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论述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论著,大都围绕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56789”地位展开,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些当然很重要,但目前来看,尚缺乏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学理分析,亟待补上。

  一、只有首先存在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才有可能产生真正的市场交易活动。

  商品交换中交换的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的劳动为必要劳动,是再生产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劳动,剩余时间内的劳动为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榨取,这是剩余价值的来源。

  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又认为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不同所有制和产权主体之间商品所有权的交换。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对此有过大量阐述,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商品所有者之间商品所有权的交换。马克思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第二,商品所有权的交换决定了必须有独立的不同的产权所有者。马克思指出,流通之所以能够打破产品交换的时间、空间和个人的限制,是因为它把这里存在的换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和换进别人的劳动产品这二者之间的直接的统一性,分裂成买和卖二者之间的对立。

  第三,参与交换的产权主体进行交换时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不能强买强卖。马克思指出,商品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占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

  简单归纳一下,在商品交换领域,自由表现为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平等表现为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有权表现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归根到底,没有不同的、并具有独立意志的产权主体,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明白了市场经济中的这些原理,我们就会懂得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和政府主要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社会,都不可能有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自足自给,生产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去进行产品交换;加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治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根本上不可能产生一批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独立意志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公有制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但由于国家对各类资源具有事实上的配置权(行政划拨权),所以也不可能产生普遍的独立的市场交易主体。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众多的公有制主体和非公有制主体同时并存,才出现了繁荣的市场经济。没有不同的所有制、所有权共存,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这个道理如同夫妻之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产权,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无须交换。而当他们离婚、变成不同的产权主体之后,就会进行财产的分割,才有可能进行商品的交换。

  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才会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看来,何止是“重要组成分”,实在是“必要组成部分”。纵观历史,没有民主、人权、法治的封建自然经济社会,不可能形成具有独立意志的市场主体,因而不会出现现代市场经济;单一公有制、国家权力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社会,也产生不了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多种所有制、多种产权共存的社会才能产生市场经济,这已是确凿的历史事实。

  二、只有让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受到法治的保护、约束,才会出现健康活泼、公正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

  前面说过,不同所有制主体和产权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和约束不同所有制、不同产权主体。其实,两千多年前的法家商鞅就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他阐述了明晰的法令及产权界定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这个结论比科斯关于产权的重要性的结论早了2300多年。

  法治要保护不同所有制和不同产权主体,所以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通常都会制定宪法和民法,规定各类所有制主体地位平等、合法私权不受侵犯;因为一些市场主体存在不顾一切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非理性行为,所以,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必须约束它们的非理性行为;因为不同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难免产生纠纷,需要公正的裁判员来裁决,所以就有了行政法、诉讼法等来约束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

  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踢足球的原理极其相似。踢足球需要不同的具有合格资质的球队,只有一个球队无法实施真正的竞赛;同样,市场交易需要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产权主体,只有一个所有制、只有一个产权主体,则无法进行商品的交换。踢足球需要明确的竞赛规则,它踢的是球而不是头,否则就会踢死人;同样,不同市场主体的交易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不能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不能搞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踢足球必须有公正的裁判员,不能吹黑哨;同样,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有公正严明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决不能出现徇私枉法、高下由心的行为。

  综上所述,没有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的存在,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只有受到法治的保护和约束,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一句话,民营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法治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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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商品所有权的交换决定了必须有独立的不同的产权所有者。马克思指出,流通之所以能够打破产品交换的时间、空间和个人的限制,是因为它把这里存在的换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和换进别人的劳动产品这二者之间的直接的统一性,分裂成买和卖二者之间的对立。

  第三,参与交换的产权主体进行交换时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不能强买强卖。马克思指出,商品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占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

  简单归纳一下,在商品交换领域,自由表现为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平等表现为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有权表现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归根到底,没有不同的、并具有独立意志的产权主体,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明白了市场经济中的这些原理,我们就会懂得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和政府主要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社会,都不可能有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自足自给,生产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去进行产品交换;加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治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根本上不可能产生一批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独立意志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公有制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但由于国家对各类资源具有事实上的配置权(行政划拨权),所以也不可能产生普遍的独立的市场交易主体。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众多的公有制主体和非公有制主体同时并存,才出现了繁荣的市场经济。没有不同的所有制、所有权共存,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这个道理如同夫妻之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产权,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无须交换。而当他们离婚、变成不同的产权主体之后,就会进行财产的分割,才有可能进行商品的交换。

  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才会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看来,何止是“重要组成分”,实在是“必要组成部分”。纵观历史,没有民主、人权、法治的封建自然经济社会,不可能形成具有独立意志的市场主体,因而不会出现现代市场经济;单一公有制、国家权力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社会,也产生不了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多种所有制、多种产权共存的社会才能产生市场经济,这已是确凿的历史事实。

  二、只有让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受到法治的保护、约束,才会出现健康活泼、公正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

  前面说过,不同所有制主体和产权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和约束不同所有制、不同产权主体。其实,两千多年前的法家商鞅就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他阐述了明晰的法令及产权界定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这个结论比科斯关于产权的重要性的结论早了2300多年。

  法治要保护不同所有制和不同产权主体,所以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通常都会制定宪法和民法,规定各类所有制主体地位平等、合法私权不受侵犯;因为一些市场主体存在不顾一切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非理性行为,所以,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必须约束它们的非理性行为;因为不同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难免产生纠纷,需要公正的裁判员来裁决,所以就有了行政法、诉讼法等来约束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

  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踢足球的原理极其相似。踢足球需要不同的具有合格资质的球队,只有一个球队无法实施真正的竞赛;同样,市场交易需要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产权主体,只有一个所有制、只有一个产权主体,则无法进行商品的交换。踢足球需要明确的竞赛规则,它踢的是球而不是头,否则就会踢死人;同样,不同市场主体的交易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不能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不能搞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踢足球必须有公正的裁判员,不能吹黑哨;同样,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有公正严明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决不能出现徇私枉法、高下由心的行为。

  综上所述,没有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的存在,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只有受到法治的保护和约束,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一句话,民营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法治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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