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9日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 号),深入落实中央编办、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和全市综合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切实解决部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二、范围和分工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指导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编委审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和栖霞区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由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编办审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按编制管理权限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同级编委审批、市编办备案;区县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职责;

  2、对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工作职责中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进行重新界定;

  3、根据事权划分,将能够由区县、街镇、社区承担的具体事项,下放给区县、街镇和社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市场可以承担的事项,事业单位不再承担。

  (二)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理顺隶属关系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理顺相应事业单位隶属关系。

  2、整合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整合,确需保留的,可采取合署或挂牌的方式进行调整:

  (1)职责相近、重复设置、设置不合理;

  (2)设置过于分散、编制规模过小、长期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登记后不按规定年检;

  (3)因举办单位撤并或职责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确需新设的,可通过对现有机构整合撤并重组来实现。

  3、撤销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上级决定撤销;

  (2)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

  (3)无正当理由,批准设立一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

  (4)两年以上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由其他单位人员或编外人员开展工作;

  (5)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

  (6)已完成转企改制工作,尚未履行撤销手续。

  4、规范机构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园、馆、社、队、中心等。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使用局、处、办称谓的范围,名称不恰当的应予更名。事业单位按规定名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得以同一名称注册为其他法人。

  5、规范机构规格

  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为处级。区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县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为股级。

  市副局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一般为正处级;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为正科级;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为正股级。

  (三)清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对撤销的事业单位,收回其全部编制;对整合、职能萎缩以及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其正常运转、满足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收回其部分空余编制。对职能确需加强的事业单位,可在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合理解决事业发展与编制严控的矛盾。对事业单位中一般辅助性、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岗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社会化聘用的灵活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编制,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构成等因素从紧从严配备:人员编制40名以下的设领导职数2—4名,41—80名的设领导职数4—5名,8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可适当增配,最多不超过7名。

  四、实施步骤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从2011年12月份启动,到2012年3月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方案拟订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1月) 市各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意见,并与市编办沟通。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表1.1);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政策依据及理由;各事业单位近3年工作总结;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1.2);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表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区县拟订本地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填写表2.1、表2.2。

  2、批复实施阶段(2012年2月)

  市编办对市各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意见和各事业单位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做到工作职责清、机构设置清、人员编制清、隶属关系清;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各区县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方案批复后,市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应抓紧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妥善处理和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3月)

  各区县、各部门对方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总结材料报市编办。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经市编办汇总,报市编委同意后,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

  五、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突击进人进编,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并与各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密切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附:宁委办发〔2011〕85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