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据辽宁省公安厅服务发展环境办副主任乔学军介绍,《规定》共计1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涵义,对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违反上级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警令政令畅通等四大类二十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及责任程度等,视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或其他处理,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从诫勉谈话到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等9种处理方式。对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发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需要启动责任调查和追究程序的,由发生问题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公安机关各单位、警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调查核实涉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题线索。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调查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由有权决定机关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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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