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长春数据交易中心正式启动运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培育壮大本市场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制定了《长春市数据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春数据交易中心内进行的数据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由总则、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安全、管理与监督和附则8章组成,共40条办法规定。

  《办法》指出,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数据交易中心将承担相关服务保障职能;依托国资平台成立的运营企业,将承担相关运营职能,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支持将社会需求较大且可公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统一纳入数据交易中心,在符合安全监管条件下进行流通交易。

  《办法》鼓励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非公共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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