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简称《条例》),并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8章四十八条,围绕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日前,省工信厅厅长韩勇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一问:《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制定该法规的背景如何?该法规的实施对促进我省信息化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充分说明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信息化已成为了当前我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建设国际旅游岛,实现绿色崛起离不开信息化的有力支撑。我省1997年提出建设“信息智能岛”,经过多年努力,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是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尽管前几年我省已在公共信息网络、电子政务、产业政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在我省各个领域的深入应用,以及经济社会对信息化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满足新的需要,一些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基于这样的背景,工信厅于2011年开始着手信息化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两年多来,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不断修改完善《条例》,使之顺利获得颁布实施。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问:《条例》主要解决什么问题,突出亮点有哪些?

  答:(一)《条例》主要解决五个方面问题

  1.明确各部门在信息化推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完善信息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公共机构、企业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

  2.加强信息化的统筹规划,促进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增强了信息化规划的权威性;规定基础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要按照一体化、集约化的原则集中建设,不仅避免了重复建设,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3.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和建设水平。《条例》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了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能;同时规定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给予政策、资金、人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扶持,鼓励社会投资。

  4.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营造安全可信的信息化发展环境。《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明确各方面责任,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有关制度;二是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分等级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实施安全测评;三是信息网络与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运行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信息安全防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5.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提升我省信息化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责任义务,重点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工业、海洋、旅游等产业领域应用,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突出体现四个方面的亮点

  1.推行信息主管制度。推行信息主管制度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全国兄弟省份只有《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有类似规定。我省规定更加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设立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信息主管,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2.结合海南特色,推进生态环境、农业、海洋、旅游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条例》不仅规定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发展,还结合我省产业特色,强调推进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海洋、旅游等领域深化应用。此外,结合当前热点问题,《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3.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政府部门是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重要力量,考核是督促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并加快信息化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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