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面对复杂经济环境下涉企执行难题,许昌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将涉案企业纳入重点管理清单,综合评估企业资产状况、行业前景、还款意愿及持续经营可能性。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优先适用“活封活扣”,最大限度维系被执行企业“造血”能力,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倒一家企业”。但对于具备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履行义务的企业,许昌法院也必将重拳出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让企业既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也能看见司法的力度。

  01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巧查车位促履行,能动执行护权益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68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25年1月向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建安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无车辆、证券等可供直接处置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开发的某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武断采取查封处置措施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和群体性矛盾。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2025年5月,因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反映该项目尚有大量地下车位未售出。建安区人民法院立即核实,确认该项目确有700余个车位产权清晰、尚未销售。建安区人民法院随即依法裁定查封该批车位。查封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寻求和解。最终,在建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一度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建安区人民法院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通过精准查控、有效查封被执行人具有变现价值的特定资产,打破了执行僵局,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高效、完整地兑现了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同时,本案执行过程也展现了建安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智慧。面对问题楼盘不宜整体处置的复杂情况,建安区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可能影响项目盘活、损害其他债权人及购房人权益的刚性措施,而是转向查封相对独立、易于处置且不影响项目主体的车位资产。这种方式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避免了“竭泽而渔”,为问题楼盘的后续化解留出余地,促使被执行人从消极躲避转向主动配合,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被执行人卸下包袱、社会关系修复的多赢效果。

  02

  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水业有限公司、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善意执行促和解,护企安民双兼顾

  基本案情

  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水业有限公司、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建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某水业有限公司、某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309.5万元,并约定了分期履行方案。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约履行首期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25年10月向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系本市重要的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承担着全市供水、供暖等基础民生保障职能,若直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纳入失信名单等常规强制措施,虽能施加压力,但极有可能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资金流转与生产经营,进而可能波及全市供水、供暖系统的稳定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面对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考量,建安区人民法院没有机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第一时间启动涉企案件风险评估与化解机制。建安区人民法院于收案次日即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其虽有实现债权的迫切需求,但仍有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建安区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双方到庭进行执行和解协商。调解过程中,建安区人民法院充分释明强制执行可能对被执行人运营及公共服务造成的影响,严厉敦促被执行人正视法律义务,拿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和诚意,同时引导申请执行人从长远合作和实际可履行性角度考虑,最终在建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署后,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了前期款项,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安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面对涉民生公共服务企业的被执行人,建安区人民法院没有“一执了之”,而是主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通过主动调解、促成和解,既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企业运营困境甚至停摆风险,维护了当地稳定的营商环境,也为债务企业赢得了喘息空间和信用修复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3

  某交通运输局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系列案

  ——府院联动,多方合力解难题

  基本案情

  自2025年3月起,襄城县人民法院陆续受理某交通运输局移送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200余起,涉及河南多地30余家物流运输企业及近500名车主,案件总量大、覆盖范围广。经统计,这些案件需缴纳罚款本金超160万元,且根据相关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后,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本金),合计应缴金额超320万元。

  执行过程

  执行中,襄城县人民法院发现,受货运市场运价走低、经营成本不断攀升等多重因素影响,涉案被执行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多数已无力承担本金与加处罚款叠加的沉重压力。另外,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了解,部分当事人已开始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襄城县人民法院研判后认为,若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对辖区营商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探寻最优解,一方面,明确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维护,罚款本金作为行政处罚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收缴;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规定,提出“坚守本金缴纳底线、灵活减免加处罚款”的破题思路,主动沟通对接某交通运输局,客观分析“刚性执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柔性减免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同时,积极配合某检察院、某纪委监委的监督要求,确保每一笔减免都经得起法律和法规的双重检验。

  最终,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某交通运输局与涉案企业逐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其须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本金,通过刚性约束确保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维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公信力。同时,某交通运输局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依法减免加罚,切实减轻被罚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其渡过眼前难关,重拾发展信心,被罚企业则承诺,今后坚决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形成“惩教结合、长效治理”的良好局面。目前,某交通运输局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266起行政非诉案件已执结262件。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坚持“依法执行有力度、柔性关怀有温度”的工作理念,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探寻最优解,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考虑到企业的现实困境,形成“惩教结合、长效治理”的良好局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以调促和纾企困,因案施策护信用

  基本案情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24351.05元,某建材有限公司等6被执行人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等6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5年1月,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

  执行中,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6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025年1月,因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5年2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襄城县人民法院反映,因受市场萎缩影响,生存困难,难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其并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自己是担保人,不是主债务人,希望襄城县人民法院能够居中调解,给予其喘息时间,并承诺保证履行义务。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启动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履行债务提供缓冲期,实现债权保障与企业保护的共赢。经襄城县人民法院主持,2025年4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失信惩戒及其他强制措施。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当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

  典型意义

  在企业因市场萎缩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并非恶意逃债,且具有履行意愿并承诺还款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积极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等方式调整债务履行方案,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既能让债权人的债权逐步实现,又能使企业获得正常经营的机会,避免因失信状态持续陷入经营绝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5

  潘某某与某食品有限公司、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活封活扣”保生产,“柔性执法”助企行

  基本案情

  潘某某与某食品有限公司、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食品有限公司、邱某某向潘某某支付劳务费1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

  鄢陵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遂到某食品有限公司线下调查,发现该公司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与该公司沟通,表示对其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处置,不影响其正常生产,但需其尽快还款。当天下午,某食品有限公司到鄢陵县人民法院将债务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鄢陵县人民法院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坚持“活封活扣”这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约谈释法的方法推动纠纷化解,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程度降低了司法执行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彰显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包容和支持。该案的促成为同类型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样本,采用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履约的诚信意识,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以精准司法服务为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司法动能。

  06

  何某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打好“预”字牌,助企保名片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等偿还何某某借款391040元及利息,后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因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月何某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

  立案后,禹州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于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送达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出于招投标需要及公司形象建设考虑,积极主动联系禹州市人民法院,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禹州市人民法院采用送达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的方式,不仅使被执行企业认识到信用名片的重要性,也为被执行企业留出了履行义务的机会和空间,在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也维护了被执行企业的信用名片。企业积极履行义务,有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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