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线上政府的权力规制:权责有限与价值正义

  构建线上政府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需求而提出的政府改革创新,目的在于促使网络技术更好的服务人们生活、推动经济发展。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作为信息时代信息权力的拥有者,同数据寡头一样可以站在个人权利的对立面;政治行政系统中本身存在的公共困境也有可能在信息技术的运用中被放大和激化。网络社会的法治化不仅包括了对网络社会的治理,还应包含对国家行为的控制。因此线上政府的建构过程中,不仅应关注网络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政府介入治理,还应防止政府权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失范。

  防止线上政府的权力过度集中与扩张。芒福德曾将现代技术喻为极权主义的“巨机器”,揭示了现代技术的悲观一面,但这种悲观认识并非是杞人忧天。网络社会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政府在拥有传统权力之余还增生了数据权力,算法的强大功能及其隐匿性使数据权力比传统权力更加难以控制,数据权力的滥用也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损失。不仅如此,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线上政府的构建使政府职责范围从传统社会扩大到网络社会,这无疑增加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实施空间,还导致了行政权力在网络空间中的扩张,并使权力插上了信息技术的翅膀。因此在线上政府的构建过程中,不仅要关注适应网络社会治理需要赋予线上政府哪些职能和权力,还应合理规划线上政府的权力边界,防止线上政府组织机构膨胀冗余的同时,遏制行政权力在网络中藉由信息技术的过度扩张。

  防止网络社会的不公。互联网带来了信息无差别的流动和世界范围内的联通,知识、经验、话语等转化为信息被装载进网络的大数据库,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的平等获取和话语的平等交流,互联网一度被寄希望为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载体。但近来人们发现,虽然互联网的特性使其更容易实现公平往来,但互联网的接入本身就不是平等的,贫困地区可能会因为享受不到互联网带来的服务和机遇而更加贫穷,信息时代社会贫富差距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虽然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但互联网在赋予了网络公民信息权利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数字“权力场”,数据权力的分配依然受限于城乡、地区和话语能力之间的分殊。[14]在这种促进公平与带来不公的双重可能性之下,线上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更应该注重公平的尺度,防止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对权力的运用带来新的社会不公问题,努力实现网络政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隐私的侵拢。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与行为轨迹在大数据技术面前可谓完全透明,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隐私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线上政府应该成为保护网络公民隐私的行动者和执法者。与此同时,政府还可能通过大数据技术汇集公民群体的网络行为轨迹、分析公民群体的行为特征,以此作为政府制定和改进公共政策的参考,使公共服务的精准化成为可能。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公民隐私的窥探程度难以把握,对群体的行为分析是否会涉及到个人的具体隐私难以明晰,政府是否有权力对公民的个体信息和行为轨迹进行采集分析也还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现在或许已经形成这样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在使政府积极扩大其权力作用的领域时,公民却正积极退回到自己的私人事务中去”。[15]部分国家譬如英国,其立法严格限制政府对公民隐私的侵犯,网络活动以保护公民隐私为第一要务,但这样的做法也限制了互联网的自由发展,错失了发展良机。因此如何做到不顾此失彼,在运用信息技术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的同时,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隐私的过度侵占,是线上政府需要权衡和解决的问题。

  网络社会的运行机制纷繁而复杂,网络生活的互动模式日新月异,网络治理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线上政府在探寻网络社会运行机制、发现网络社会治理需求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寻找网络问题的治理办法,进行治理对策的有益尝试,推动网络治理的立法进程。只有在法律将线上政府的权能边界加以限定、对网络公民的权利隐私加以保护、对线上与线下的矛盾冲突加以协调的基础上,网络社会才能得到健康高效的长足发展,成为先进生产力的孕育场所、良性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和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摇篮。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大数据+政府治理研究”系列成果之一,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

  作者:陈国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韶阳(通讯作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3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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