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数据资源管理考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具体制度;

  (四)协调处理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五)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六)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四)协调处理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数据目录管理

  第八条 政府数据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资源按照其敏感程度分为公开数据、内部数据、涉密数据。

  公开数据实行无条件共享、全部开放。

  内部数据在行政机关间无条件共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或者脱敏开放。

  涉密数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可根据需求选择在行政机关间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开放。

  第十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和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辖区、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分别由其牵头建设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

  (一)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

  (二)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的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全市级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涉及政府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政府数据使用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三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涉及自然人数据的,应当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其营业执照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九条 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采集的政府数据,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核实。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是政府数据的存储载体,行政机关向该平台汇集的政府数据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按照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规定,共享开放本机关的政府数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建立“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已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数据在该平台进行备份、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考核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将考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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