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来源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规范》国家标准由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SAC/SWG 14)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为 2017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3988-T-469)。通过本标准的研制,为规范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的管理和程序要求提供技术指引,对限制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优化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受理效能和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起草本标准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对《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查与决定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标准与政策文件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真正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为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可实施路径。

  (二)系统性原则

  标准起草组立足于系统建设高度,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阶段所涉及的各环节都进行了规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包括提出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进行电子监察和效能监督等基本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的咨询、预约、申请、受理、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系统化设计,形成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阶段的闭环管理。

  (三)适用性原则

  国家已经出台了《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等行政许可相关的标准化文件,并发布了政务窗口服务、网上服务等政务服务国家标准,对规范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组认真调研、吸收、消化了上述行政许可标准化文件及政务服务相关国家标准,并广泛吸收了相关地区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最大限度地兼容已有文件、标准及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形成本标准基础内容。

  三、编制过程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国家标准的研制,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资料的收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收集了以下现行的资料: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审改办发﹝2016﹞4 号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

  (二)标准的起草

  1.2015 年 10 月—2016 年 11 月,工作组完成标准的前期预研和论证工作,主要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查与决定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

  2.2016 年 12 月,工作组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了《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制定)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会议明确了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计划进度安排,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

  3.2017 年 1 月—2017 年 3 月,起草组完成资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经过内部讨论,确立了标准的基本技术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稿。

  4.2017 年 11 月—2018 年 5 月,工作组分别召开了 3 次内部讨论会,对标准草案稿进行了 3 次修改,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

  5.2018 年 6 月—2018 年 7 月,起草工作组对标准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研讨会上专家提出的建议及修改方案,对工作组讨论稿逐条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阶段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咨询、预约、申请、受理等环节的业务办理和管理要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一)范围

  给出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并给出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和文件清单。

  (三)术语和定义

  为了不引起混淆、便于标准使用者使用,给出“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申请” “申请人”“受理”“受理单”等 4 个在标准条文中出现的术语及其定义。

  (四)基本要求

  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 7 项政务服务基本制度;并从“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开展行政许可受理活动电子监察”等方面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提出基本要求。

  (五)咨询和预约

  给出 7 种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主要咨询途径及咨询办理及管理要求,并给出4种主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预约途径及其办理和管理要求。

  (六)申请

  给出行政许可事项现场申请、网上申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依申请撤回的办理和管理要求。

  (七)受理

  给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共同审批事项受理的管理要求。

  (八)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

  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对申请书格式文本、服务指南、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开并动态调整要求,并规定了共同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内容和管理要求。

  (九)附录

  给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推荐样式。

  五、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

  (一)本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开展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的依据主要为《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本标准拟通过规范行政许可咨询、预约、申请、受理、信息公开等环节的办理和管理,来实现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中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在各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环节的各项流程进行规范,对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以实现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程序的规范化。因此,本标准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支撑和操作层面的拓展。

  (二)本标准与《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的关系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组对《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进行了系统研究。《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以“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为目标,从“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规定和基本性要求。针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规定了“现场咨询、非现场咨询、受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性规定。本标准在遵循《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提出的申请与受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性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现场咨询、非现场咨询的具体途径和要求,给出预约办理的具体途径和要求,给出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依申请撤回)、受理(决定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共同审批事项的受理)的细化操作流程和办理要求,是对《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中申请与受理相关内容的细化和拓展,更利于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执行。

  (三)把握条款的要求执行程度

  本标准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相关的国家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的具体管理和操作起到规范或引导作用。标准起草组在编写标准过程中,仔细衡量和把握条款的要求执行程度,并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对于“必须做”的,采用助动词“应”,例如“5.1.2 现场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指南及其他可以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等……”;而对于“推荐做”的,采用助动词“宜”,例如“4.3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宜根据需求导向实施流程再造,宜采用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方式”。

  六、对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本标准是行政许可系列国家标准之一,标准起草组建议:标准发布后,应在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等标准化文件的指导下实施;建议标准归口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应用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自觉实施标准,规范开展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环节业务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行政许可办理效率和质量。

  附件原文:《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规范》编制说明.pdf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