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务求公开实效,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有更多获得感,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到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着提升,公开的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的平台和技术支撑有力有效,公开的工作队伍选优配强,公开工作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二、全面推进决策公开

  (三)扩大公众参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组织专家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原则上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五)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资金债务、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舆情、廉洁性以及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和要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或决策。(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七)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积极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除涉密事项外,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相关文件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全面推进执行公开

  (八)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职权、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九)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坚持行政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原则上审批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应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审改办、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计划、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信息。及时在市、县政府网站公开征地批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等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的土地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标准和分户补偿等信息。全面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公开、补助资金分配公开和改造结果公开。(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基层事务公开。制定基层事务公开内容指导目录,规范基层财务和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重点公开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全面推进管理公开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依据事故调查权限,主动全面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四)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等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加大“湘、资、沅、澧”四大水系和洞庭湖水质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规定时限内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定期公开重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及时公开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五)市场监管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市场、交通运输、物价、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广泛关注的市场监管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六)国有企业监管信息公开。推进省属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营运总体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逐步推动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七)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八)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邀请招标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完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公开和监督制约机制。组织人事方面,重点公开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信息;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本单位预决算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等信息;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重点公开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决算等信息;行政事务管理方面,重点公开国有资产处置、公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办公设备和物品购置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五、全面推进服务公开

  (二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公开服务网点、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材料清单、投诉渠道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二)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公开。重点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等信息。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办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三)教育招考服务公开。推进教育招考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招考信息、录取资格、录取结果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四)医疗卫生服务公开。及时发布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编制医药卫生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公开目录,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价格和说明,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提供机构和服务标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五)科技项目服务公开。推进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安排、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公开和痕迹化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六)社会保障服务公开。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并做好集中展示。定期公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等信息。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