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领域不存在“涓流效应”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要求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准则。

  从性质上说,数字经济是载体而非目的,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过程而非终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提高和分享生产率的手段,承担着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确立这样的功能定位,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数字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数字经济既应该也能够做出应有的贡献。

  先从初次分配领域来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初次分配是决定生产率提高和分享的基础领域。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激励,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产生的。分享生产率成果需要以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

  初次分配领域的激励和效率功能,旨在确保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因而是提高生产率的关键。在高质量发展中,以计算机、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化,既日新月异地创造出新行业、新形态和新模式,也为所有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提供生产率驱动力。与此同时,生产率本质上是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率提高的基本途径则是生产要素的不断重新配置。数字经济恰可以利用其最突出特征,即具有良好的连接功能,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以及资源配置空间的不断拓展,推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

  初次分配也是分享生产率成果的关键领域,但这一功能的产生并不是自然而然的,既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收入分配的涓流经济学1,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也非天然存在着对立消长关系的“大取舍”2。

  研究表明,国家之间在收入差距上的不同表现,并不仅仅在于再分配力度的大小,而是首先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在政策取向和制度安排上的差异3。这就是说,数字经济发展是否促进生产率分享的导向,并不是产业发展的自然而然的结果,也不能坐享其成,仅仅在其基础上进行再分配。因此,若要使数字经济充分发挥生产率分享,进而实现更多更高质量就业岗位创造、劳动者报酬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缩小等目标,需要规制和政策有意为之。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相关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最主要来自“熊彼特机制”,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安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在优胜劣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中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过程4。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率提高的步伐不是齐头并进的,生产率提高的效果更是云泥之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采用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化转型方面,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进而在生产率表现上形成巨大的差异5。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的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就是如何使创造性破坏机制,既能够发挥提高生产率的作用,又能够发挥分享生产率的作用。这个机制在于:在数字化转型中成功提高生产率的企业能够扩大自身的同时,那些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企业遭到淘汰,这就意味着创造性破坏机制发挥作用了,整体生产率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高。如果担心发生技术性失业现象,不敢接受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看似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却因资源重新配置的僵化,阻碍生产率的提高,分享也就无从谈起。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Robert M.Solow)曾经在一篇短文中指出,人们随处可见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唯独在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的提高。这句话揭示了人们苦思不得其解的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现象被称为“索洛生产率悖论”,并引起广泛讨论。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研究,尝试破解这个悖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有益的结论6。显而易见,这个悖论也适用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即何以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整体生产率的提高仍然受到制约。

  在尝试回答“索洛悖论”,即为什么广泛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却未能提高生产率的疑问时,有研究发现,寻租和寻求政策保护都产生阻碍新创市场主体进入、无效企业退出的竞争障碍,对于创造性破坏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难辞其咎。例如,美国企业的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整体处于持续降低的态势,使美国经济的营商活力显著降低7。生产率提高的停滞意味着做大蛋糕的幅度减弱,分好蛋糕也就成为无米之炊,导致美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

  可见,加大再分配力度,建立健全广泛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无需以此作为借口,妨碍在数字化转型中让创造性破坏机制充分发挥。

  不仅如此,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再分配领域,还是在第三次分配领域,数字化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导向,都可以显著影响生产率的分享程度。提高生产率是市场主体应用数字技术的主要动机,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生产率的分享。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系统和正式制度安排之外,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可以通过被经济学家称为“助推”(nudge)的方式8,提高数字经济发展中生产率分享的水平。

  这种助推力量作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运行环境,具有非强制性、行为后果副作用小、更加倚重当事人“向善”动机等特征。在助推这种行为中,善意和恶意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换言之,两者之间的界限常常就是不清晰的。如果在企业的经营函数中缺乏向善动机,就不可避免形成恶意助推。

  例如,某些科技平台企业往往恶意利用算法,达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自身盈利的目标,有些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或劳动合同等法规,也有些仅表现在一些不起眼环节,游走于法律法规的边缘。例如,通过“二选一”方式排斥竞争对手;通过信息封锁和扭曲侵害消费者利益;滥用个人数据误导购买行为,人为制造针对弱势群体的数字鸿沟;利用不对等的劳动关系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条件标准、压低劳动报酬,等等。

  有助于共享生产率成果的助推,在三个分配领域皆可以体现。其中,包括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内涵的第三次分配,尤其适合于借助这种助推方式,开辟更多扶贫济困和改善收入分配的贡献渠道。可以说,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三个分配领域协调配套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社会规范、舆论引导以及社会诚信体系来营造一个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各种市场主体自觉地把社会责任具体体现为科技向善、管理向善和创新向善的行动。

  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力内卷

  数字经济的双刃剑效应,最典型地体现在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上。中国正处在数字技术进步与运用以及产业结构变化最急剧的发展时期。这个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过程,具有在破坏旧岗位和创造新岗位之间的不对称特征。由于那些失去岗位的职工常常不具备新创岗位所要求的人力资本,因此也形成一种技能供需之间的不匹配现象。从数字技术革命的性质来看,无论是由于前所未有的变化速度,还是由于技能供需之间的严重不匹配程度,岗位创造在数量上常常难以弥补岗位破坏。

  这种结果首先反映在因为结构性失业或长期面对技能不足的就业困难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现象上。即便那些一度失去岗位的劳动者找到了新的就业机会,通常也更易于困在非正规就业领域。

  人们常常对就业做出两种类型划分,即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大体上说,我们可以按照是否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稳定的岗位、合理的劳动时间、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和待遇等,区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实际中,对哪些劳动者处于何种就业类型做出区分,在个体层面通常是可行的。然而,在宏观层面做出整体评估则有较大的难度。不过,我们可以从众多调查和研究中得到一些规律性的经验,借助官方的城镇就业结构数据,尝试做出一种粗线条的识别。

  我们从官方统计中看到的城镇就业数据,其实并非来自同一个统计体系。从基于住户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到城镇就业人员这个加总数据,同时,由于抽样规模等技术原因,却无法从同一数据来源获得更详细的分类就业数据。因此,要想得到分类就业数,就要诉诸报表制度中汇总的数据以及其他部门的调查数据。

  具体来说,根据报表制度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城镇就业可以按照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以及个体城镇就业等做出分类。简明起见,我们对这种划分进行适当的合并,由此得到按经济类型划分的城镇就业结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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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分经济类型城镇就业构成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https: //data. stats. gov.cn/ easy query. htm?cn=C01.

  根据前述的识别标准,城镇就业这个统计数据中有两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灵活就业特征,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其视为非正规就业。第一个部分是个体就业。这部分包括自我雇佣以及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显而易见,在几乎所有的就业条件上,这种就业类型都难以满足正规就业的标准。2019年,这个群体占城镇就业的25.8%。第二个部分则是一个统计“余项”。基于住户调查得到的全部城镇就业总数,与各种经济类型就业的加总数之间,存在着一个差额或余项,大体上反映了那些没有被单位或者工商登记部门所记录的就业人员。2019年,这部分人群占城镇就业的5.1%。把上述两个部分合计起来,占到城镇就业的30.9%。这个比例的变化轨迹,可以反映出城镇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几个特征。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城镇就业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特征,劳动力市场尚未获得充分的发育,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比重并不高,1990年仅为17.2%。伴随着国有企业进行减员增效改革,作为应对严重的失业下岗现象的手段,灵活就业开始受到鼓励,比重逐渐提高并在2003年达到49.1%。由于那个时候劳动力市场制度尚不完善,所以,灵活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两个概念之间几乎可以画等号。随着就业形势逐渐得到好转,特别是2004年中国经济跨过“刘易斯转折点”,劳动力短缺现象日渐严重化,以及2011年以后劳动年龄人口的负增长,灵活就业比重显著下降,2013年之后大体稳定在30%左右。

  可见,灵活就业是打破计划经济“铁饭碗”的产物。同时,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就业规范程度提高。伴随着中国经济跨过“刘易斯转折点”,劳动立法和执法得到增强,最低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等制度得到迅速推广,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也大幅度扩大,这都增强了就业的规范化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保护,并不完全等同于非正规就业。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大量涌现,新创就业岗位很多也采取了灵活就业的形式,同时或多或少具有非正规就业的性质。与此相应,非正规就业比重不再下降,甚至有一定的回升迹象。我们固然不应排斥灵活就业创造岗位的有益功能,也欢迎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产生,但是,也要防止和抑制非正规就业的过度出现及其负面效果。非正规就业产生的负面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现象上,均可以用劳动力内卷来予以刻画。首先,劳动力配置呈现出不利于整体生产率提高的倾向。非正规就业通常与劳动力过度集中于低生产率行业的现象有关。一方面,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在未注册市场主体中就业的群体,显然更多地从事着低生产率的岗位。另一方面,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于非农产业,普通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也低于制造业。2021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每个就业人员创造的增加值),分别为4.87万元、20.77万元和17.00万元。因此,非正规就业的数量增长和比例提高,则意味着劳动力向低生产率产业的配置。其次,非熟练劳动者工资以及普通家庭收入的提高受到抑制。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在全部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的占39.0%,高中占24.8%,高等教育占36.2%。劳动力的这种人力资本禀赋状况,意味着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供给潜力仍然是很大的,这种供求关系加上这类就业的低生产率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资水平及其提高均受到抑制。与此同时,这个就业群体获得的社会保护程度也明显低于其他群体。

  国际比较研究显示,工资平等程度是社会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恰恰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弱项所在。例如,以中国的整体劳动收入中位数为界,位于底部50%的群体,劳动收入仅相当于位于顶部50%的群体的12.9%,处于低工资状态的人群占到全部就业人员的21.9%9。由此可以联想到,正是由于就业的非正规性质,造成这种抑制工资提高、压低家庭收入、抑制居民消费,进而阻碍社会流动。

  我们也可以从一个统计现象,进一步观察非正规就业与收入分配状况之间的相关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比重与反映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的起伏变化,几乎遵循了完全相同的轨迹(图2)。这显然说明,越是较大比例的劳动者群体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越是意味着更大的人口比重未能获得体面的工资和合理的收入,全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也就越低。这同时也提示到,就业的正规性或者说更多劳动者在符合社会生产率水平的领域就业,是高质量就业的重要表现特征,也是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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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就业正规性与收入分配状况同步变化

  资料来源:就业数据及近年来基尼系数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早年的基尼系数来源可参见Cai Fang, China’s Economic Growth Prospects: From Demographic Dividend to Reform Dividend,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2016,p.180.

  降低或者缓解劳动力内卷给供给侧和需求侧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破解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诸多难题。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和着力。

  第一,使技术变革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成为产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连接器而不是分离器,促进生产率在不同类型的部门之间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趋同,在全社会同步提高。

  第二,拆除尚存的体制机制障碍,疏通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渠道,让劳动者及其家庭在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分享生产率。

  第三,扩大社会保护、社会共济和社会福利的供给范围和覆盖面,让所有领域的就业者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必须承认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地颠覆我们对就业的认知,很多新创岗位与我们熟知的传统就业形态大异其趣。其中不乏对人力资本要求更高,因而从业者能够获得较高市场回报和充分社会保障的岗位,也有很多更具有灵活就业性质的岗位,在就业稳定性、报酬水平和社会保护方面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譬如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剧本杀写手、带货主播等职业,均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困难。这要求按照新型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探索新型的社会保障覆盖模式,使灵活就业不再是非正规就业的同义语,从而实现生产率提高、生产率分享、社会流动性增强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统一。

  破解数字经济的“双刃剑效应”

  数字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因此,破解数字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双刃剑效应”,不能简单沿用传统的理念和习惯的做法,而是要求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引导和规制方面作用的前提下,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具体来说,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从理论和理念上形成正确的认识,并用来指导政策制定和实际运行。

  首先,促进产业的融合,实现同步的现代化。现代化从来都是社会经济各组成部分的整体、全面和同步的现代化。中国经济现代化具体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中体现出来。在这“四化”过程中,信息化是连接其他各部分的枢纽,即通过数据产业化和产业数据化,新技术革命中产生的最新科技,通过数字经济的发展应用到各个产业之中。可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创新发展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其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破解“索洛悖论”。索洛做出“处处可见计算机,唯独从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提高”这一描述,其实具有更深刻的隐喻意义。例如,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经常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即数字技术的硬件建设与其所发挥的效能相脱节,这无疑可以成为“索洛悖论”产生原因的典型注解。这方面通常有多种表现。可以说,任何投入大量资金并形成有形设施,却没有使产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形,譬如说有了大规模的数据中心及其算力设施,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计算需求等,就不可避免产生“索洛效应”。可见,数字技术的进步仍然需要遵循“诱致性技术变迁”规律,数字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遵循社会需求导向规律。再次,推动和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发育。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也自然要求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要素的市场可以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完善。因此,不仅需要像在其他要素市场的场合那样,精心培育数据市场的发展,还应该探索数据要素市场的独特规律,如特殊的定价方式、交易规则、流动渠道和配置机制。

  例如,与数字经济的报酬递增性质相关,不仅产生了促进生产率提高的正面效应,同时还存在着“赢者通吃”从而垄断和侵权更易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探索和形成与数字经济特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不仅是打破数据壁垒、填平数字鸿沟的重要途径,也是数字经济与市场经济共生共荣的关键。

  又次,促进共享发展和创新向善。数字经济融合实体经济的功能,归根结底在于数字经济对各类产业和行业的连接性。而增强这种连接性的关键在于,数字经济企业特别是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不仅追求市场收益,还要负有社会责任,即创新向善。

  据研究者估算,把数字产业化规模与产业数字化规模合计,2021年中国广义数字经济规模高达45.5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8%10。然而,如果从应有的税收贡献和带动就业贡献、发挥产业融合和企业连接的功能,特别是发挥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来看,数字经济在共享方面的成效,与其规模的庞大数量级尚不对称。

  数字经济是一个受到新科技革命的规律,譬如说“摩尔定律”支配的领域。以其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速度和无所不能的应用前景,数字经济一方面造就了大量的巨富、快富现象,另一方面被寄予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的期望。

  但是,现实和期望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关联性,负面效应和正面效应均难免发生。特别是,在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市场主体之间和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有时仍在扩大的数字鸿沟,阻碍数字技术收益的分享。只有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形成一种激励相容的格局,才能使数字经济真正具有共享的性质。

  最后,在保障数字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字经济的开放与合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发展数字贸易的要求,这是数字经济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结合点。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既是数字经济发挥促进开放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与世界数字信息技术紧密接轨,保持中国始终处于该领域前沿的必须之举。这包括进行国际科研合作、加入相关的数字经济合作协定、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以及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数字货币等手段,推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区域合作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

  结语和政策含义

  随着在2020年历史性消除农村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已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下一个时不我待的远景目标,是在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推进共同富裕,以十足的成色在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个目标赋予数字经济发展更高的共享要求。

  本文的分析表明,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整体有机、均衡发展的问题,而不应仅仅当作一个产业的建设问题。因此,中国经济发展赖以进行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和政府的作用,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具体来说,数字经济按照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健康发展,需要来自三个层面的保驾护航。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制度层面和企业经营理念上,确保数字经济发展能够最大化发挥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第二,在发展方向和行为准则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体制机制环境的全面配套进行规范。第三,在现实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仍然要依据市场表现进行评价,以产业竞争力来筛选,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来检验。

  以数字经济促进更多更高质量就业为例。在研究技术进步与就业的内在关系时,我们或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规律性现象。由于人们常常把灵活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相提并论,甚至有时混为一谈,因此未能正确地对非正规就业的前景做出判断。

  这就是说,着眼于劳动要素相对稀缺性和劳动力市场制度发育水平,人们一度以为就业的非正规化程度会遵循一个倒U字形变化轨迹,即存在着一个转折点,跨过之后便一劳永逸。譬如说2004年出现的劳动力短缺“刘易斯转折点”,或者2011年劳动年龄人口开始负增长的转折点,都可能被认为是非正规就业逐年下降的转折点。

  其实,灵活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并不必然是一回事,前者可以是一个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后者则取决于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一方面,一旦把数字经济的技术性质考虑进来,灵活就业的趋势完全可能发生周而复始的变化,即遵循一个横卧的S字形轨迹。另一方面,根据事物变化的性质和规律以制度建设应对,才能确保劳动力市场制度和社会保护机制良好运行,使灵活就业不再是非正规就业。数字经济发展只有适应这种趋势,才能履行好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职能。

  无论是数字产业化还是产业数字化,归根结底是整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意味着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技术,正在深入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并将无处不在、无远弗届。本文远远没有触及关于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所有内容,仍然有待于在诸多领域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譬如说从税收、债务、金融和融资、反垄断监管、绿色发展,以及促进乡村振兴和智能城市发展等方面,对数字经济以及平台经济进行深入的研究。数字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各领域的探索应该是无止境的。

  (蔡昉为中国社科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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