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DB22/T 2871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第 3 部分:电子文件归档;

  ——第 4 部分:政务大厅现场管理。

  ……

  本部分为 DB22/T 2871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

  本部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临江市行政审批局、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岩峰、李伟、刘连芳、徐彩晶、隋铭、孙世林、何晓霖、王师东、杜勇、李东华、李会晶、白秀成、张诚、徐照亮、郭克利、康壮、于海波、韩雪、迟丽华、关英楠。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窗口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评价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政务大厅(含各分厅)的服务与运行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便民)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2871.1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 1 部分:总则

  DB22/T 2871.3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 3 部分: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

  3、术语和定义

  DB22/T 287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窗口general window

  设立于政务大厅(含各分厅),提供综合受理、按责转办、统一出件等服务的工作单元。

  3.2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one-window acceptance, integration services

  将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通过政务大厅(含各分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

  4、基本要求

  4.1 政务服务应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

  4.2 政务服务事项应向政务大厅集中进驻,建立受审分离、衔接有序、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实时监督和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

  4.3 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整合和综合窗口的合理设置,增强办理事项分类和综合窗口布局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

  4.4 应结合综合窗口办事实际,建立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应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DB22/T 2871.1 中所列制度。

  4.5 服务指南、受理清单及样本等应合法、完整、有效,依法简化要件、缩短审批服务流程,对业务负责人充分授权。

  4.6 应依托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一窗受理”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4.7 应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延伸。

  5、窗口设置

  应结合地域、行业工作实际,综合考虑事项关联程度、办理数量等因素,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可设立项目投资、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不动产交易、医保社保、公安户政、国地税缴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窗口,并逐步取消窗口分类,实现无差别受理、均等化服务;

  --对部门办理量大、办理频度高的即办事项,可保留“即来即办”服务窗口;

  --应依据工作需要,及时增设、调整综合服务窗口;

  --各级各类无法进驻政务大厅的单独办事服务大厅设为政务大厅分厅,也应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改造,并将办事服务系统接入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同步接入政务大厅监控系统,接受服务运行全程监督。

  6、工作职责

  6.1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

  6.1.1 设置综合窗口,配置工作人员,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综合窗口受理队伍。

  6.1.2 建立综合窗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开展转岗调配、教育培训、服务规范、考勤考核等工作。

  6.1.3 根据受理清单及样本、业务咨询库提供咨询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服务网址及其他查询相关服务内容。

  6.2 综合窗口

  6.2.1 根据业务部门所列委托事项清单,按照业务部门出具的事项审查标准开展形式审查、受理、告知等工作。

  6.2.2 根据业务种类及与业务部门商议结果,协调督促物料流转窗口对快递寄送材料进行签收、分发、登记等处理。

  6.2.3 将受理的办件材料电子化、移交业务部门,并作好后续跟踪工作。

  6.2.4 业务部门办理完结的结果文书或证书的统一出件工作。

  6.3 业务部门

  6.3.1 制定相关业务板块所涉事项服务指南及审查标准,提出容缺受理条件,及时向综合窗口部门提供,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综合窗口部门予以更新。

  6.3.2 向综合窗口提供业务支持及专业咨询解答,对非常驻部门非驻场时间办理事项,在接到综合窗口通知后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或到现场提供咨询服务。

  6.3.3 对综合窗口转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对事项进行办理,并做好电子归档等工作。对联合办理事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办理。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办理事项,按相应容缺受理制度执行。

  6.3.4 对综合窗口的受理、出件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价。

  6.3.5 明确本部门进驻政务大厅(含各分厅)业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对即办件的直接审批权,由业务负责人直接审核;

  --对承诺件的处置权(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外);

  --对联办件,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审批并出具意见;

  --对确需技术论证或踏勘等环节的事项,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

  7、工作流程

  7.1 前台综合受理

  7.1.1 综合窗口应对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或经业务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接收,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7.1.2 综合窗口应受理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7.1.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应当场予以指正并提报后台业务部门,经业务部门确认后,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1.4 通过邮寄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申请的,综合窗口应及时将预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信息、材料预受理结果等录入上传至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

  7.1.5 综合窗口应按 DB22/T 2871.3 的规定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通过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实时流转,纸制材料按需转交业务部门,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

  7.1.6 需多个部门联办的事项,综合窗口应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共享。

  7.2 后台分类办理

  7.2.1 应按时按程序审核综合窗口转送的办件材料,形成办理意见或做出办理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件。

  7.2.2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按部门联办方式办理,相应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7.2.3 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业务部门接到电子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2.4 办理信息应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

  7.2.5 应形成有效电子证照或结果文书,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7.2.6 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文书或证件等转交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7.3 统一窗口出件

  7.3.1 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应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文书或证件等,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

  7.3.2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综合窗口应委托物料流转窗口寄件送达。

  7.3.3 综合窗口在送达文书或证件等成功后,应及时与业务部门反馈送达结果情况。

  8、评价改进

  应按照 DB22/T 2871.1 的规定,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评价改进。

  附件:吉林省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