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同年12月,区公安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召开行刑衔接交流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建立渔政执法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重、难点案件定期沟通会商;二是加大赣江禁渔禁捕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力度,双方加强线索研判、信息共享及保密工作;三是强化联合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优势和公安机关侦查优势,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四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在维护秩序、现场勘验、证据固定与保全等方面为案件办理提供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在专业技能、技术鉴定及行政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月底,区公安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班,在赣江水域开展禁捕法治宣传和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24年6月,全省禁捕退捕工作会议强调,长江十年禁捕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凝聚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区公安分局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捕工作,一是扎实开展江西公安“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1号打击行动”,坚决打击、有力震慑破坏渔业资源犯罪行为;二是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目标,坚持宣教共治、打防并举,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线索摸排、案件会商、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引导群众增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渔政执法社会氛围,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公安力量。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
某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黑茄免罚案
关键词:市场监管 进货查验记录 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对某购物广场销售的黑茄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1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黑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局于同日立案,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固定当事人违法和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书证和物证,于2024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进行教育;同时,将涉嫌经销不合格黑茄的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月27日,该局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分析和召回工作,并召开员工大会强调进货查验的重要性,要求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提高相关供货商的风险评级。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落实过罚相当要求,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行为实施轻微免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如何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义务,是本案的重点。本案当事人作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销售门店,保存了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了真实有效且指向明确的上游供货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该局认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黑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行为的不予处罚条件,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关注焦点
依法实施免罚,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要注重教育指导,确保合规整改到位,也要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免罚措施滥用。
(四)示范点
1.执法程序方面的示范点。(1)事前宣传引导。以行政指导为重点,编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批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主动服务,精准普法,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采用影响最小的方式加强事前干预,实现行政管理目的。(2)事中释法说理。执法过程中,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要求,严格实施免罚清单和“三张清单”。对具备适用清单条件的,主动告知具体要求,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事后整改闭环。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重案后整改指导。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按照不合格食品溯源监管要求,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实现监管执法闭环。
2.法律适用方面的示范点。在实施免罚清单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适用条件比较难以把握,需要严格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示范点。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召开员工大会强调进货查验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提高相关供货商的风险评级,进一步提升了合规经营水平。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和精准运用裁量权基准,既警示教育企业,又维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使企业既敬畏法律尊严和权威,也体现监管执法的“柔情”与“温度”。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3
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环境损害 行刑衔接 生态修复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叉帮扶执法检查组在安义县一村庄荒地发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当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安义县生态环境局。该局立即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在现场勘查中,执法人员通过一张标注有产品名称及联系电话的包装膜,初步判断为辖区内某建材有限公司所为。经立案和全面调查,证实该公司在明知骆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9月和2024年1月,两次委托骆某某处置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5.74吨,倾倒至该县某村庄荒地,对周边土壤及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因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2月5日,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判处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6万元;判处公司与骆某某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工业领域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逐年递增。危险废物的规范管控与安全处置,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部分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委托无资质人员或随意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与调查取证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监管与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要求,确保案件从线索核查、证据固定到移送司法、责任追究全流程无缝对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节,主动邀请县检察院、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参与赔偿磋商程序,对磋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引导涉事企业树立“损害担责”意识。最终,涉事企业和骆某某在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危害后,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二)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5.74吨,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合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从轻情节,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骆某某、熊某某行为相应的刑事判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易错点
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难度较大。一是废物重量认定失准,如未剔除倾倒点泥土、杂物等沾染物,直接以回收总重量作为涉案危险废物重量,导致数据真实性存疑,无法满足证据标准;二是赔偿费用较难计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通常涵盖污染土壤清挖、危废运输、无害化处理、修复工程等环节,有关处置费用无相应明确标准;三是行刑衔接落实不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同,基层执法部门对罪与非罪界限认识不清,衔接机制仍有堵点,加上其他因素干扰,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四)示范点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采用“多方见证+人工分拣”的证据固定方式,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及涉事企业共同参与分拣、称重过程,全程记录、留存证据,确保危险废物实际重量认定客观、真实、可追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科学鉴定污染损害影响,科学测算后期处置费用,确保损害结果客观公正;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证据固定、案件定性、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充分沟通、协同发力,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更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完善了环境损害查处至生态环境修复的一体化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使涉事企业及非法倾倒者认识错误,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民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从轻量刑情节,作出宽严适度的判决,既严格贯彻了“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4
某公司温泉地热水开发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投产使用案
关键词:水土保持 加处罚款 主动缴纳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宜春市水利局在开展持证矿山涉水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某公司温泉地热水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5月11日,市水利局依法立案。经调查,该项目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投产使用。
二、处理结果
经事先告知,2023年6月26日,宜春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9月5日,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9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11月17日,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该公司申请撤诉;3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3月25日,市水利局催告该公司10日内缴纳罚款;4月15日,市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月19日,该公司主动缴纳全部罚款。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为招商引资的省级国企下属子公司,是地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关联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抵触情绪,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面临较大困难。对此,市水利局秉持“守底线、敢碰硬、严执法”工作理念,采取“市级统筹+县级协同”联合办案模式,由市水利局牵头抓总,负责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研判和执行督导,利用县水利局熟悉基层情况、贴近企业的优势,协助调查和沟通协调。两级水利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行动,突破了取证障碍,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通过强化执行,最终推动全部罚款缴纳到位。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市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上述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较小,因此做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充分。
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市水利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该公司加处5万元罚款于法有据。
(三)关注焦点
加处罚款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本案执行中的焦点问题。该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且在行政复议维持、行政诉讼撤诉后仍不主动缴纳罚款,市水利局依法加处罚款后,多次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请求。市水利局调查该公司经营情况后,认定其财务状况良好,经营并不困难;在充分征求法律顾问和省、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集体研究,认为减免加处罚款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免除加处罚款的决定合法合规。
(四)示范点
1.上下两级联合执法办案。本案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利用各自优势联合办案,协同发力,有效破解不配合调查难题,对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2.依法追缴罚款到位。面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加处罚款、不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申请、积极启动强制执行,并最终执行到位,为有效应对当事人不履行处罚义务、规范执行工作提供了经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多次向该公司以案释法,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端正态度,最终促使其主动撤诉和自动缴纳全部罚款,实现案结事了,突显了教育成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5
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关键词:消防救援 拒不配合 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底,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遂交办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5月6日,该大队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对某康复医院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期间,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办公场所面积仅为50余平米,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无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维保项目档案,无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二、处理结果
经事先告知,2023年7月6日,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罚款5.9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魏某各罚款1万元。
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和周某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魏某履行了罚款义务。2023年8月,该公司和周某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维持处罚决定。随后,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多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2月,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重大。本案中,该公司在场所建筑面积、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人数及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第三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从业条件,却擅自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扰乱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因技术服务不专业、设施不到位、管理不健全等原因,极易引发消防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不符合从业条件,无相应资质的执业与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能为服务质量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技术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魏某作出上述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
(三)争议焦点
当事人提供了与医院的《解除维保协议》和某分公司与康复医院的维保合同,辩称与医院已无维保关系,处罚对象错误。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取了企业登记信息、询问笔录、康复医院提供的两份维保合同、监控录像和发票凭证等证据,证明接受服务费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均为该公司;该公司与某分公司均为周某开设,周某分别以上述两公司名义与康复医院签订了2份内容完全相同的维保合同,但某分公司并未开展维保服务;2023年5月6日,周某指派员工郑某到康复医院解除维保协议,故意将解除协议时间提前至4月23日,其目的是逃避查处。因此,处罚对象无误。
(四)易错点或示范点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往往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执法人员不重视送达程序要求,容易产生无效送达。本案中,2023年7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及公司办公室、收发室均拒绝签收。于是,执法人员将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留在该公司,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对周某的处罚决定书,邮寄送往公司登记信息中周某住处,有效解决了送达问题。
执法人员克服当事人不配合、排除当事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困难,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履行送达义务,经受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验;行政诉讼后及时催缴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尊严。本案的办理,深刻吸取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教训,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指导帮助康复医院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了消防隐患,有效促进了社会面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6
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 虚假检测 规范执法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转交的违法线索,反映该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篡改车辆额定功率的行为。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7月8日至9月9日期间,采用替检、不检、篡改数据等手段虚假检测,并为22辆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违法所得2200元。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200元,并罚款24.5万元。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机动车的广泛普及,极大方便生产生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但同时,部分车主安全和环保意识不强,个别检测机构为牟取不当利益,为安全性能和排放标准不达标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致使车辆带病上路,不仅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更给司乘人员和社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核查新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调取排放检测电子档案、车辆铭牌照片及检测视频、并通过车辆外观特征比对、使用痕迹分析等方式,最终查明该公司用2辆检测车辆分别替代15辆受检车辆进行检测、篡改4辆车辆出厂日期或额定功率且OBD应检未检、使用某设备改变2辆车辆排放数据、未对1辆车辆排气取样检测,并全部出具排放合规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该检测公司采用替检和篡改数据等手段为2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十三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0-50件,处罚20-35万元”标准,对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4.5万元。
(三)示范点
一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筑牢程序合规基础。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全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执法记录仪、便携式取证终端等设备,实现“执法启动—现场核查—证据固定—文书送达”全环节音视频记录,并同步上传至执法监管平台存档,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可监督,有效防范执法程序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是数据多源融合分析,实现执法精准靶向。依托新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重点筛查“同一车辆多次检测数据异常波动”“检测合格但遥感监测高频超标”“跨区域检测频次异常”等风险点,为执法核查提供明确靶向,避免盲目巡查,大幅提升执法效率。
三是证据全面规范固定,确保证据链完整。执法人员严格遵循“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原则,现场依法调阅该公司450份排放检测电子档案(含检测委托书、车辆信息表、原始数据记录表、检测报告)及150份检测全程视频记录,通过电子档案与视频记录逐一比对、车辆信息与登记系统实时核对等方式,发现部分电子档案存在数据篡改痕迹、视频与报告内容不符、车辆信息虚假等问题,同步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执法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每份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形成“线索筛查—数据佐证—现场核验—证据固定”的证据链闭环,为行政处罚提供坚实支撑。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7
某旅游公司以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游客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 低价组团 跨区域协作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线索,导游刘某投诉本市某旅游公司未向其支付导游服务和接团交通等费用。经初步核查,该旅游公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10月10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宜丰县某旅行社以每人170元标准招徕“南昌二日游”旅游活动,收取53名游客旅游费用后,层层转包给南昌、赣州等地旅行社接待,最终上饶市某旅游公司以零团费接待。服务过程中,该旅游公司不向游客披露实际地接社和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游客进入5个购物店消费,并按30元/人标准收取5个购物店人头费7460元(因待店时间不足,收取某店1100元)。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26日,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460元、停业整顿15日、并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占某(非导游、领队)罚款3000元。2025年1月10日,该公司和占某自觉履行处罚义务(调查过程中,已支付导游刘某有关费用)。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近年来,群众旅游需求旺盛,旅游市场日益繁荣。同时,旅行社擅自增加付费项目、强迫购物、中途甩客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抹黑地方旅游形象。因此,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
本案涉及4个设区市,涉案范围广、人员多,取证难度大。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与其他3地开展执法协作,对各涉案旅行社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通过汇集各市提供的线索及证据,最终查明该公司以零团费接待,诱骗游客购物,并获取人头费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作为地接社,在需支付住宿、餐饮、导游服务费用等成本的情况下,以零团费开展旅游服务,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未向游客披露实际地接社、隐瞒具体购物场所,构成诱骗游客;安排游客进店购物从而获得人头费,构成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适用《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6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予以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旅游市场人员流动性大,违法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且流动性强,证据时效性强,是困扰旅游执法的最大问题。本案中,为防止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和串供、毁证、改账,提高执法时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第一时间对有关人员展开询问和全面检查旅游合同、来往账目、宣传广告、旅游合同材料,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不仅为查明本案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帮助其他地市及时查处了属地旅行社违法行为,共同维护了我省良好旅游环境。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试点案例1
会昌县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
关键词: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县乡协同 基层治理
赣州市会昌县锚定“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护航基层治理”目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纠偏”全过程监督模式,深化“县乡协同、局所联动、全域覆盖、质效双升”工作机制,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监督效能实现双提升,为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会昌实践”。
一、主要做法
一是构建“县级统筹、部门履职、司法所吹哨、监督协作”四方联动体系,破解执法监督“条块分割、力量分散”难题。成立县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建立“计划制定+日常监督+统计分析+案例指导”机制;推动乡镇与县直部门开展跟班学习、跟队指导70余批次,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司法所开展伴随式执法96次、案件评查115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全县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25份、提示函7份、决定书1份,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6条,与县检察院共享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12份,实现监督合力有效汇聚。
二是打造“热点聚焦、特色定制、源头治理、评查倒逼”四维监督模式,推动执法监督从“面上覆盖”向“精准穿透”转型。聚焦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保基金、农资质量等民生领域31件重点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梳理出乡镇林业、渔业等5个领域开展重点监督,组建乡镇“1+2+N”(1名分管领导+2名法制审查人员+N名辅助人员)合法性审查队伍对28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评查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10个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案卷,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571个。
三是夯实“厘清权责、选优队伍、健全制度、提升能力”四项执法根基,筑牢权责匹配、能力适配的监督基础。将乡镇执法事项由72项精简至15项,组建32名“骨干+专家”型执法监督人才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推行不当执法“黄牌警告、橙牌暂扣、红牌注销”执法证管理制度,制发提示函6份,约谈相关单位1个,印发工作专报1份,编印乡镇综合执法手册,举办涉企执法、合法性审查等专题培训,组织公共法律知识线上培训,执法人员综合能力考核通过率达100%。
四是构建“政务联动+社会参与+智能预警”的全域共治网络,实现执法监督从“单打独斗”向“系统集成”转变。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行政执法类问题线索实行“快处快裁”督办,搭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监督员“企业意见直通车”,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全县出具“快处快裁”督办意见2份、建立执法监督联系点10处、选聘执法监督员10名、收集企业投诉及意见7条、查处执法人员1人。
二、主要成效
试点以来,会昌县多元监督力量形成合力,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深化,随意执法、多头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基层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执法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有效增强,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据统计,全县涉企行政检查减少25%,跨部门联合执法增加40%,适用减免责清单1.5万余件,为企业减免罚款600余万元、信用修复419次,行政复议纠错率下降10.1个百分点,行政诉讼案件减少12件,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数为0。
三、指导意义
一是系统思维为县域监督建制度框架。以“四方联动”体系打破“条块分割”,通过“权责精简+监督贯通”,将分散力量整合为全域覆盖网络,解决“看不见、管不了”难题。
二是问题导向为精准监督找实施路径。“四维监督”聚焦民生热点、特定场景,以个案整改推动共性治理,用“小切口”做好“大监督”,为基层监督从泛化到深化提供实践参考。
三是强基固本为监督体系筑支撑底座。以“专业化队伍+制度化约束+常态化培训”确保监督体系“建起来、强起来、活起来”,为监督长效运行提供“人、制、能”三维支撑。
四是多元参与为规范执法拓监督渠道。构建“政务+企业+社会+智能”监督网络,让群众、企业参与监督,为促进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多元共治样本。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试点案例2
永修县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试点
关键词: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12345”热线 信息共享
自2023年12月以来,永修县聚焦群众关切的突出执法问题,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合作机制试点,探索“数据驱动、协同发力、全程监督”的新路径,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提升执法效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部门共商,构建协同监督新格局。印发《永修县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合作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成立县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选聘26名法律专家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专家库”,健全部门联动会商机制,规范综合协调、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重点督办运行流程,对群众涉行政执法诉求,实现统一识别、风险预警、集中研判与高效转办,形成“信息推送—分析研判—分类处理—重点督办”全链条闭环管理,增强执法监督与热线服务的办督协同。
二是深化信息共享,发挥数据运用新优势。“12345”热线对反映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1300余条执法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转交执法部门办理并同步推送给执法监督机构;对其中职责交叉、管辖不明、程序复杂等87件疑难问题,由县政府执法监督机构明确主办单位和处置标准,确保每一个诉求“有人接、有人管、能办好”;对公共排水、消防隐患、噪音扰民等192件回访不满意工单,发出监督意见书6份,研提改进建议13条并转化为具体政策,做到同类问题成批解决,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综合效应。
三是聚焦精准共治,拓展管理服务新路径。深入剖析“12345”热线群众对执法方式、执法态度、执法效果的评价,精准识别执法短板,推动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增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行政复议联系点与代办窗口、成立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全面落实柔性执法,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主要成效
一是行政执法效能明显提升。通过试点,全县执法部门积极加强协作联动,主动修订执法指引、细化执法标准,常态化开展执法培训、模拟实训及资格考试,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与实操能力不断增强,重复检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结果更具公信力。
二是群众诉求响应数降质升。随着职责不断厘清、流程日益顺畅,办理事项实现“一键转办、按职处置”,一批长期困扰群众的执法问题得以有效疏解。涉行政执法类群众投诉举报数同比下降22.36%、办理结果满意度同比上升47.59%,其中经会商指导转办的事项满意度达100%。
三是执法监督能力持续增强。融合“12345”服务热线、法治督察与复议监督数据分析,对行政执法部门在事实认定不清、裁量运用不当、法律适用不准、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构建起覆盖事前预警、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动态监督体系,全县行政执法复议案件败诉率同比下降33.71%。
三、指导意义
一是强化协同共商,是打破部门壁垒、提高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通过领导小组统筹、制度化会商和多领域专家智库支持,有效整合执法与监督资源,将以往被动的临时性个案协调处理,升级为主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分类处置—重点督办”闭环管理模式,解决跨部门、跨层级执法难题。
二是深化数据驱动,是实现精准预警、推动监督前移有效路径。将“12345”热线民意数据转化为执法监督的对象目标,对不满意工单进行深度挖掘和精准研判,为厘清职责边界、规范处置措施提供依据,实现“以诉定督”靶向监督。
三是坚持纠治结合,是巩固改革成果、实现长治长效根本保障。以个案问题推动建章立制,寻求普适性解决方案,实现从“治已病”到“防未病”,既推动执法培训、柔性执法、争议化解等配套制度的全面建设,更有效促进执法水平的实质提升和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
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1
对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 监督纠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某企业向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2023年7月,其投资新建的加油站向市商务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局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主体和实际开工建设主体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
经核实,2021年1月29日,该企业与他人签订《加油站项目转让合同》,并依照合同办理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2023年加油站建成后,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均验收发证给该企业。市商务局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的通知》(*商务字〔2020〕54号),认为该加油站规划确认和开工备案主体是其他企业,故对该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废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即市商务局)。在没有法律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前提下,根据法律原则、法理精神以及国家放开成品油市场政策导向,基于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企业加油站具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主体资格。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市商务局纠正以工作通知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做法。市商务局充分认识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不足,立即纠错,及时受理该企业重新提交的申请,为其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关系企业市场准入与经营发展,事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会破坏特定事项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带来威胁;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会增加企业负担并造成经济损失,破坏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监督纠错,执法机关即时纠正,履行法定职责,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2
对以罚代管、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以罚代管 监督退费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赣州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公用水务公司乱收费行为制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在明知该公司掌握受损居民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通过在公司门口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退费,导致受损居民无一看见公告,退费未果。6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应退未退款12.07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24年4月,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案件评查中发现该案,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以罚代管、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二、监督办理
2024年5月,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退还没收款项,并督促县公用水务公司收到没收款后限期如数退还受损居民。同时,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该案问题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为持续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依法行政意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县纪委监委组成工作专班,围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6个方面突出问题,对全县重点执法部门近三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覆盖评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典型意义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执法机关以罚代管,将应退未退款项没收,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开展执法监督,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以个案监督推动全面监督,不仅纠正了不当执法,教育了执法人员,更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
行政执法问题纠偏纠错案例3
对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程序严重违法 建章立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南昌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该区卫健委在办理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中,仅有一名分管行政执法的副主任参与案件讨论,便对李某作出罚款6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和《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规定,认为本案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一名负责人参与案件讨论并作出处罚构成程序严重违法,随即开展执法监督。
二、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本案因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被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风险;要求区卫健委立即整改,完善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区卫健委收到监督意见后,制定了《某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经法制审核和三分之二以上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讨论过程由区卫健委办公室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件归档。
三、典型意义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集体讨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定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决策”和避免裁量权滥用,既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规避。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紧盯行政执法关键环节,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从督促完善和落实执法制度上下功夫,建立规范行政执法长效机制,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